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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把樓盤建好後,未交房就幫業主選好了物業,而物業未經業主允許就確定了物業費用,這合理嗎?能改變這種現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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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當浮人生一大白Baymax

    反對開發商擅自選定物業管理小區。應該是透明化,讓各物業競標避免黑箱作業。

    現在開發商都有自己合作的物業公司,水準參差不齊導致很多業主和物業的糾紛,業主們感覺交了物業費沒得到應該的物業管理和服務。

    每年物業在小區收取的利潤是很高的包括了廣告費用,停車費,還有些物業公司收取公攤電費水費不透明化,所有的開銷和收入明細都應該告知所有業主,這些廣告和停車收費扣除所需開銷剩餘的收入是應該歸業主的。

    公開競標可以提高競爭性合約為期三年,合約到期由業主自己決定要不要和物業公司續約,取消之前定下的繁文縟節簡化流程讓業主們自己決定。

  • 2 # 崦嵫鶗鴂

    這個問題問的很業餘。首先開發商交房時必須要有物業,這是國家規定,沒有物業就不能交房。其次,物業公司的選擇也不是開發商自己定的,那是透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招標定的。最後,物業費的收費標準也是有物價部門批准核定的,按照物業公司的服務水準制定了一級物業,二級物業,三級物業的收費標準。哪一個都不是隨隨便便瞎搞的。至於說,你對物業不滿意,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業委會有權更換物業。所有的一切都是已業委會成立為分界線,成立之前叫前期物業,招標定物業單位,成立後叫後期物業,業委會自己選擇物業單位,物業費業委會自己和物業公司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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