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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老馬閒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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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Ncz
由於沒有確鑿證據,就是對方承認來女士是他所殺被判刑,幾年後有人提出申訴,法院判決由於本案關鍵證據缺失為由,也只能把嫌疑人釋放。
不管嫌疑人是否承認來女士是否他所害,或者說事實來女士並不是他所殺,只要各種證據都齊全同樣會被法院判刑。
警察辦案與法院判刑都不一定完全是事實真相,就是嫌疑人自己本人毫不猶豫簽字,也不完全確認就是本案真兇,就如來女士這樣的案例。因為很多事情在那些所謂證據面前人人都無可辯駁,更何況是大家都懷疑的所謂真兇。對一個從來沒有殺過人的人,在很多確鑿證據面前他同樣崩潰。在他作為嫌疑人進行審訊時,所回的那些吞吞吐吐前言不搭後語的話,完全可以認定為本案真兇。
事實很多案例都是肯定冤枉,但在證據面前你就是百般狡辯那也是多餘。可見所謂證據也不是隨意可以想象,畢竟是在現場找到。然而很多證據都可能是錯解,殺人現場有一把刀上有他的指紋,事實這把刀他也是經常使用。說被害人身上有他血跡,可能是其他原因染上。可是這些證據對嫌疑人而言無疑是致命的,然而真兇並不一定是他本人。
嫌疑人很快承認一切殺人經過,過幾年後他又推翻殺人事實。到時候證據再也無從查詢,他就是真正殺人兇手,法院沒有證據為由也只能判他無罪釋放。而這次殺人背後完全可能,還有其他真正行兇者,都會被他的爽快承認,所掩蓋一切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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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瑾名軒起名大師程中華
如果從殺害,到分屍,再將屍體化成水,沒有任何人看見,也沒有留下任何其他東西。
分屍現場再一把火燒燬。
倒屍水的地方,再下一場大水。
那還真難定罪。
但憑現在的手段,將屍體全部化成水,幾乎不可能。
燒燬殺人現場,就會暴露目標。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操場埋人都能真像大白,何況是現在呢?
來女士的現在丈夫,在接受採訪時,不能直視,撤被單,表情強硬,很長時間才報案,其實都已經暴露了自己,杭州警方應該在第一時間將其關押,根本沒有必要進行全樓大搜索,本樓殺害,小區內毀屍滅跡,已經非常明顯。
願天下所有人引以為戒,千萬不要一時衝動,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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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秋一刀
只要做了虧心事,就算逃過了法律的制裁,也逃不過道德的譴責和良心的煎熬。這是一個萬能公式,對誰都一樣,來惠利老公許某某也不例外。
不過,這個萬能公式也有缺失的地方,部分人沒有道德底限,道德譴責對他沒有任何影響。個別人也沒有良知可言,所謂的良心煎熬,前提條件是要有良心的發現。
就目前的情況來說,來惠利老公許某某隻是作案嫌疑人,還沒有定罪,我們只能等待案情的進一步訊息。但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件事拖延了那麼長時間,我們深信,來惠利老公沒有機會逍遙法外。古人說,要得人不知,除非己莫為。還有一點,這件失蹤事件的邏輯性非常明顯,普通人都能完全推斷出來。要坐實證據,只是一個時間問題,剩下的事情,難度應該不是太大了。
很多網友應該與我一樣,都在為來惠利的遭遇而痛心,都在為來惠利老公的行為而感到氣憤填膺。我們要相信,上天有眼,好人不會輕易冤死,惡人不會輕易逃掉,這樣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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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客家人靖哥
沒有證據,是不能懲罰的,假如來女仕的失蹤確為它丈夫所為,就一定能找到犯罪證據,現代刑偵手段與技術應用,不是二十年代了,DNA,大資料,各種新型奈米材料應用,高度電腦分折,指紋,血型,氣味,各個天眼跟蹤,人證物.證提取,和各種動機,只要是人命案,就逃不過刑偵和檢察,你所問的是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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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小軍家
律師觀點
定罪量刑的依據之一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屍體只是重要的證據,並不是唯一的證據。如其他證據,比如,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詞、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形成故意殺人完整證據鏈條的,也可定罪。”
只要確定是來女士的丈夫所為,一定會找到證據的。
來女士已經失蹤20天,而且警方已經確定來女士已經遇害,警察從下水道那裡找到“骨頭”。
丈夫借錢炒股輸了,來女士沒有替他還錢,回遷房裝修產生分歧。
失蹤當天家裡用2噸水。
來女士失蹤36小時後女兒才去報警,丈夫遲遲報警,明顯有拖延時間的行為。
現在越來越多的證據指向來女士的現任丈夫,根據最新訊息稱來女士的丈夫已被警方控制。
目前基本上已經鎖定的嫌疑人就是來女士的丈夫,但是並沒有太多“實際性”的證據,目前的證據都是推理出來的。
但是這些推理都是可以當成證據,畢竟現在最重要的證據“屍體”已經被毀,這件事情已經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影響,不管怎麼說,法律都應該給網友和來女士一個交代。
現在是一個資訊時代,證據也越來越虛擬化,來女士失蹤那天用2噸的水就是最好的證據。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嫌疑人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還來女士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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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老穆說語文
“是狐狸,總是要露出尾巴來的!”
來女士一案,他的丈夫許某某到底是不是兇手呢?
我們先來看一下警方是如何通報的,如下:
其丈夫有重大作案嫌疑,已被江干分局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在這份通報中,警方並不是說她的丈夫有“作案嫌疑”,而是說她的丈夫有“重大作案嫌疑”。
用“重大”二字,可見警方已高度懷疑他了,或許已有證據證明其丈夫就是兇手了,只不過,警方還要做進一步地調查與取證!
【1】查遍整個小區,監控全無蹤跡,這就表明,來女士是在樓上遇害的,並沒有下來。
這樣的兇手,還能有誰呢?
【3】來女士已遇害,屍體在化糞池被找到,距離來女士住處,步行約50米左右。
距離如此之近,她的丈夫有作案嫌疑。
倘若此事屬實,這些水用來幹嘛的呢?不敢想象。
當然,法律是講證據的,倘若我們沒有證據,難以將他定罪!
假如兇手就是她的丈夫,但丈夫不承認,該怎麼辦?他會被無罪釋放嗎?
老穆對我們的警方很有信心,對我們的斷案專家也有信心,對我們的法醫更有信心!
只要他犯罪了,就不可能不留下證據。只要他遺漏任何一個“蛛絲馬跡”,就一定會被找出來。
當今社會,已不是過去了,我們要相信科學,科學技術或能助警方斷案。
結束語來女士一案,已持續近20天了,在警方的不懈努力下,終於有了重大進展。
我們都期待這個案件早日被破獲,還人們一個安靜的生活。
在文明的社會,發生這樣的事件,著實讓人感到痛心!
家庭,是愛的港灣,別讓港灣掀起滔天巨浪!
透過這個案件,足以讓我們對家庭、對婚姻、對金錢與利益做出深刻地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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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佩奇老師
不管嫌疑人是否承認來女士是否他所害,或者說事實來女士並不是他所殺,只要各種證據都齊全同樣會被法院判刑。
在證據面前你就是百般狡辯那也是多餘。可見所謂證據也不是隨意可以想象,畢竟是在現場找到。
然而很多證據都可能是錯解,殺人現場有一把刀上有他的指紋,事實這把刀他也是經常使用。
法律是講證據的,只要我們有證據,就可以將他定罪!
只要他犯罪了,就不可能不留下證據。只要他遺漏任何一個“蛛絲馬跡”,就一定會被找出來。
定罪量刑的依據之一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屍體只是重要的證據,並不是唯一的證據。如其他證據,比如,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詞、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形成故意殺人完整證據鏈條的,也可定罪。
總之,只要做了虧心事,就算逃過了法律的制裁,也逃不過道德的譴責和良心的煎熬。天下所有人引以為戒,千萬不要一時衝動,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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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上講,你的問題有問題。
如果來女士確為她丈夫所害,就是有證據證明,就要拿出證據來。
如果沒有證據,怎麼能說確呢?
法律講究的是重證據,輕口供。有證據沒口供,可以定罪判刑;有口供沒證據,不能定罪判刑。
所以說,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一個人犯罪,誰都不能給他定罪判刑,來女士丈夫也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