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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從法定繼承角度,子女有繼承權,前妻沒有繼承權。此外,會有兩種特殊情況,後續闡述。

    我們知道,繼承人的確定有兩種方式:

    一種方式是透過合法有效遺囑、生前指定遺產繼承人。一種方式是在沒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順序確定繼承人。

    遺囑繼承人這裡不探討。重點說一下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民法典》(包括現行《繼承法》)中規定的比較清楚: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其中:

    子女包括了生子女(婚生或者非婚生)、養子女、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所以,題主提到的“子女”,即便離婚、甚至子女隨了前妻,對於男方的遺產均有合法的繼承權。配偶,指的是現任、在世配偶。如果已經離婚,說明二人之間已經不存在婚姻關係,相互之間就不存在繼承關係。兩種特殊情況

    上述說明,是在一般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判定標準。但是,還有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觸發喪失繼承權的條件。

    在《民法典》中: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如果繼承人存在上述情況,無權繼承。

    一種情況是視“扶養”而定。

    先拿子女來說明一下: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注意上述標粗部分。現實中存在這樣一種情況:離婚了,子女隨了前妻,幾十年不來往,沒有照顧過男方一天。男方直到去世,都是靠再婚妻子和繼子照顧。等到百年之後,與前妻的子女過來爭遺產。最終判定的結果:無權繼承。

    所以,即便如血親,從繼承角度,依然強調扶養(夫對妻、父對子、子對父)義務。

    再拿前妻來說明一下: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前妻不是法定繼承人。但是,也存在這種現象:離婚不離家,相互之間還存在相互扶養關係。所以,如果存在類似這種“扶養”的,依然可以繼承部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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