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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常航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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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公法考
在法律實踐中,補償的標準、依據常常由市一級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檔案規定,各地補償標準不同,計算方法也不同,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個遺憾。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引起重視,能夠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更為明晰、清楚的規定,以促動拆遷過程中的公平公正。
實踐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範圍限於直接經濟損失,包括兩方面內容:
一方面是經濟損失即因停產、停業使被徵收人失去了獲得利潤的機會,經濟損失其實就是被徵收人的利潤損失;
另一方面是因徵收搬遷而必須發生一些費用。
總體來講,房屋徵收活動中產生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範圍一般有以下八大項:
1、裝置、儀器、生產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遷運輸費用;
2、裝置、儀器、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費用及重新安裝除錯的費用;
3、生產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費用;
4、停產停業期間職工(包括離、退人員)工資、福利費、各種保險等社會基金;
5、企業因徵收倒閉、解散後職員的安置費用;
6、為特定經營環境而設的牌匾及其他裝飾物的報廢損壞的費用;
7、生產、經營證照的重新辦理或變更的費用;
8、因解除房屋租賃關係而發生的房租損失及違約賠償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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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姓股名神
隨著中國城市化程序的不斷地加快,城市和村鎮中企業面臨的拆遷問題越來越多,而且企業的佔地面積一般比較大,受到的影響也更大,企業運轉是保持企業不斷髮展壯大的基礎,所以在企業的拆遷問題中,更多的人關心的是企業拆遷的停產停業損失。
在實際生活中,來自全國各地的人問出最多的問題同時也是相同的問題是停產停業的標準是什麼。大家都想得到一個具體的、詳細的標準來確定自己的補償。然而實際的法律中卻沒有規定停產停業損失的具體的賠償標準。
方法/步驟
1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對被徵收人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應當進行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第23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14條規定停產停業損失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透過評估確定。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還未制定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具體補償的細則。在地方的實際徵收的過程中,停產停業損失的標準比較低,如果企業面臨拆遷的話,再次復工生產的機率比較小。同時還有的就是在集體土地上的企業得到的保護更少
3
所以在目前的工作中,我們應該更快的促進立法,將停產停業的具體內容變得更加的明確,比如將企業的現在停產停業的直接損失和因停產停業造成的將來的間接性損失,將來的可得利益算在一起。
4
最後,還要理清承租人與出租人的關係。因為在實際的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企業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不停的遷移,所以大部分企業在當地是在租賃的土地上進行的生產經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未把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列入徵收當事人的範圍內,造成在徵收補償過程中對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的權利保護沒有法律依據。雖然可以透過違約的方式來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補償,但是其中的風險比較大。而且很多情況下都是承租企業進行的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購買的機器裝置,實際上損失都是承租人來承擔的。在實際的生活中,更多的是徵收人與被徵收人達成了協議同意交房,但承租人不同意不予搬遷,使得房屋徵收不能順利進行。
綜上所述,停產停業損失的具體的標準還要儘快的確定,形成一個體系,涵蓋的內容要更加的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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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鏢師覆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對被徵收人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應當進行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第23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14條規定停產停業損失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透過評估確定。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還未制定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具體補償的細則。在地方的實際徵收的過程中,停產停業損失的標準比較低,如果企業面臨拆遷的話,再次復工生產的機率比較小。同時還有的就是在集體土地上的企業得到的保護更少。
所以在目前的工作中,我們應該更快的促進立法,將停產停業的具體內容變得更加的明確,比如將企業的現在停產停業的直接損失和因停產停業造成的將來的間接性損失,將來的可得利益算在一起。
還要理清承租人與出租人的關係。因為在實際的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企業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不停的遷移,所以大部分企業在當地是在租賃的土地上進行的生產經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未把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列入徵收當事人的範圍內,造成在徵收補償過程中對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的權利保護沒有法律依據。雖然可以透過違約的方式來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補償,但是其中的風險比較大。而且很多情況下都是承租企業進行的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購買的機器裝置,實際上損失都是承租人來承擔的。在實際的生活中,更多的是徵收人與被徵收人達成了協議同意交房,但承租人不同意不予搬遷,使得房屋徵收不能順利進行。
綜上所述,停產停業損失的具體的標準還要儘快的確定,形成一個體系,涵蓋的內容要更加的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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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國城市化程序的不斷地加快,城市和村鎮中企業面臨的拆遷問題越來越多,而且企業的佔地面積一般比較大,受到的影響也更大,企業運轉是保持企業不斷髮展壯大的基礎,所以在企業的拆遷問題中,更多的人關心的是企業拆遷的停產停業損失 在實際生活中,來自全國各地的人問出最多的問題同時也是相同的問題是停產停業的標準是什麼。大家都想得到一個具體的、詳細的標準來確定自己的補償。然而實際的法律中卻沒有規定停產停業損失的具體的賠償標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對被徵收人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應當進行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第23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14條規定停產停業損失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透過評估確定。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還未制定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具體補償的細則。在地方的實際徵收的過程中,停產停業損失的標準比較低,如果企業面臨拆遷的話,再次復工生產的機率比較小。同時還有的就是在集體土地上的企業得到的保護更少。
所以在目前的工作中,我們應該更快的促進立法,將停產停業的具體內容變得更加的明確,比如將企業的現在停產停業的直接損失和因停產停業造成的將來的間接性損失,將來的可得利益算在一起。
此外還要理清承租人與出租人的關係。因為在實際的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企業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不停的遷移,所以大部分企業在當地是在租賃的土地上進行的生產經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未把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列入徵收當事人的範圍內,造成在徵收補償過程中對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的權利保護沒有法律依據。雖然可以透過違約的方式來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補償,但是其中的風險比較大。而且很多情況下都是承租企業進行的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購買的機器裝置,實際上損失都是承租人來承擔的。在實際的生活中,更多的是徵收人與被徵收人達成了協議同意交房,但承租人不同意不予搬遷,使得房屋徵收不能順利進行。
綜上所述,停產停業損失的具體的標準還要儘快的確定,形成一個體系,涵蓋的內容要更加的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