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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FlyDragon87

    官僚制(bureaucracy) 是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提出。

    一、以合理性作為科層論的學理預設“合理性”(rationality)或“合法性”(legitimacy )是韋伯政治社會學的中心概念。可以說,他的政治理論實際上是圍繞著這兩個概念展開的,是對它們的進一步引申與發揮。合理性是韋伯科層理論的重要學理預設。

    韋伯認為任何一種合乎需要的統治都有著合理性基礎。既然科層制能夠穩定地運作,並且呈現出等級制的權力矩陣關係,它必然也是以某種合理性作為其實現前提的。他認為,科層制是特定權力的施用和服從關係的體現。具有特殊內容的命令或全部命令得到特定人群服從的可能性可稱為“統治”,此處的統治不包括純粹暴力的控制,因而統治看來更多地限於自願的服從。自願的服從又是以形成個人價值氛圍的“信仰體系”為基礎的,作為個人,他必得深刻認同信仰體系,才能取得行動的一致性、連續性而不致導致內心的緊張,並最終獲得自願的服從。韋伯把個人自願服從的體系視為合理性或合法性體系,從而他對一個體系的認識排除了價值判斷。也就是說,合理性並不表現在事實的好壞之分,而是存在於看它是否被人們在信仰上認可,或者說,個人對一種秩序保持了它是一種合法秩序的信念,這就是這個秩序的“正當性”(validity)或它之所以存在的合理性。在正當性信念的支援之下,任何來自權威的命令都會得到個人的遵從,而不論這些命令是否來自統治者個人,或透過契約、協議產生的抽象法律條文、規章等命令形式。

    這樣一個合法性來源或正當性信念可以分為兩大類別。一類是主觀的正當性,包括情感的正當性(多表現為情緒的接近、親和)、價值合理性的正當性(相信一個秩序體現了個人的美學、倫理或其他價值)、宗教的正當性(來自於對救贖需要秩序這一看法的認可);第二類是所謂客觀的正當性,包括習慣的正當性(對已經成為過程或重複出現的事實的預設,以及心理學意義上可表述為主要來自於外部壓力的從眾心理)、法律的正當性(對法律體系無論是出於內心的抑或外在的服從)。在這五種正當性信念的統領、號召或驅使之下,由內心向行動的發展方向又可判明為四種不同的行動型別:(1)情感型別行動(情感的正當性);(2)價值合理性型別行動(包括價值合理性和宗教合理性正當性);(3)傳統型別行動(習慣的正當性);(4)目的合理性型別行動(法律的正當性)。

    對行動者行動型別的分析,成為韋伯社會秩序的基礎,他對社會體系的看法,包括對科層制的理解,大抵由此生髮開來。透過下文的分析我們將可以看到,韋伯根據不同的行動型別,把科層製作了進一步的甄別,他儘管常常在對政治問題的評價中表現出實證主義的傾向,但還是對不同的科層製作了價值判斷,似乎這是有違他價值中立的分析態度的初衷的。在韋伯看來,科層制或許僅僅是指現代社會的科層制,對於其它社會而言,典型的科層制是不存在的,或者至少是殘缺不全的。

    二、以命令—服從型別作為科層論的解析機理在韋伯那裡,命令—服從型別往往意味著就是統治型別,它又是與行動型別緊緊相扣的。他認為,不同的行動型別構成了不同統治型別的基礎,並發展出三種相互獨立的統治形式,它們是基於傳統背景之上的合法化統治、依靠個人魅力而建立的合法化統治和藉助法律的正當性建立的合法化統治,它們分別被韋伯概括為傳統型統治、“卡里斯馬”型統治和法理型統治。這三種統治形式又可被指稱為三種命令—服從型別。

    在第一種命令—服從型別中,個人出於由來已久的忠誠而服從一個領袖。人們認為領袖擁有權力,是因為領袖本人及其祖輩從來就處於統治者的地位,統治者因據有傳統所承認的統治地位而具有他人服從的權威。在這一型別中,家長制和世襲制是其突出的代表。依靠超凡魅力的命令—服從型別是三種形式中最不穩定和最易發生變化的。它的服從者對統治者懷有敬畏和完全忠誠的情感,相信領袖具有超凡的稟性、非常的氣質或者是魔幻般的才能,認為他因為擁有啟迪和喻示的天賦而能夠給服從者指明行動的方向,甚至能夠創造奇蹟。在法理型命令—服從型別中,由成文法律規定了統治者的地位,在這種情況下,個人對統治者的服從不是基於血統論、世襲制或情感依戀,而是根據人們所認可的法律對現實等級製表示承認。服從不是對個人的個性化服從,而是主要體現於對由法律規定的某個職位的服從。從而,在此處命令—服從型別業已被物化,在所有的政治關係中,拒絕傳統抑或“祛除巫魅”成為既定的社會法則,政治結構體系已被完全地非人格化了。

    韋伯顯然比較傾心於後一種命令—服從型別。他認為,在三種不同型別的命令—服從型別中可能都曾產生過行政生活中的官僚主義化或者說是科層化的行為,在傳統型和個人魅力型這些前現代的統治形式中,科層化曾經在一些個案中明顯地表現出來。例如,中世紀哥特式建築當然是有著結構應力的考慮的(它需要成立科層化的機構具體處理這些問題);古代地中海和近東地區以及中國和印度的簿記的合理化形式也是類似的事實。即使從國家政治看,許多前現代的社會形態已經透過發達而龐大的官僚主義

  • 2 # 歷史的波瀾壯闊

    中國古代官僚制度:中央政府作為皇帝的輔政機構,主要設定宰輔、宰相及負責各方面事務的政務機構。在地方上,建立了一整套由中央層層統攝的嚴密的地方統治機構。

    同時,為保證各級官僚機構有充分的人選及各級官員對皇帝盡忠盡責,還配備了一套比較系統、完備的官吏選拔及職官管理制度。官制是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的統治支柱。

    封建國家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但只憑皇帝一個人的力量是難以實現對國家的統治的。因此,設官分職,既是人類社會進入階級社會的標誌,也是統治階級進行統治的需要。於是中國就形成了以皇帝為中心,以地主階級為基礎的封建官僚制度。

    封建時期的官僚制

    中國古代官僚制度:中央政府作為皇帝的輔政機構,主要設定宰輔、宰相及負責各方面事務的政務機構。在地方上,建立了一整套由中央層層統攝的嚴密的地方統治機構。

    同時,為保證各級官僚機構有充分的人選及各級官員對皇帝盡忠盡責,還配備了一套比較系統、完備的官吏選拔及職官管理制度。官制是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的統治支柱。

    封建國家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但只憑皇帝一個人的力量是難以實現對國家的統治的。因此,設官分職,既是人類社會進入階級社會的標誌,也是統治階級進行統治的需要。於是中國就形成了以皇帝為中心,以地主階級為基礎的封建官僚制度。

    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

    (1)秦朝:中央設御史大夫,地方設監御史。

    (2)西漢:漢武帝設13州為監察區,設刺史進行監察,級別不高,可監察諸侯王以及地方高官。

    (3)東漢:刺史監察權進一步加強,並逐步增加了地方行政權和軍權,東漢末年,刺史演變為地方最高軍政長官。

    (4)北宋:設通判,負責監督知州,可直接向皇帝報告,公文須經知州和通判聯合簽署才能生效。

    (5)明朝:地方設提刑按察使司,管地方監察、司法;又增設廠衛特務機構,監視百官與平民。

  • 3 # 麗江說書人

    你的意思應該是去哪裡能夠找到相關學習材料吧?!

    個人推薦如下,

    《歷代官職表》,這個可以讓你建立起系統的概念,也方便查閱;

    《中國官制大辭典》,有多個版本,我覺得讀一本就可以

    《25史補編》

    以上三本都是系統性的瞭解。

    剩下的如果你還想進一步研究,那要看就多了,具體到某個朝代某個時期的,以及一些筆記體的東西。譬如《清職官年表》明宋唐等職官年表,還有通典等,都是更細緻更直觀的。還有24史,資治通鑑等等,都從不同側面描述了官職構成,權力範圍,運作規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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