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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溫縣圈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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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銀子的volg
我個人覺得應該是不太乾淨的。
現在飯店裡面有很多消毒餐具,它們放在消毒櫃裡面,而且是被密封著的,看似乾淨,但這些餐具真的乾淨嗎?其實要想知道這些餐具是否乾淨,我們可以從外表上進行觀察,比如說看這些餐具上面是否有殘留下來的食物渣滓或者汙漬。另外如果要衝洗餐具的話,上面肯定會用到清洗劑,如果清洗工作不到位的話,餐具上面會出現很多消毒劑的味道。
當然了,這些消毒餐具是否真的乾淨,除了儲存的消毒箱需要在考慮的範圍之內,另外它的運輸過程也需要考慮。比如說它放在一些比較髒的運輸車中,那麼肯定也是不乾淨的。可以說我們要想從肉眼判斷它是否乾淨的話,其實並不保險,必須在專業部門的監督下,才能起到根本性的作用。另外大家也可以看一下消毒餐具上面有沒有保質期,一般來說合格的消毒餐具上面,有專門的消毒日期以及保質期。
很多人去餐廳吃飯的時候,會覺得這些消毒餐具不乾淨,所以會放在熱水裡面燙一下,但燙一下真的能起到消毒的作用嗎?顯然是不行的。如果真的想要重新清洗一下的話,那麼可以將這些餐具放在酒裡面進行浸泡,這樣可以起到消毒的作用,不過相信沒有人去外面吃飯還會隨身攜帶酒。
所以為了健康考慮,最好還是減少在外面吃飯的機會,這樣也就不用接觸到這些消毒餐具了。
外出就餐,避免不了要使用一次性餐具,可是消過毒的一次性餐具真的衛生嗎?
近日,有網友反映在安陽某飯店就餐時,服務員端上來的一次性衛生餐具並不乾淨。撕開包裝可以明顯的看到杯子底部和周邊有一層黃色的汙漬。
這樣的一次性餐具令人擔憂呀,這花錢買的也不衛生呀!
常言說得好“病從口入”,餐具是我們的第一道最重要的防線呀。
再看看這杯子上的小黃色汙漬,難道老闆就打算讓消費者使用這樣的餐具嗎?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安以質為本,咱們舌尖上的安全,又該由誰來守護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餐廳收取消費者一次性消毒餐具費嗎?我的觀點是不應該收取一次性餐具費用,因為向消費者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餐具和紙巾等飲食用品是餐飲業的法定義務。曾經廈門法院就審理過這樣一個案件,廈門一市民到一家火鍋店消費了68元,但是在結賬時,火鍋店卻收取了原告紙巾、餐具、調料等費用共計7元。當時,原告雖提出異議,但火鍋店不予採納。調查取證後,原告以餐廳收取“特殊消毒餐具費”不合理為由,將這家餐飲企業告上法庭。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餐廳應該退還原告包括一次性消毒餐具收費在內的7元錢,並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法院支援原告的觀點,並認為,向消費者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餐具和紙巾等飲食用品是餐飲業的法定義務。而且,《餐飲修理業價格行為規則》第八條也規定:餐飲服務專案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經營者不得隨意收取任何名目的價外服務費或其他形式的價外加價。消費者在餐飲店就餐,就和餐飲店形成了餐飲服務合同,餐飲店理應保障消費者的飲食安全和衛生。消費者在餐飲店就餐時,餐飲店理應免費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餐具和紙巾,不得另行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