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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啊駿

    其實你仔細思考了一下,抄襲別人創意這件事是不好,畢竟是拿來別人的東西,但不可否認,不單止現在歡樂喜劇人節目,包括最熱門的網路遊戲絕大多數或多或少有借鑑的。牛頓曾經說過:‘如果說我看得比別人更遠些,那是因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這句話在這方面也是適用的,節目組既然能播放出敢播放出來,後果他們自然是考慮到了的,如果原創者想去索要補償,他們當然也有自己的辦法。

  • 2 # 果凍GD

    我認為這是可恥的行為,我們國家現在正在向創新型國家轉型,政府和媒體也在不斷鼓勵創新、升級,因此我們的科技產業和硬實力有了較大的發展。但是文化方面是近幾年被大眾吐槽較多的,泱泱中華5000年的歷史,而且當今又處在經濟、社會大發展時期,會有很多很多優質的文化內容等待我們去開發。所以建議不僅在工業科技領域有智慧財產權保護,文化娛樂產業一樣需要,否則就像這十幾年,一檔相親節目火了其他電視臺瘋狂跟進,一檔歌唱節目火了其他一哄而上,一檔喜劇節目火了其他也蜂擁而至,這些例子太多太多,這樣下去中國的文化軟實力很難有大發展

  • 3 # 牛小小同學

    節目組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因為節目組是組織方,提供的是一個平臺,就好比我們平時的考試一樣,肯定有作弊的孩子,那麼抄襲和作弊是選手和考生自己的問題,組織方是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非要給他加個罪名,那就是監管不力。

  • 4 # 愛浪影視作品剪輯

    中國司法實踐中認定剽竊(抄襲)一般來說應當遵循兩個標準:第一,被剽竊(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二,剽竊(抄襲)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範圍。關於“適當引用”的數量界限,中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引用非詩詞類 ”;“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也有人對這種數量界限提出異議,認為對剽竊(抄襲)作品的認定,很難單純從量上來把握,主要還是要從“質”上來確定。此種見解也並非沒有道理,但如何從“質”上來確定同樣也很難把握。

    但不管怎麼說,剽竊(抄襲)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著作權法》明令禁止的侵權行為,其法律後果是新《著作權法》第46條所明確規定的:“剽竊他人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另,請參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XX市版權局的答覆》

  • 5 # 法律森林

    關於這個問題(即抄襲創意是否擔責的問題)林肯法律回答如下:

    1、首先我們要了解,在著作權法中有一個極為重要的原則即“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這是著作權法的基本原理”,如思路、觀念、構思、包括創意都屬於思想的範疇。法律只保護以文字、音樂、美術等各種有形的方式對思想的具體表達。

    2、創意不受法律保護,所以節目組平臺不承擔責任。例如,任何電視臺節目組或演員都可以根據“撞傷老人,扶不扶”的思想,編制自己的作品,這個創意、思想任何人都可以利用。該思想不保護,但是如沈騰、馬麗根據這一思想編制及表演的具體的小品,該具體小品屬於具體的表達,這個小品整體包括其裡面的臺詞是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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