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業主選舉產生,代表業主利益的組織,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業主委員會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一般由5至11人單陣列成。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基礎是其對物業的所有權,它代表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受理候選人的登記申請的,應向申請人出具已經登記的證明。《條例》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行產生業主委員會”,沒有具體規定業主大會召開的條件(物業交付時間、入住比例等)。
基本資訊
中文名:業主委員會
英文名:The owners of the Committee
性質:民間性
產生方式:業主選舉
歷史狀態
2003年,《物業管理條例》出臺,它第一提出了“業主大會 ”這個概念,並且還把名稱為“業主委員會”的小組,確定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的法律地位。
2007年《物權法》出臺,它更從人大立法高度確立了業主組織——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儘管2007年《物業管理條例》修改之後取消了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的限制,但是其決定內容和效力還受到《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的限制。把“業主委員會”規範為“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
成立程式
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業主大會閉會期間在《業主委員會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代表小區全體業主佔有、使用、處分小區公共財產,收取公共財產的收益。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人,由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委員組成;業主委員會主任為業主委員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業主推薦產生。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三年期滿,重新選舉。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產生程式:
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業主有權推薦1名候選人;代表的表決權每增加10%,可增加1名候選人;
2.業主委員會委員是下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3.首次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業主推薦的候選人應在業主大會舉行之日2日以前持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業主聯名推薦的推薦信、證明有10%以上表決權的書面檔案、本人的身份證明、簡歷和聯絡方法向建設單位申請候選人登記;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業主推薦的候選人應在業主大會舉行之日2日以前持前述檔案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候選人登記。候選人逾期申請登記的,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有權拒絕登記。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受理候選人的登記申請的,應向申請人出具已經登記的證明。
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程式:
1.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應在選舉日15日以前向全體業主送達選票。
2.選票以產權人為單位,一個產權人一張選票;產權共有的,共有人共用一張選票。
3.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應按每一位候選人申請候選人登記的時間順序安排各候選人向業主大會作不超過5分鐘的競選演說。
4.各候選人做完競選演說後,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應及時提請業主大會對該候選人進行投票。
5.因故不能舉行業主大會的,建設單位應在選舉日15日以前發出受理候選人登記申請和申請候選人登記期限的公告;業主委員會應在任期屆滿15日以前發出受理候選人登記申請和申請候選人登記期限的公告。(申請候選人登記期限期滿,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應將符合申請登記條件的全體候選人的身份證明、簡歷、聯絡方法,選舉業主委員會的日期,選票,以公告或其他方法送達小區全體業主。)
6.所得贊成票在前名的候選人當選為業主委員會委員。
7.下列事項,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應當委託公證員予以公證:
(1)申請候選人登記的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持有的檔案。
(2)在申請候選人登記的期限期滿前申請候選人登記的申請人名單。
(3)在本公約規定的期限前送達的選票數。
(4)在選舉日收回的選票數。
(5)所得贊成票在前名的候選人名單。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成立;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應依法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備案登記。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並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
2.執行業主委員會決議
3.簽署業主委員會制定的管理制度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1)業主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參加;業主委員會做出決議由業主委員會過半數透過;業主委員會委員本人不能列席會議的,可以委託其他委員代為出席和表決。
(2)業主委員會應對會議所議事項做出的決定製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和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業主委員會應對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承擔責任;業主委員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超越本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授予的職權致使業主委員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會議的委員應對業主委員會負賠償責任,但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候選人逾期申請登記的,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有權拒絕登記。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受理候選人的登記申請的,應向申請人出具已經登記的證明。
(3)業主委員會應對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承擔責任;業主委員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超越本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授予的職權致使業主委員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會議的委員應對業主委員會負賠償責任,但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委員可以免除責任。
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業主選舉產生,代表業主利益的組織,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業主委員會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一般由5至11人單陣列成。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基礎是其對物業的所有權,它代表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受理候選人的登記申請的,應向申請人出具已經登記的證明。《條例》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行產生業主委員會”,沒有具體規定業主大會召開的條件(物業交付時間、入住比例等)。
基本資訊
中文名:業主委員會
英文名:The owners of the Committee
性質:民間性
產生方式:業主選舉
歷史狀態
2003年,《物業管理條例》出臺,它第一提出了“業主大會 ”這個概念,並且還把名稱為“業主委員會”的小組,確定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的法律地位。
2007年《物權法》出臺,它更從人大立法高度確立了業主組織——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儘管2007年《物業管理條例》修改之後取消了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的限制,但是其決定內容和效力還受到《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的限制。把“業主委員會”規範為“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
成立程式
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業主大會閉會期間在《業主委員會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代表小區全體業主佔有、使用、處分小區公共財產,收取公共財產的收益。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人,由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委員組成;業主委員會主任為業主委員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業主推薦產生。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三年期滿,重新選舉。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產生程式:
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業主有權推薦1名候選人;代表的表決權每增加10%,可增加1名候選人;
2.業主委員會委員是下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3.首次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業主推薦的候選人應在業主大會舉行之日2日以前持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業主聯名推薦的推薦信、證明有10%以上表決權的書面檔案、本人的身份證明、簡歷和聯絡方法向建設單位申請候選人登記;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業主推薦的候選人應在業主大會舉行之日2日以前持前述檔案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候選人登記。候選人逾期申請登記的,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有權拒絕登記。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受理候選人的登記申請的,應向申請人出具已經登記的證明。
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程式:
1.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應在選舉日15日以前向全體業主送達選票。
2.選票以產權人為單位,一個產權人一張選票;產權共有的,共有人共用一張選票。
3.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應按每一位候選人申請候選人登記的時間順序安排各候選人向業主大會作不超過5分鐘的競選演說。
4.各候選人做完競選演說後,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應及時提請業主大會對該候選人進行投票。
5.因故不能舉行業主大會的,建設單位應在選舉日15日以前發出受理候選人登記申請和申請候選人登記期限的公告;業主委員會應在任期屆滿15日以前發出受理候選人登記申請和申請候選人登記期限的公告。(申請候選人登記期限期滿,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應將符合申請登記條件的全體候選人的身份證明、簡歷、聯絡方法,選舉業主委員會的日期,選票,以公告或其他方法送達小區全體業主。)
6.所得贊成票在前名的候選人當選為業主委員會委員。
7.下列事項,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應當委託公證員予以公證:
(1)申請候選人登記的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持有的檔案。
(2)在申請候選人登記的期限期滿前申請候選人登記的申請人名單。
(3)在本公約規定的期限前送達的選票數。
(4)在選舉日收回的選票數。
(5)所得贊成票在前名的候選人名單。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成立;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應依法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備案登記。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並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
2.執行業主委員會決議
3.簽署業主委員會制定的管理制度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1)業主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參加;業主委員會做出決議由業主委員會過半數透過;業主委員會委員本人不能列席會議的,可以委託其他委員代為出席和表決。
(2)業主委員會應對會議所議事項做出的決定製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和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業主委員會應對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承擔責任;業主委員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超越本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授予的職權致使業主委員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會議的委員應對業主委員會負賠償責任,但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候選人逾期申請登記的,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有權拒絕登記。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受理候選人的登記申請的,應向申請人出具已經登記的證明。
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程式:
1.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應在選舉日15日以前向全體業主送達選票。
2.選票以產權人為單位,一個產權人一張選票;產權共有的,共有人共用一張選票。
3.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應按每一位候選人申請候選人登記的時間順序安排各候選人向業主大會作不超過5分鐘的競選演說。
4.各候選人做完競選演說後,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應及時提請業主大會對該候選人進行投票。
5.因故不能舉行業主大會的,建設單位應在選舉日15日以前發出受理候選人登記申請和申請候選人登記期限的公告;業主委員會應在任期屆滿15日以前發出受理候選人登記申請和申請候選人登記期限的公告。(申請候選人登記期限期滿,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應將符合申請登記條件的全體候選人的身份證明、簡歷、聯絡方法,選舉業主委員會的日期,選票,以公告或其他方法送達小區全體業主。)
6.所得贊成票在前名的候選人當選為業主委員會委員。
7.下列事項,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應當委託公證員予以公證:
(1)申請候選人登記的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持有的檔案。
(2)在申請候選人登記的期限期滿前申請候選人登記的申請人名單。
(3)在本公約規定的期限前送達的選票數。
(4)在選舉日收回的選票數。
(5)所得贊成票在前名的候選人名單。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成立;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應依法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備案登記。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並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
2.執行業主委員會決議
3.簽署業主委員會制定的管理制度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1)業主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參加;業主委員會做出決議由業主委員會過半數透過;業主委員會委員本人不能列席會議的,可以委託其他委員代為出席和表決。
(2)業主委員會應對會議所議事項做出的決定製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和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業主委員會應對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承擔責任;業主委員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超越本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授予的職權致使業主委員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會議的委員應對業主委員會負賠償責任,但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委員可以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