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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上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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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高小七同學
一點都不牛!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合同法》、有關格式合同的解釋規則,屬於無效條款。
《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償用非格式條款”。
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上述規定的解釋規則均為強制性法律規範。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屬於無效合同條款。
從法律角度來講,“‘最終解釋權’是一個涵蓋多領域的比較複雜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終解釋權、學術最終解釋權、行政最終解釋權以及民間最終解釋權等。”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釋出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藉口,侵害消費者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商家在商品促銷廣告中所附的“最終解釋權”條款,違背了公平原則,違反了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條款,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並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以上是按照法律的體系說明"最終解釋權",超出公平原則你可以去消費者協會起訴它,或者預設這一原則。因為有時候老百姓很少有人懂這一條款,也算是對方投機取巧的一種方式吧,希望你能明白,它並沒有多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