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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龔林律師

    我多年從事企業法律顧問服務,HR法律風險防範是我們的主要業務之一。

    關於你提出的勞動爭議糾紛時效問題,因為勞動爭議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才有可能進入訴訟程式。因此,首先我們要搞清楚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之後才是訴訟時效的問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這是一般的規則。但是,要徹底搞清楚仲裁時效問題,還需要掌握以下幾點:

    1.仲裁時效期間起算時間。《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看似簡單的一名話,但理解和適用起來,爭議頗多。“當事人知道”還好理解,比如你今天辭職,那麼就應該從今天起算。“當事人應當知道”就不好理解了,什麼是應當知道?應該舉哪些證據證明“應當知道”?這些都是問題。因此,作為勞動者一方,絕大時候是勞動仲裁的啟動者,我們建議及時提起勞動仲裁,畢竟一年的期間還是比較長了,不要拖出時效問題。

    2.仲裁時效的中斷問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這是關於中斷的規則。比如:勞動者在仲裁時效內向用人單位發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這就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又比如:勞動者到勞動監察部門、信訪部門投訴、信訪,就是“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還比如:用人單位書面承諾在一個時間點支付拖欠的工資,就是“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出現這些情形,仲裁時效會中斷,其它法律後果是“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仲裁時效的中止問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這是關於中止的規則。比如說,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在2019年2月10日,你本打算2020年過完年申請仲裁,但是遇到了“新冠疫情”,你又身處疫區被隔別,錯過了2020年2月9日的最後期限,那麼,你是可以以仲裁時效中止為理由,要求不計算疫情期間的時間的。

    4.還有一種特殊情形,《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名話的意思是說,在勞動關係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這個爭議的仲裁時效起算點直接從勞動關係終止之日開始計算。

    以上是仲裁時效的問題。仲裁結束以後,仲裁庭會出具一份《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對該裁決書不服的,可以依照該裁決書上記載的時間向法院起訴或申請法院撤銷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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