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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錢龍競彩商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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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由派Pi
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網際網路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各類文玩字畫,各種遊戲裝備亦是如此,我可以拿比特幣換一套房子,我拿一幅畫換一輛車也可以!價值共識,願打願挨 沒人逼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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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實體店老王
這不一定,要看法院將這起事件定性為什麼案件,而且當初被搶後皮特夫婦是怎麼報案的,但本次的案件是按照“經濟糾紛”案件審理的,那麼就不涉及到違法。可能是因為當時的情況不是很明朗,有很多細節無法確定,再加上涉外,和沒有造成什麼大的實質性傷害,最終也就沒有追究吧。比特幣到底屬於什麼?
咋說呢,不知道還有多少人記得傳奇這款遊戲,有個人的傳奇裝備被人盜了,後來他起訴到法院,最後追回了自己的裝備,據說他的裝備價值8萬多,還拿到了相應的賠償。而這次的案件也被當作了案例儲存起來了,因為這是第一次涉及到“虛擬財產”的案件。
那既然網路遊戲裝備都能“視為財產”,那比特幣實際上也是可以算作虛擬數字資產的,雖然它不具有法償性、也不是法定貨幣,但因為其在某些領域流通的價值,實際上它更像一種期權、股票、資產,那麼強行轉走他人的數字貨幣(比特幣),實際上也就相當於強行搶走他人的資產,必然是涉及犯罪的。
2018年6月12日21時30分許,嚴冬、呂芳、張飛、傅雲(馬來西亞國籍)至皮特(美國籍)和妻子王曉麗的住處,採用控制手機、限制自由的方式,並毆打和威脅皮特、王曉麗,迫使二人將持有的18.88個比特幣、6,466個天空幣轉入嚴冬等人指定的賬戶內。根據事件的詳情我們可以看出,皮特和妻子王曉麗是被“嚴冬、呂芳、張飛、傅雲”私人控制在住處,並採取了控制手機、限制自由的方式,這已經涉嫌犯罪了。而後續還存在毆打、威脅其夫妻二人的行為,最終迫使二人將持有的18.88個比特幣、6466個天空比轉入這私人指定的賬戶內。那麼也就是說這就是一次入室脅迫搶奪他人資產的事件。
判定雙方雖存有經濟糾紛,但無證據證實糾紛的過錯方系皮特、王曉麗。嚴冬等四人在庭審中均表示自願返。但是,估計在事件的調查過程中,以及事件發生時無法留存什麼直接的證據能證明這四人對皮特夫婦做出了“犯罪”的行為,最後法院根據客觀事實可能把這件事定性為“經濟糾紛”,那麼只要這四人返還皮特夫婦損失的資產,就相當於瞭解了此案。
所以就不涉及到“刑事犯罪”,而且雙方都是外華人,雖然發生在中國境內,也適用中國法律,且比特別也的確屬於個人資產,法院按照經濟糾紛判也無不可。
當然,這也只是我的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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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詩裡的東公子
無規矩不成方圓
法律建立在道德基礎,是道德底線的現實約束
問題是現在網路並沒有具體法律約束
特別是不具有法律保護效益的比特幣
就像網路遊戲,頂多算是電腦出錯,基本靠法律維護不了。
比特幣是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加密型“貨幣”。它沒有集中發行方,系透過特定計算機程式計算生成。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那麼,比特幣是否具有財產屬性?非法取得的比特幣是否應該返還,又應如何折價呢?

“
今天(5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公開宣判一起比特幣涉外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二審認定比特幣屬於網路虛擬財產,應從法律上予以保護,透過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幣應當全部返還或折價賠償。

遭非法拘禁
還被強行轉走18.88個比特幣
2018年6月12日21時30分許,嚴冬、呂芳、張飛、傅雲(馬來西亞國籍)至皮特(美國籍)和妻子王曉麗的住處,採用控制手機、限制自由的方式,並毆打和威脅皮特、王曉麗,迫使二人將持有的18.88個比特幣、6,466個天空幣轉入嚴冬等人指定的賬戶內。
後經法院審理,判定雙方雖存有經濟糾紛,但無證據證實糾紛的過錯方系皮特、王曉麗。嚴冬等四人在庭審中均表示自願返
回覆列表
讓我也同意退還比特幣,然後繼續追討欠款。
18年比特幣啥價啊,現在啥價啥價?
那時間賣出去現在買回來還有的賺,並且還能繼續追討欠款,何樂不為。這是二審明顯在挖坑,讓你丫的玩比特幣的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