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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約定2019年6月交房,房開說到9月能完工。9月房開登報交房,去時發現房開手續沒辦齊,好多證都沒有辦下來,就沒有簽字收房。2020年4月底去了解到證還是沒辦齊,房開的意思是證在辦,要拿鑰匙就簽字收房,不然就等著。物業費也在說要補齊2019年9月到現在的物業費。覺得很荒唐,未達到交房標準就要收物業費?請問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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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洲升池

    房奴並沒有和開發商討價還價的權利,只能透過法律途徑解決。房奴在開發商和物業的眼中就是奴隸,因為房子是銀行的。房奴每天起床就要拿錢去銀行還債。現實中,房奴在開發商的樓盤裡並沒有什麼權利可言,每天必須按時交錢交物業費才能獲得正常出入權利。

  • 2 # 一個賣房子的人

    不合理,一般遲交房開發商這邊都會做出補償,免物業費之類的,你們可以看你們購房合同上面怎麼寫的,不行可以起訴他們

  • 3 # 海之南島

    1.“好多證沒有辦下來”這點要看是什麼證,如果是產權證是可以收房的。現國家規定產權證辦理時限是交房後的720天內下發。是否能辦理產權在於購房時售樓處公示的“預售許可證”內批文是否包含你所購買房屋。

    2.如因產權問題未收房而收取物業費是允許的;如因其他問題(房屋基建、裝修、小區綠化、停車位等)與買房時承諾不符未收房,可不接受繳納物業費,協商不妥可進行法律維權,最好聯絡更多業主一起,人多力量大。

  • 4 # ZHUGONGYUAN

    題主提到商品房購房合同約定的六月份交房,開發商九月份才釋出交房公告,開發商已經違約了!

    按照一般購房合同約定,交房要有有關部門出示的《兩書一表》及其它約定內容。達未達到房屋交付標準,要依和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內容執行!有合同約定交房條件不一樣,需仔細對照自己簽訂的合同約定標準。如果不符合簽訂的合同約定,開發商強制交房、物業公司強行收費,可以向住建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投訴開發商違規違約情況。

    題主說到下一年的四月底,瞭解到的證還沒有辦齊。不清楚是購房合同中約定的交房需要的符合交房要求的證明、還是你的房屋產權證件?如果是交房時需要的《兩書一表》及其它約定標準沒有提供,是不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交房要求的!要是其它不影響居住要求的證件,是不可以拒絕收房的!

    至於物業費,是要從業主收房時開始算起,只有業主簽字收房了,房屋的所有權才轉移給個人!只要是不符合合同約定交房標準,業主拒絕收房,業主不承擔收房前的一起費用!

  • 5 # 隨想陽陽

    肯定不合理的,一般遲交房開發商這邊都會做出補償,免物業費之類的,你們可以看你們購房合同上面怎麼寫的,不行可以起訴他們。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仁恆和大和哪個開發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