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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明亞保險經紀人李嘉妍

    首先來解釋下,保險產品為什麼要有等待期?

    說白了,設定等待期就是保險公司用來防止有些人惡意騙保的!

    如果有人感到身體不適,覺得自己要出大問題,這個時候他先買一份醫療或者重疾險,然後再去醫院就診,萬一真的患病,就能獲得保險賠償。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會大幅增加理賠支出,而設定一個等待期,就能很大程度解決這個問題。

    等待期的條款設定不只對保險公司有利,也對消費者有利,原因很簡單:

    如果無等待期的限制,那必定帶來保險公司理賠成本急劇上漲,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終還是會反映在保險產品的保費上,產品價格必然更貴。

    等待期內出險保險公司是不給理賠的,只會返還你保費,因為你沒有按保險公司的條款規定履行約定,所以就會強行制止合同單方給你退保了

  • 2 # 馮三談保障

    等待期主要是為了防止逆風險,也就是不道德的行為發生。

    很多人感覺有問題了才開始考慮配置保單,如果人人都這樣想,保險公司要麼破產,要麼保費超高,設定等待期就是針對這一部分人的,也就是即使配置了保單也很可能拿不到理賠金,那又何必感覺有問題的時候投保呢?這樣做對於正常健康體投保人也是一種保護,因為公平。

    當然,有的人撐過了等待期,但也不一定理賠,因為會調查過去記錄,如果證據確鑿,也賠不了,當然有的人撐過後獲得了理賠,原因還是在於證據。

    有的朋友可能問了,被保人一向健康,過往記錄也正常,然後等待期裡出險了,這種不存在騙保,不是也理賠不了嗎?回答是:不一定。因為曾經就有這種情況出現,訴訟結果是被保險人獲得了理賠。

    很多時候,工作時間長了,已經不敢說肯定了,因為萬事萬物都有意想不到的可能,涉及理賠也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 3 # 小咪糊

    首先我們來說說什麼保險有等待期,最普遍的就是重疾險。意外險是投保即生效,沒有等待期的。

    重疾險的等待期是180天,也就是半年。

    有購買重疾險以後,在等待期內發生重疾,那肯定是不賠的,這個保險合同裡面是有約定的,已經發生重疾險了以後保險公司不可能再給你承保了,所以退還保費,合同終止。

  • 4 # 吉林市平安人壽

    首先,你說的等待期,返還保費是不對的,等待期內退保,是不會退還所有保費的,只會退給你保單內的現金價值。

    100%退還保費的,是猶豫期,而不叫等待期!猶豫期是指客戶在交過保費後,規定時間內,如果對自己投保的險種不滿意或者有其他疑義可以在猶豫期內隨時退保,保險公司不得有任何理由阻攔,並且必須100%的退還所交保費。這是國家銀保監會對客戶的一種保護措施,防止客戶被一些不良業務員利誘,導致經濟損失。

    等待期,某些險種,比如意外險,一般都是24後小時生效,醫療報銷險,一般都是30天后生效。

    重疾險的等待期時間,不是由各個保險公司自己想設定多久就多久,這必須是由國家銀保監會根據每個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和公司賠償水平等因素指定的,比如平安重疾險等待期是90天 ,有些公司是180天,還有些公司能達到360天,也就是一年以後,你這份重疾險保單才會生效。

    那麼等待期到底什麼意思?我拿平安90天等待期來舉例,比如一個人投保了平安的重疾險,等待期為90天,那麼從投保的第二天開始計算,過了90天以後,他投保的這份重疾險才會真正的生效,如果在90天內發生保單內規定的重疾,也是不會理賠的。

    無論什麼險種,都必須過了保險責任規定的等待期時間,發生風險,才會理賠!

    如果你想問的意思是,等待期內發生了風險,會不會退還所交保費 ,這個要看你買的保單內有沒有這一條保險責任,如果有,保險公司會退還保費,如果沒有,不退給你也沒毛病!

  • 5 # 悅悅說險

    等待期內為什麼要返還保費?我想你問的應該是等待期內發生理賠,保險公司為什麼要返還保費?很簡單,因為保險公司在合同中有說明:等待期內,因意外傷害醫院的原因導致確診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是按照已交保險費退還,並解除保險合同。既然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退回保費,這也符合對價風險原理。相反,以前平安福的保單,在等待期內發生重疾是退還現金價值,而不是退還保費。但是這樣的情況已經被銀保監會糾正過來了。

    如果,你在選擇保險的時候碰到了問題,可以看一下以下的保險方案:

  • 6 # 人人寶

    等待期是防止帶病傷投保,騙取保險金的規定。重疾保險等待期一般為九十日左右,意外全殘或身故不存在九十日的等待期。

  • 7 # 範範談保險與理財

    如果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經醫院初次確診患上保險合同所定義的疾病,並且初次確診時間在等待期內,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的已交保險費給付第一次疾病保險金,同時保險合同終止。

    之所以設定等待期,就是為了防止“逆選擇”,即防止投保人明知將發生事故,而馬上投保獲利。

    《保險法》第十六條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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