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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國物業普查v小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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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風116067626
應該說,要想更換物業公司,這類事情確實不太好辦。
單純從理論上說,按現行法規看,《物權法》第76條第四項,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這類事宜,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意思就是,只要人數面積雙過半的業主同意,就可以更換物業公司。
實際來看,要想更換物業,絕非易事;你小區首先要成立業主大會並選出業委會;然後按照法定程式就更換物業公司進行專題討論,在決定這個事項的同時,你們還要考慮到,如果更換了這個物業,是另行選聘其他物業公司來管理服務,還是你小區自治自行管理,這個問題比較複雜,要考慮周全。在做這項決議之前,你們就應先將相關的議題告知轄區街道辦以及居委會,爭取得到他們的支援,避免在後續的小區管理中出現混亂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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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喀晨
新透過的民法典規定,需要四分之三業主雙過,只要沒有大到超過四分之一,其它四分之三業主雙過同意,他多大的業主不同意也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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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w苦行僧
《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解聘和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是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專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
在小區裡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是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情,是《物權法》賦予業主的權利。只要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依法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依法投票、法公示、依法備案就可解聘。
物業服務企業是根據與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進駐小區,併為小區的共有部分提供專業物業管理服務。如果物業企業在履行合約的過程中,有侵犯業主權利或違約行為,大多數業主認為物業企業不能履行合同,應當解聘。可以由10%以上的業主聯名要求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在收到業主聯名要求時,應該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解聘物業企業。
決定是否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是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全體業主。
物業企業是為小區提供專業服務的企業,當小區業主大會會議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後。物業服務企業應該按照規定移交有關資料和管理用房,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而拒絕退場。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新舊交接時,應該在轄區民警及社群居民委員會的見證下進行。
物業服務企業對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有異議應該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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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不明確,更換物業的話需要成立業委會之後經過投票,超過三分之二(就是戶數和房本面積兩個都得過)以後才能罷免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