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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悠悠綠野

    這個問題是在社會生活實踐當中不可避免的問題,看個人的實際情況而定。就個人觀點來說,肯定會傷感情,但在社會上也不免存在以財產為目的結婚的,所以做不做財產公證看個人。

  • 2 # 蕪湖網路詩人

    公證,我理解的。

    相愛的兩個人,互相信任,互相理解,沒有各自家族人員干預。在一起的二人世界永遠也不會分開,這時的公證也沒多大意義了。

    公證是給那些:1.感情不穩、家族裡看重各方利益干預其中。這種婚姻是靠不住的 ,時間一長必散。所以二人有怕吃虧的,怕離婚自己的那一份財產也被對方拿走。

    個人見解,給大家參考!

  • 3 # 麥熟天

    這個問題很現實的。

    在什麼時候說什麼話,在什麼山上唱什麼歌。

    在現在這個物慾橫流,金錢掛帥的時代,好的思想都成了大家拼命的呼喊時,自然說明那種彼此的真誠互信缺失了。所以才有了誠信指數的衡量機制,才有了那麼多的說教去在道德範疇拼命普及。

    但普及歸普及,一個物質帶頭的大背景下,作用必定是有限的。所以,物質的歸屬問題就顯得重要了。

    所以,對於感情不能對等,或者感情投入不專注的時代,這樣的做法還是有用的。至少是一種自我保護,避免被感情淡薄分子傷害太重。

    這是曾在《紅高粱》拍攝現場看到的一頂小轎,送給那些感情顛三倒四的人兒去時常反思吧。

  • 4 # 扶梳影視

    不好意思,我還沒結婚,不懂婚姻複雜。

    但依我個人看法的話我不太贊同這樣的,我覺得兩口子是世上最親密的人,應該要相信對方,真誠相待,感情參雜金錢問題就變了,個人觀點啦

  • 5 # 冰心翠美人

    有人說“無論男女,不要怕傷感情,婚前公證至關重要”,你怎麼看?

    婚前財產公證是個人行為,表示理解。但我不支援婚前財產公證,我僅支援婚前債務公證。

    因為婚前財產公證其實就是告訴對方這麼一些資訊:

    一、我只對你承擔有限責任,婚內能力範圍內可以,承擔不了時你滾蛋;

    二、你可以同我共苦,但我有的絕對不與你分享;

    三、我不信任你,我要防賊;

    四、我的就是我的,別想佔我的便宜。

    這是一種根本不需要存在的婚姻。如果結婚不是融合,而是分清各自的財富,未來的婚姻就將是你病了我不管,你想要什麼請付錢來,一方重病和有難,另一方會主張離婚。這種婚姻因利而合,因害而分。這樣的婚姻,不如沒有婚姻來得簡單,最少不用花公證費,不用浪費彼此時間,更可省卻分財產和爭撫養權。

    這樣的婚姻與我理解的婚姻不同。我認為婚姻就是奔著一生一世一雙人去的,如果沒有感情上的背叛,哪怕病痛,哪怕災難,雙方不離不棄,共同面對,二為一體的兩個人,該是無限責任,是一生一世的責任,而不是沒有用時、成拖累時就該放棄。婚姻要麼不存在,要麼有必要維護它的穩定性。

    婚前財產公證,說到底是防女人。因為一般結婚是女人嫁出,女人公證的是自有,涉及孃家不多,且女人的婚前財產只是個概念,公不公證,只要不離婚,所有財產最終都歸於男方。而男人多半會帶上自家資源,他害怕被女人拿走。有人會說,這對有錢人家不利,因為有錢人在掙錢的過程中,女人並沒有參與。但我們必須要清楚,男人之所以幾千年來有繼承家業的優勢,男人之所以被重男,男人之所以一直有資格守家守財富,是因為男人可以不用離開自家,由女人外嫁進門來生育。是女人離家外嫁,同意為男人生屬於男方的娃,男人的地位才得以確立。如果每個家庭,都由女兒不嫁,女人在自家生孩子傳承,那麼受重視守家業得傳承的位置將屬於女人。別說什麼女人也需要有男人才能生,女人有男人靠自己生,男人有女人靠女人生,在科學沒發展到男人也可以生之前,這就是區別。

    女人嫁給不同家庭的男人,帶去的作用是相同的,就是帶去自己的財產,生孩子讓男人老有所養,立定男人在家的地位,幫男方家把所有的資源往下傳承。男人家資產越多,女人的作用越大。所以說到底,男方家的一切,依靠別人家生養的女兒,如果沒有女人嫁入,一切化為烏有。女人表面看起來沒有貢獻,卻是讓男方家庭和男人幾十年的努力不化作泡影的關鍵。沒有女人嫁進家門這一個行為,男人只有孤獨終老。

    在婚前財產公證這個問題上,我不主張婚前財產公證,更主張婚前債務公證。告訴對方有多少債務,讓對方量力而行,願者才上門共同承擔,這樣可以杜絕騙婚行為。既然有婚姻制度,那麼婚姻應該是彼此承擔,而不是彼此劃清界線,劃清界線,就做兩個無關的人更簡單。

    也許未來婚姻關係會發展到不需要婚姻,那麼更沒有必要做婚前財產公證,雙方同甘一下,有難了就撤退,各自守住自己的財產過安穩的生活即可。所以,我認為婚前財產公證沒有必要。

  • 6 # 大談天下事

    婚前公證是對每一個人的保護,如果在乎只能說明你害怕離婚失去。當你害怕離婚什麼都得不到就說明你結婚時候就準備好了離婚

  • 7 # 一紙家書

    從情的角度,很多人認為在婚姻中談錢傷感情,但個人認為,把婚前公證歸咎於“不信任”、“防賊防佔便宜”等原因,都屬於潛在的道德綁架。既然都說婚姻中需要坦誠,那麼如果有一方產生財產方面的顧慮卻不說,長久而來,內心形成的結會在婚姻生活的其他方面體現,更不利於兩人的感情。

    從法律的角度,每個家庭的情況都比較複雜,單純依靠登記制度,還是存在模糊地帶,如果能透過財產公證的方式彌補,把財產說清楚,其實更有利於家庭和諧。

    第一,從感情的角度

    很多人認為在婚姻中說錢,就是傷感情的行為,覺得很難開口,誰開口誰就不懷好心、斤斤計較。其實不然,無論婚姻中感情如何,無論兩口子是否將財產放到檯面上來討論,每個人無可迴避、都是趨利的,這是人性。一旦覺得財產的處理方式對自己不公平,內心必然會存個結,如果雙方還不願意把這個事情拿出來討論,那麼很容易就把小矛盾延伸到生活的其他方面,逐步發展為不可調和的矛盾。所以既然婚姻中將就坦誠,為什麼不在有小矛盾的時候(即使矛盾是涉及財產的問題)就拿出來說清楚,在婚前就透過財產公證的方式,將婚姻中的財產相關的小矛盾說清楚,防止未來發展至不可調和的地步。

    第二,從法律的角度

    存在以下情況的家庭,建議做好財產公證,不管發生在婚前還是婚後。

    1、雙方或雙方父母出資為夫妻購房,雙方出資不均等的情況。

    2、在婚前為夫妻雙方買房,並登記在一方名下。

    3、借名買房:父母借子女名字為自己購房。

    4、借名存款:父母借子女的名字有大額存款。

    總結來說,對於資產金額較大的資產,例如房產或大額存款,如果出現出資比例和實際產權比例不一致的情況下,建議採用公證的方式,把實際情況說清楚。

    當然還是提醒一下,在公證內容與實際登記方式發生衝突的時候,公證內容僅對夫妻雙方及其家庭有約束意義,對於第三方是沒有約束的。

    用“借名買房”舉個例子,男方父母借女方的名字買房:從登記角度,房產屬於女方(婚前購買)、或夫妻共同的(婚後購買),但如果公證後,證明房產是屬於男方父母的。公證結果和登記結果就形成偏差,這種情況下,公證結果對雙方家庭有約束力,但是對外,還是以登記結果為準。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 8 # 原滋情感

    不管是一婚,還是二婚,婚前公證畢竟是少數,如果婚前公證成為社會普遍現象,那麼協議合同就不遠了,結婚跟工作一樣,籤三年或五年,到期雙方協商要不要續簽……如果連感情都無關緊要,還結什麼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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