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作案手段多樣,手法不斷翻新,極具隱蔽性和欺騙性。對於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實踐中普遍反映相關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具體,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適用疑難問題較多。
解釋分九條,共規定了八個方面的問題。明確了非法集資的概念和特徵要件,劃清了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政策法律邊界。解釋還對非法集資相關的各種犯罪的法律適用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明確了集資詐騙罪中“非法佔有目的”要件的具體認定標準,明確了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很多人都有一個疑惑,就是私募股權基金在募集資金時與非法集資到底區別在哪裡呢?尤其是近年來一些私募股權基金涉嫌非法集資後,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更是存在較大顧慮。
那麼,究竟什麼是非法集資呢?《解釋》中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解釋》還規定了十種非法集資的具體形式:(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那麼,私募股權投資與非法集資的區別究竟是什麼呢?目前,中國暫時沒有對於私募股權的專門立法,針對私募股權投資領域內的非法集資如何界定,我認為應該從私募的成立、私募物件、發行方式、投資者人數、保底承諾等諸多方面進行認定。
一、依法定程式批准
經有關部門依法定程式批准是認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法的前提。如成立內資公司制私募基金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成立外資公司制私募基金需要經外經貿部和科技部共同審批。
二、發行物件是否特定
首先,是對投資物件人數的要求,“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
其次,對投資者資質的規定,“單個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投資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等類似規定,主要是藉以提高投資者抵禦風險的能力。比如深圳南海成長創業投資企業規定投資者必須承諾投資的資金是其閒置資金的不到20%。可見,選擇投資者資質也可能構成認定非法集資的標準。
再次,投資者的選擇方式。私募機構應制定出一套可行的選擇流程,並透過該流程從公眾物件中選擇出足以承擔投資風險的特定數量的投資人,而簡單的與投資者少數的、私密的溝通方式並不足以必然使投資人成為特定物件。
三、保底承諾即是否承諾固定收益
承諾固定收益的一種表現形式是保本付息,是否簽訂了保本付息條款是認定是否構成非法集資的主要認定標準。保本付息業務只有人民銀行批准的金融機構才能開展,一般機構是無權向客戶做這一承諾的。
《解釋》的出臺,與其說對於依法從嚴打擊嚴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提高群眾的防範意識具有重要意義;不如說該《解釋》的出臺,為個人和企業融資開拓了新思路,為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保駕護航。
當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作案手段多樣,手法不斷翻新,極具隱蔽性和欺騙性。對於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實踐中普遍反映相關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具體,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適用疑難問題較多。
解釋分九條,共規定了八個方面的問題。明確了非法集資的概念和特徵要件,劃清了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政策法律邊界。解釋還對非法集資相關的各種犯罪的法律適用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明確了集資詐騙罪中“非法佔有目的”要件的具體認定標準,明確了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很多人都有一個疑惑,就是私募股權基金在募集資金時與非法集資到底區別在哪裡呢?尤其是近年來一些私募股權基金涉嫌非法集資後,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更是存在較大顧慮。
那麼,究竟什麼是非法集資呢?《解釋》中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解釋》還規定了十種非法集資的具體形式:(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那麼,私募股權投資與非法集資的區別究竟是什麼呢?目前,中國暫時沒有對於私募股權的專門立法,針對私募股權投資領域內的非法集資如何界定,我認為應該從私募的成立、私募物件、發行方式、投資者人數、保底承諾等諸多方面進行認定。
一、依法定程式批准
經有關部門依法定程式批准是認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法的前提。如成立內資公司制私募基金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成立外資公司制私募基金需要經外經貿部和科技部共同審批。
二、發行物件是否特定
首先,是對投資物件人數的要求,“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
其次,對投資者資質的規定,“單個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投資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等類似規定,主要是藉以提高投資者抵禦風險的能力。比如深圳南海成長創業投資企業規定投資者必須承諾投資的資金是其閒置資金的不到20%。可見,選擇投資者資質也可能構成認定非法集資的標準。
再次,投資者的選擇方式。私募機構應制定出一套可行的選擇流程,並透過該流程從公眾物件中選擇出足以承擔投資風險的特定數量的投資人,而簡單的與投資者少數的、私密的溝通方式並不足以必然使投資人成為特定物件。
三、保底承諾即是否承諾固定收益
承諾固定收益的一種表現形式是保本付息,是否簽訂了保本付息條款是認定是否構成非法集資的主要認定標準。保本付息業務只有人民銀行批准的金融機構才能開展,一般機構是無權向客戶做這一承諾的。
《解釋》的出臺,與其說對於依法從嚴打擊嚴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提高群眾的防範意識具有重要意義;不如說該《解釋》的出臺,為個人和企業融資開拓了新思路,為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