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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事件】

    鄭成22年前就和前妻離了婚,兩人協議兒子鄭小軍由他爸撫養,其母陳翠蓉不需出撫養費。離婚後,陳翠蓉偶爾回來看望兒子並給兒子帶來一些東西。如今,孩子剛剛長大成人,卻在一場車禍中不幸身亡,保險公司賠償了60萬元。孩子去世了,兩人心情都十分沉重,但是這60萬卻讓倆人再起糾紛,鄭成認為“離開這個家這麼多年,從沒給過撫養費,孩子出事兒了,憑啥來分錢?”,陳翠蓉卻認為“同為孩子的父母,雖然離婚了但是與孩子的關係並沒有斷,這筆賠償金理應評分”

    【分析】

    鄭小軍的這筆死亡賠償金,到底誰有權分到一份?父親和母親各應分得多少呢?

    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所以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根據權利人與死者的關係親疏遠近、共同生活親密程度,尤其是對死者所盡義務多少確定。父母離婚後,王小軍一直跟隨父親生活,也由父親撫養長大。雖陳翠蓉主張其不間斷對王小軍盡到撫養義務,但與鄭成所盡義務對比,顯然少很多。

    所以鄭成應分得總賠償款的80%,陳翠蓉分得總賠償款的20%。

  • 2 # 濰小市民

    從理論上說父母與子女關係是一樣,但是案例中的父母離婚,

    兒子是由父親撫養的,兒子死亡賠償金母親沒有權利與前夫共同平等分配,但是也不能說母親一點不能分配,兒子是母親親生的,死亡賠償金其中有一部分是精神賠償金,精神賠償金是父母平均分配亳無異議,至於其他部分只能雙方協商,前夫給是仁義不給也是天經地義。

  • 3 # 出航是每一天的收穫

    掙什麼掙,那個媽就不該去掙,兒子的命換來的錢,吃在嘴裡香還是穿在身上美,不要臉沒心沒肺,農婦最是沒有經濟來源的吧,種地沒個男人下力都不行,丈夫不在了的農婦,人家哪個沒把孩子拉扯長大。生了說沒能力養的健康的女人都是不和格的媽媽,不配要錢。給都不能接。

  • 4 # 靠山4

    這戶人家稱得上是倒黴之星了,父母離異,兒子竟然遭遇出車禍身亡,唉!讓人長嘆不已,太不幸了啊?

    父母不離異也許兒子,不一定會遭此喪失性命的大難,因父母離異給他,帶來了諸多精神打擊,和心裡不愉快,思想壓力負擔重重在所難免。

    既然兒子去世了,孩子是夫妻婚內共同生有,賠償款原則上父母各半,但母親畢竟是十月懷胎生養,雙方可經協商,我認為母親應該適當多一點,不知大家怎麼看?

  • 5 # 聊法人

    白髮人送黑髮人,叫人悲痛,為此產生糾紛,實屬殘忍:

    死亡賠償金從理論上來說並非死者的遺產,所以不能按照現有規定的遺產方法來分配。

    如果父母未曾離異,對死亡賠償金分配產生糾紛的話,那麼在實務中一般會由父母均分。

    而如問題所述的父母離異的情況,那麼分配方式肯定會有不同。

    根據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死亡賠償金一般會根據父母與死者的關係親疏、遠近和共同生活的親密程度來分配。比如:

    父母離婚後,兒子由母親撫養長大,跟隨母親生活,與母親較為親近、密切,那麼母親就應當分配較多的份額,反之亦然。

    至於分配的多少,可能會結合另一方參與撫養的程度再作細分。按照四六、三七、二八、一九比例分配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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