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前期商品房建設規劃的原因,開發商為增加洋房的容積率,把我們居住的別墅小區和洋房小區混合一起,兩區之間只進行了外圍的封閉,別墅小區依然留有兩個路口與洋房小區相通,沒有完全分隔開來。正因為如此,有的洋房業主喜歡圖方便,時常抄近路從我們小區經過,開車、買菜、散步、跑步、遛狗、小孩玩耍等比比皆是,我們別墅區成了洋房業主的後花園和臨街馬路。使得我們小區內管理混亂,馬路上經常出現狗屎、人尿、垃圾等,更為鬧心的是,有些洋房業主私闖別墅住宅,偷拿別墅業主的物品、偷摘樹上的果子,翻騰垃圾桶裡的廢舊物品等等,致使別墅區的業主苦不堪言。
當別墅小區業主要求物業對別墅區進行封閉管理,物業公司不是不理不睬,就是說前期規劃就是這樣,不能改變現狀,即使要改變的話,也要徵得洋房一般以上業主的同意才能分隔開來。別墅小區的業主實在想不明白,別墅小區與洋房小區名稱不一樣,日常的管路維修、公共水電費、綠化開支等費用也是各自單獨核算,是事實上的分割槽管理了,為啥就不能各自獨立封閉管理呢?請問,像我們這種情況,別墅小區能單獨封閉管理嗎?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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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華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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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寧房產顧問韋經理
1.開發商要分割槽管理,在售房時應告知消費者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時,對於樓盤的整體規劃、公共配套設施、綠化、物業管理等的情況,開發商有明示、告知、說明的義務,因此,對於小區是否分開管理,物業管理公司等的情況,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時有義務向買受人說明。
但是實踐中,很多開發商為了更好銷售商品房,往往採取隱瞞樓盤的整體情況或在廣告中作虛假宣傳的方法來吸引買受人購買,在買受人實際收樓後才知道樓盤的情況與開發商的宣傳不一致。
2.物業合同應該註明分割槽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範圍、物業管理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服務用房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管理使用、合同期限、物業服務企業的退出、資料的移交、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因此,樓盤小區如分割槽管理,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對該內容進行約定,並約定具體管理的範圍區域、事項等內容。
3、分割槽管理應由業主與物管進行約定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小區內的公共用地和設施應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未經業主大會討論,不得將公共用地分割。如人為將本屬同個小區的公共用地或者設施分割,將導致部分業主實際付出了成本,卻享受不到應有的公共用地和設施。而且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物業公司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管理服務事項、公共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管理使用等內容進行物業管理,因此,小區要進行分割槽管理,也應當由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對管理的事項、模式等內容進行約定。
說一點自己的看法。
1、小區居民和諧共處這事實際上跟物業公司沒有關係,那是你們自己的事;真有盜竊事件,請第一時間聯絡警方。
2、區別收費是有原因的,一般收費會看容積率和公攤比例還有住宅等級。舉個栗子,別墅雖小,但是集中率低,同樣一個保安,巡邏高層住宅(樓下)在單位時間內服務了幾十幾百戶,巡邏別墅區同一個單位時間只服務了幾戶,不同區域的服務成本佔比根本不一樣;
3、要求保留小路,可以,要求物業做硬化平整,這就有待商酌了。物業費一般不包含修路,不然今天修一條,明天修一條,你修完我也要修,我看物業公司的錢光給貼在修路上了。修路可以,一來要全體業主過半透過(室外露天公攤面積不是某一個人或者某一棟樓的),二來業主得出錢;
4、物業壘牆封閉小路隔開洋房區跟別墅區是不合理的做法,如果非得做到這一步估計也是無可奈何之下的做法,原諒他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