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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地產行業包工頭

    題主你好,你的這個問題有點意思,雖然只是冰山一角,但是卻折射出了地產開發過程中一些說不清道不明的事情。

    首先,土地的一級整理,就不應該由企業來做!應該是政府出資整理完畢,將該塊土地收儲後,再掛牌出來進行拍賣。換句話來說,那個時候地都還沒有拍賣,哪個地產公司拿到都還沒有確定,憑什麼這家地產公司會出錢來弄?呵呵,大家發揮想象吧

    近年來,隨著地產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土地供應市場作為源頭肯定也避免不了,所以土地的爭奪也是地產公司賴以生存的手段之一!目前,行業內有個專用名詞——勾地。至於這個勾地怎麼操作,我相信只有業內經歷過的人士才能知曉,其他人也只能知道個大概或者按照政府的要求去操作。題主所說的這個案例就很典型。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現象呢?

    這個說起來話就長了,地產從開始興起以來,和政府主管部門的關係就沒有明朗過,到底是市場決定了專案的建設還是政府指定了專案的建設,而且有時候政府確實也拿不出這筆資金來支撐這項工作,但迫於完成城市發展目標,各種PPP,EPC模式是不是就出現了,當然,這種模式下的專案畢竟有限,那沒有做進來卻又有能力可以為城市建設做出貢獻的公司怎麼辦呢?是不是有些專案就指定有什麼產業入駐的條件產生了,大家身邊這樣的案例肯定也見不少,比如某些專案要獲得審批,就必須有諸如教育、金融、醫療等資源進入的捆綁條件。

    至於這部分投入,這裡切不可簡單的理解為企業之前出了一筆錢了,所以在招拍掛時就應該給予抵扣或者提前返還。政府如何返還、什麼時候返還就看企業和政府協商了,沒有定式的做法。

    這個只是我基於自己的工作經驗對地產行業的理解,以上意見只是供大家探討的基礎,肯定有錯漏之處,還請大家指正。

  • 2 # 山口匯

    明確講:企業在土地招拍掛之前的投資,不可以將前期土地整理投入返還給後期摘地的土地整理企業。

    路歸路。

    土地一級開發是毛地變淨地階段,這個階段的土地整理投入已經計入起拍價。

    橋歸橋。

    土地二級開發是土地按規劃用途使用的專案建設階段,如果將土地整理投入返還給企業,相當於降低了購買地價款。

    看本質。

    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土地,企業與國土簽定的協議是施工合同。

    土地二級開發建設專案,企業與國土簽定的協議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看操作。

    如果將毛地招拍掛,由開發商代國土完成土地一級開發,土地整理投入可列入進項成本及進項稅。

    解答到這兒吧,已經點得很深入了。

  • 3 # 一丶走天涯

    土地分成幾種形式:1、淨地:2、三通一平等。我只是說明房地產一般接觸的情況,而不是說二類居住用地、教育用地、醫療用地、工業工地等這些型別,所以請不要對號入座去刻意的挑剔我第一句話的問題。

    土地出讓的前提是淨地,這個是需要經自然資源局確定的。在原土地未形成淨地之前,自然資源局代表政府對該土地進行整理,自然資源局作為業主,整理土地的具體單位為乙方,形成甲乙雙方之間的委託合同,委託內容一般是土地整理等,在一般性的城市裡面,這些大多數都是由當地城投處理的,而且城投一般還有一個特權也就是:土地出讓費用可用於支付城投公司前期一級土地開發整理的費用。所以在這個立場上,城投公司在為城市基礎建設的責任使命的同時有一定的優先補償權,具體需要視各地的政府財政情況而定。

    至於前期無論是哪個單位對土地進行整理而投入的費用,最終會並同報批費用、規劃調整費用、指標購買費用等綜合的計入土地評估價,土地評估價是基於本地土地基準價的基礎上進行綜合評定的。

    接下來就是土地招拍掛的程式。起拍價即為土地評估價,而且是不含稅的。

    土地經招拍掛完成後,資源局代表政府與開發公司簽訂土地出讓協議,開發公司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對於住宅用地一般是70年使用權,目前是使用權到期後自動順延。

    綜合這個問題,需要看具體的進行一級土地開發整理時簽訂的合同,這個原則上需要由合同具體明確,當然基於目前各地政府財政情況。

    請慎重。

  • 4 # 地產擺渡人

    非常榮幸為題主作答。

    可以明確回答您,在土地招拍掛之前,企業對整理土地的投入,政府不會返還給企業。不能返還的原因,可以從土地整理出讓流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支兩條線等方面系統解釋。

    一、土地整理出讓流程

    一般,我們所說的土地整理出讓流程,就是生地變熟地、熟地再出讓的過程。

    生地就是未滿足建設用地條件的土地。熟地就是滿足通水、通電、通氣、通排水等條件、且地上建築物已拆除達到建設用地條件的土地。

    1、生地變熟地

    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開發整理的物件不同,就可細分為舊城區改造、舊廠房整理和土地收儲等

    全國各地的土地一級開發政策大同小異,但通常分為前期手續、組織實施和土地入市三個階段。

    (1)前期手續階段,一般由一級整理主體申請發改委的立項稽核、規劃部門的規劃條件審定、國土部門的土地規劃核驗。

    (2)組織實施階段,一般要經過徵地、拆遷、收儲和市政建設幾個步驟,所需要的資金一般也看整理主體是誰,如果是市場化企業(即使是地方政府的城投平臺,也一樣),那就一般只能用自有資金或者其他途徑融資來的資金進行投入,政府最多也只會開辦事綠色通道。對於這個階段就是整理主體的純資金投入。

    2、熟地再出讓

    這就是土地入市階段,一般經過現場驗收、地價核定、招拍掛方式入市交易等過程。實質上就是熟地使用權出讓的變現過程。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支兩條線

    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確將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納入預算,支出透過地方基金預算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2009年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華人民銀行等聯合釋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

    因此,結合到地方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專案來說,土地出讓金收入進入地方政府口袋,支出一律按照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

    舉個例子,理想的情況是,假設一個1000畝的土地整理專案,每畝100萬,土地出讓金收入可達10億(這筆錢可在土地出讓後全部進入政府口袋)。

    假如國家計提2億、徵地拆遷安置費用2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3億、再扣除資金成本和稅費管理費1億後,可得2億元的增值收益(這就是約定收益分成部分)。

    按道理,地方政府應該從土地儲備資金中按時支付土地一級開發成本,即做土地一級整理的開發商也應該能拿到錢但實際地方政府財政資金往往比較緊張,無法在土地招拍掛前支出資金。

    同時,政府投資是核准制,都要經得起審計、合法合規,保證“招標、合同、發票、銀行流水”的四合一。如果土地一級整理開發商無法做到上述四合一,也一樣無法確保資金投入後期得到有效補償。

    土地一級整理水很深,這裡就大致分析了一下,希望對題主有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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