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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首先需要提示的是:遺囑是否有效,與指定的繼承人是“親人”還是“外人”沒有必然關係。但是,給“外人”的話,需要多做一個動作,才能實現自己的意願。

    以下分三個方面做一個說明:

    遺囑有效性

    遺囑有效性的判定,需要滿足以下幾個關鍵要素:

    1.訂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訂立人在立遺囑期間,必須要頭腦意識完全正常。

    2.必須要是自己的真實意願。寫遺囑,不能受到脅迫或者誘導,必須是自己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3.處置的必須是個人合法財產。不能把屬於其他人的財產寫入遺囑,遺囑中涉及到的財產,必須完全屬於個人。例如,很多人寫遺囑的時候,要把整套房子給到xx人,但是房子裡面還有配偶的一半兒,這種情況下,就會導致遺囑部分無效。

    4.遺囑的形式、內容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形式上按照目前繼承法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其他的(例如列印形式、共同訂立的)都不要觸碰,這些在認定上不具備完全的法律支撐。

    5.過程證據採集好。訂立過程必要的證據(紙質的、音像的、見證人的)都要保留原件,證明整個遺囑訂立過程合法有效。

    遺贈

    但是,透過遺囑給到“外人”,在繼承法規定中叫做“遺贈”,相比遺囑,必須要做的一個動作是:受遺贈人在得知這件事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必須做出接受的表示,否則視同放棄。

    因為“外人”不是法定繼承人,只要涉及到寫遺囑給外人的情況,不管外人是個人還是機構,都算作遺贈。

    注意點

    此外,還有兩個提示點望多考量:

    1.必要份額

    如果在法定繼承人中存在此類人員,那麼在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必須要包含此類人員。

    2.合乎道德

    這是一個道德層面的要求。有過類似的判例:丈夫在外有了第三者,寫遺囑把財產全給了對方,沒有留給自己的結髮妻子。遺囑從法律上來講是有效的,但是違背了公共道德,判定遺囑無效。

    所以,給到外人,除了做到合法,也會受到道德上的約束。

  • 2 # 濤聲依舊李懷順

    遺囑留給外人。首先向檢查為什麼把遺囑留給外人,親人自有試金石,他們不會平白無故把遺囑留給外人的,你自己多問幾個為什麼。可能你自然就知道了。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你說呢。

  • 3 # 葉律師

    遺囑留給外人,父母和兩個兒子都沒有,遺囑有效嗎?

    這個自然是沒問題。我們直接看《繼承法》的規定。

    《繼承法》第十六條 ,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這個法條理解起來並沒有任何歧義吧,應該也都能看懂法條的意思。後面明確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所以立遺囑將遺產留給外人,這個並沒有什麼原則性的問題,這是法律對於公民個人財產處分及意思表示自由的充分尊重。

    當然,這裡還是需要考慮一些問題。子女有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若子女將所有的財產都留給外人,那父母的贍養責任,贍養費用又將怎麼辦?所以《繼承法》也明確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故即便將財產給外人,還是必須考慮相應的情況。

  • 4 # 上海高律師

    首先,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遺囑留給外人是沒問題的,當事人對自己的合法財產,享有完全的處分權利。

    其次,如果遺囑的訂立,沒有受到欺詐、脅迫、篡改等法定無效的情形,一般情況下遺囑是有效的。

  • 5 # 法律人落楓

    不知道這個問題問的是這份遺囑本身交給了外人,沒有交給父母和兒子,還是指遺囑裡的內容將財產留給了外人,沒有留給父母和兒子?

    但是不管怎樣,遺囑是否有效,主要看遺囑的內容是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及遺囑的形式是否合法。至於遺囑指定的是不是立遺囑人的近親屬繼承,以及遺囑交給誰保管、執行,並不影響遺囑的效力和真實性。

    也就是說,立遺囑的人可以將遺產指定任何人繼承,包括"外人",不受"近親屬"範圍的限制;也可以將遺產全部捐贈給國家、集體過者公益組織。

    1.遺囑的形式

    根據中國《繼承法》相關規定,

    遺囑的形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5種形式。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公證機關(公證處)辦理的遺囑。

    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他幾種形式的遺囑。當遺囑人立了多份遺囑內容相沖突時,以最後立的遺囑為準。其他幾種形式的遺囑不能改變、撤銷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的變更、撤銷均需到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需要遺囑人親筆簽名,並註明立遺囑時間。

    (3)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由他人代寫的遺囑。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負責代寫並註明時間,並由代寫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共同簽名。

    (4)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的形式立的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以口頭形式立的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時,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

    以下幾種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①無行為能力人(精神病人或8週歲以下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間歇性精神病人或8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未成年人);

    ② 繼承人、受遺贈人;

    2.遺囑的內容

    首先,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否則遺囑就是無效的。

    其次,遺囑可以指定法定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一人或者多人繼承;也可以指定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任何人("外人")繼承;還可以將遺產全部或部分捐贈給國家、集體或任何組織。遺囑也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3.遺囑無效的幾種情形

    根據《繼承法》規定,以下幾種遺囑無效:

    (1)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2)偽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並非全部無效)

    綜上,

    無論遺囑在誰手裡保管或負責執行,無論遺囑內容指定誰繼承,只要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並且形式合法,都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最後,

    既然遺囑人寧願將遺產全部外人也不願留給自己的父母子女,我想其中一定有令他對親情失望的矛盾,很有可能是因為子女撫養、父母贍養問題產生了糾紛。

    但無論如何,如果遺囑人還在世,一家人還是要好好溝通一下;如果已經去世,那還是尊重逝者的真實意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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