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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澳古說歷史

    明代,有專門關於男女婚配的法令,並嚴格規定男女雙方的結婚年齡,若達不到結婚年齡,是禁止結婚的,且連娃娃親都禁止,《大明令•戶令》就載:“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為親者,並行禁止”,意思就是男女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年齡,年齡不合格者不得締結婚姻,且禁止男女雙方的家長在孩子幼年時私定娃娃親。

    那在明代,男女雙方到了什麼年齡才能結婚呢?

    明太祖洪武三年,朱元璋定製:“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並聽婚娶”,就是男女雙方若想結婚,男方必須達到十六歲,而女方必須達到十四歲,只有這樣才能締結婚姻。

    當然,在明代,不是說男女達到年齡,就能立刻結婚,男女雙方要想結婚,還必須完成各種繁瑣的流程。

    首先,要想結婚,就必須先訂婚。

    《大明律•戶律》規定,要想結婚,就必須經過“寫立婚書,依禮聘嫁”的流程,之後方可締結婚姻。就是說,男女雙方在結婚前,要互相交換婚書,也就是先訂婚,之後方可進行接下來的婚娶。如若沒有先訂婚,就立刻結婚,這是要受到明律的懲罰的

    而在明代,其訂婚所需的條件是很多的。

    第一、需要媒人。所謂“媒人”,就是類似於現在的婚姻介紹人,她在婚姻嫁娶中主要起著牽線搭橋的作用,奔波於男女雙方兩家,溝通彼此,替彼此傳達雙方的條件,並從中調和。中國自古就有“男女非有行媒不相問名”、“男女無媒不交”、“女無媒不嫁”的古語,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媒人在婚姻制度中所佔據著重要位置。

    因此在明代,男女雙方若想要完成定婚,就必須要有一個媒人在。《大明律》規定,要想定婚,每一步都需要媒人的參與,“憑媒寫立”是定婚婚書生效的必要條件,若婚書沒有媒人的簽字與畫押,則會被視為無效。

    第二、需要交換雙方生辰八字的紅貼。所謂“生辰八字”,就是指一個人出生時的干支歷日期;年月日時共四柱干支,每柱兩字,合共八個字。古代的人們深信生辰八字的好壞,決定著其接下來的命運的好壞。同時,古人也相信,不同的生辰八字存在著相生相剋的關係,若生辰八字相生,則男女雙方的運勢、財勢等都會變得很好,而如若相剋,則就會運勢衰退,家宅不寧。

    因此古人在訂婚前,就會互相交換生辰八字,以此來看男女雙方以後的命運是好,還是壞,是相生,還是相可,只有生辰八字符合雙方家長的要求,他們才會同意定婚。

    第三、訂婚的時候,需要家中長輩出來主持。中國的婚配,自古就講“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雙方若想結婚,就必須要有家中長輩的同意,若沒有家中長輩的同意,其婚姻就不會被人所認可。

    對於父母之命,明代的婚姻法就十分重視。《大明令•戶令》定:“凡嫁娶,皆有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餘親主婚” ,就是說無論是訂婚,還是結婚,都需要有家中長輩的參與,若祖父母在,則有祖父母主婚,若無,則有父母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皆不再,則有家中其他的長輩主持。總得說,一樁婚姻從訂婚開始到締結婚約,再經送收禮金,再到結婚,其全程都是需要雙方家長的參與的。而若沒有“父母之命”的婚約,明朝是不會承認其效力的,且如若是違背尊長意願訂婚的,男女雙方更是要受到刑法處罰的。

    第四、需要彩禮。明代實行聘娶婚制度,就是要想訂婚,男方父母需給女方父母一定數量的聘禮聘金。而只要女方接下了這個聘禮,那就是說明女方父母同意了與男方的訂婚。

    第五、需要婚書。這是訂婚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也是最後一個環節。明代的婚書其內容,主要是列舉了男女及雙方的服親、田產、官職、聘財等資訊,採用男左女右的格式,分別寫上男女姓名、生辰八字、籍貫及祖宗三代名號等,同時在這份婚書上,主婚人、媒人要分別畫押,此外明代不少地區的婚書還印有男女雙方的腳印喝手印。此後,婚書籤訂完成後,雙方家長各自擁有一份婚書,作為兩家結為秦晉之好的憑證

    一旦婚書籤訂完成,便具有了法律效力。此後,男女雖未成親,但被已與夫妻無虞,雙方家長以親家相稱。而若有一方無故悔婚,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大明律•戶律》中定:“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殘疾、老幼、庶出、過房、乞養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寫立婚書,依禮聘嫁。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悔者,笞五十”,就是說一旦男女雙方違反了婚書的約定,則違約方就要被處以笞五十的懲罰。

    當然,也並不是說男女雙方簽訂了婚書,他們就一定要結婚,其實如若男女雙方出現了以下幾種情況,這婚書是可以取消的。

    第一、男女定婚後,因故身亡,婚約自動解除。如若男女雙方因故而亡,則婚書就會被自動取消。而對於這種情況,定婚書前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是不用歸還的,《大明律》就明文規定:“若已定婚,未及成親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財禮”,就是說若男女雙方在訂立婚約並寫立婚書,並且已經交付彩禮之後而沒有舉行婚禮之前,任何一方因病或者其他原因去世的,男方不得追回聘禮,女方也無需向男方交還聘禮。

    第二、男方無故不娶及逃亡不還者。如若男方自己毀約,或者因事逃亡的,女方可單方面取消婚姻。成化年間,明廷就規定:“定婚五年無故不娶及夫逃亡過三年不還者,並聽經官告給執照,另行改嫁,亦不追財禮” ,就是說定婚之後五年之內,如若男方無故不迎娶定婚物件,女方就可以向官府提交申請,官府核實之後,女方可以自由選擇改嫁娶,並且不需要歸還聘禮。

    第三、男女或有犯奸盜。明律規定“男女定婚未曾過門,私下有犯奸盜、通姦”者,“義不可複合,聽其別娶別嫁,不用悔親之律” ,就是說如若男女雙方在定婚之後婚娶之前,有一方犯了通姦、強姦、搶劫等嚴重罪行的,另一方可以選擇退婚,另行婚嫁。

    其次,在完成訂婚後,就是婚嫁過程中最重要的二個環節,那就是迎娶。在簽訂婚書,定好結婚的日子後,之後在結婚的前一天,男方家就會前往女方家“催妝”,以明代北京為例,在這一天男方家多是要帶酒菜和雄雞到女方家催妝,一旦女方家開始接受催裝之禮,就要儘快做好準備,開始為明天的迎親做準備,並前往男方家佈置新房,俗稱鋪房。

    到了第二天,男方就會在選好的良辰吉日出發,前往迎接新娘回家行拜堂禮。以明代南京地區為例,男方前往女方家迎親時,花轎多是在會下午四到五時發轎,新郎會頭戴狀元帽,身著龍鳳紅袍,腰持紅花前往迎接新娘,且在轎子前面有鼓樂齊奏。而後當轎子來到女方家門口時,女方家人就會用鏡子照向轎中,然後再點燃爆竹置於轎內,藉此避邪,此謂之“搜轎”。之後,新娘就會換上新鞋或由喜娘扶著,或由家中的兄弟背上花轎。再之後,在花轎出發前,女方還會燃放鞭炮以求吉利。

    當然,對於迎親一事,因風俗問題,明代每個地區都有一些差別,有些地區由男方家長輩帶著禮物、花轎到女家中迎娶新娘,新郎則不參加親迎。而有些地區的新娘會有由其母親隨送至男家,舅姑設宴款待女方母親。

    再之後,當男女雙方完成迎親的流程後,還需要完成至少三個流程:一)“婦見姑舅”,就是新人要在第二日清晨拜見公婆姑舅,奉水奉飯。二)“廟見”,就是在第二天,男方家的主人要帶著與新人去祭拜祖廟以告祖先。三)“婿見婦之父母”,在結婚後的第四天,新郎需要跟隨新娘回孃家拜見岳父母。

    如此,在完成了以上的全部流程後,才算婚成。

    此外,明代是可以離婚的,也就是說結婚後並不是說一定就要終老,不合適的時候,在滿足一定條件,還是可以離婚的。當然,明代的離婚是對男方而言的,而不是對於女方,女方是不能提離婚的。當時,只要女方滿足“無子(沒有兒子)、淫佚(通姦)、不事姑舅(不孝順長輩)、多言(大嘴巴)、盜竊(小偷小摸)、妬忌(妒忌)、惡疾(有重病)”這七條中的任何一條,男方都有權與女方離婚。

    不過,我們需注意的是,明代對於婦女還是存在著一些尊重的,在當時若婦女滿足“三不去”的條件,只要不是淫佚(通姦),男方都不能提出離婚。這“三不去”就是有所娶無所歸(無孃家可歸的),不去;與更三年喪(曾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貪賤後富貴,不去

  • 2 # 邱慶雲1981

    先秦時的《周禮·地官·媒氏》記載:“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據《禮記·內則》中所述,男子在20歲時行冠禮,而後學禮,30成家;

    女子舉行笄禮,20歲時出嫁,若有特殊情況,最遲也不可超過23歲。

    西漢過期,漢惠帝劉盈下令,女子出嫁的年齡不可超過15歲。

    魏晉南北朝時,晉武帝司馬炎規定女子出嫁不得超過17歲,但是《宋書·周朗傳》中說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後者比較可靠!

    北周時期,建德三年,朝廷頒發詔令:男子15歲,女子13歲以上軍民依時嫁娶。

    唐朝時期,唐太宗李世民規定:男20歲、女15歲以上無夫的,州縣以聘禮娶。

    唐玄宗李隆基時,規定男子結婚年齡為15歲,女子為13歲。

    北宋時期依然遵守唐朝的婚姻法,。宋仁宗時期規定男子15歲而娶,女子13歲而嫁,南宋寧宗趙擴規定結婚年齡為男16歲、女14歲。

    明朝,明太祖朱元璋規定的和南宋一樣。明太祖規定男子16歲而娶,女子14歲而嫁。到了法定年齡不嫁人的女子,是要被處罰的。

    清朝是比較接近現代的結婚年齡,男子初婚在21到25之間,女子初婚在18歲,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可再婚的寬鬆政策。

    在明代,從明朝的《萬曆會典》裡可以看到,它有這樣的規定,它規定親王可以納妾十個,而郡王在結婚之後,如果二十五歲還不生育,則可以納妾兩個,如果三十歲還不生育,可以再納兩個,也就是郡王一級納妾四人,其他不同級別的也有不同的規定。至於民間的百姓,按照明朝的法律規定,只有到了四十歲無子,才可以納妾。但娶妻納妾,妻,為何叫娶?妾,為何叫納?這一娶一納反映了古代封建社會等級森嚴的妻妾制度。法律上還明文規定:「凡男子年滿40而無後嗣者,得納妾。」這是因為中國有所謂的「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古訓,娶上幾個小老婆,都是為了給祖宗延續香火。這也給中國古代男子納妾找到了一個很好的註腳,使納妾變成了一種堂而皇之的行為。

  • 3 # 開心鼻子叔叔

    各朝代建立之初,大多經歷戰亂、天災人禍等非正常現象而導致人口銳減,出現大量土地荒廢無人耕種,為了迅速恢復人口發展經濟從而國家強盛,各朝代初都是鼓勵坐育的,加上古時醫療落後,食物不足,孩童成活率是比較低的,所以反映在婚配上就是結婚年齡較早,以便在最佳生育期能多生育,來彌補成活率不足的問題。

    明初,《大明令》起著臨時法規的作用,同時也承認以朱熹為代表的理學家訂立的關於定婚等嫁娶行為的禮儀規範的法律效力,曾明文規定:“凡民間嫁娶,並依《文公家禮》。”綜合《大明令》、《大明律》及各朝條例中的規定可看出明代法定定婚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四項:

    (一)憑媒而立

    (二)由尊長主婚

    三)寫立婚書或收受聘財

    (四)雙方自願、意思表達一致

    明一代對婚配相對其它朝代而言還是比較開放和人性化的,比如最後一條的表達,還有允許二次婚配的制度。

    至於成婚年齡,有記載明代庶人百姓的婚禮儀式主要依據是《朱子家禮》只存納彩、納幣、請期的儀禮。如洪武元年制定,禁止庶人百姓指腹、割衫襟為親.凡庶人娶婦,男子年在16歲,女子年在14歲以上者,可以聽任婚娶。而明太祖洪武曾明確呵令天下:男十六,女十四可婚配!

    綜合各文獻記載,明初及中期以男十六,女十四最為可信,而到了中後期,則大多不受此約束了!

  • 4 # 戰國霸王

    婚姻制度,歷來是一個社會基礎性的問題。社會由家庭組成,家庭存在的基礎是婚姻,婚姻是社會倫理關係最主要的載體,其存在是一個社會存在與發展必然的需要。明朝作為封建中央集權達到頂峰的朝代,其婚姻制度的相關內容比較完善。研究明朝的婚姻制度,對於我們今天婚姻法律制度的構建有著重要的借鑑意義。

      一、明朝婚姻制度的基礎

      (一)政治基礎

      從《大明律》可以看出,名例律、倉庫門、課程門、儀制門等十一門的條數多於婚姻門。《大明律》一共三十門,比婚姻門條數多的篇門多為威脅封建皇權的犯罪,封建皇權的重心放在打擊威脅統治的犯罪上是毋庸置疑的。因而從這個角度來講,婚姻門在《大明律》中所佔的地位是非常高的,說明明朝初期時的統治者是非常重視對於婚姻的治理的。朱元璋嚴令子孫遵守《大明律》,以此作為“酌中制以垂後世”的範本,因而整個明朝時期的婚姻都是很受重視的。

      (二)經濟基礎

      自宋以來,商業在國家財政收入中佔有重要地位,而到了明朝時期,國家在立法上對商業和商人由以前的打擊、壓制過渡到保護、鼓勵。這一轉變體現在婚姻制度領域主要是彩禮的大幅提高,通婚人種的限制得到放寬,甚至出現了為數不少的經濟性聯姻,經濟性因素成為人們在擇偶時的一個重要的因素。

      隨著經濟的發展,明朝的統治者更加重視以家庭為一個單位來促進經濟發展,因而非常提倡累世同居共財的大家庭。同居共財的家庭形式在東漢末年便己出現,此後一直存在,與元代相比,明代是同居共財大家庭存在較多的一個時期。《明史》載四世、五世、六世、七世、八世“同居敦睦者”,並被皇帝族表“義門”的就有數十家之多。如鄭鐮家族曾被表彰在宋、元、明三朝的史書上。

      由於上述原因,婚姻在明朝不僅僅是“合兩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而是摻雜了眾多經濟因素在內的結合,這直接影響了明朝對於婚姻的有關立法。   二、明朝的婚姻立法概況   明朝的婚姻立法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婚姻制度及繼承製度。

      (一)婚姻制度

      《大明律》在戶律篇中專列“婚姻門”共計18條,同時輔以令例、禮制等,共同對婚姻關係進行調整,其立法著眼點在於維護封建家族的利益,婚姻制度從婚姻的締結到解除,也無不體現著宗法等級思想。

      1.婚姻締結前的定婚

      明朝的《大明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明朝的定婚行為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項:

      (1)憑媒而立。在古代,婚姻雙方當事人是沒有任何權利的,婚姻關係的各個階段都必須有媒人參與。明末一案例記:許謙與陳應綿鄰居相友,許男陳女係指腹為婚……。今年應綿妻故矣。妻陳氏在時,於今夏許配黃周耀子黃福為室。為媒者,陳朝榮也。此案中,女方定婚後悔婚,本已經違反法律,應受刑罰;媒人與許謙為鄰,法官推斷其應當知曉許、陳兩家已有婚約,且男方可能不知情,故判決黃周耀出銀二兩五錢,陳朝榮賠銀一兩五錢,共四兩,償還許謙原來的聘禮;陳朝榮作為媒人受到了笞刑。對不知情之男方主婚人只作經濟懲罰;媒人陳朝榮既知陳氏女已與他人定婚,仍為其保媒黃家,按明律屬“嫁娶違律、媒人知情”,故將陳朝榮作為第一責任人,施以刑罰,法官又著陳朝榮部分賠償許家原聘。  

     (2)由尊長主婚。在古代,父權在家庭中被認為是掌控一切的主體,而婚姻中,長輩尤其是“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為婚姻成立的要件”。《大明令》從法律的層面規定了父母的主婚權,但考慮到中國古代社會是父權、夫權社會,雖然統稱“祖父母、父母”,但其本意是指“祖父、父親”的意思表示為構成要件。  

     (3)寫立婚書或收受聘財。婚約是指訂立雙方當事人關於結婚合意的書面形式,婚約一般憑媒寫立,由男女雙方家長訂立,內容包括聘財、生辰八字等,主婚人、媒人分別畫押,兩家各執一張,以此作為憑證。此外,還有一種特殊的形式——入贅。入贅即男子到女方家成婚,成為女方的一員,稱為“贅婿”。贅婿分四類:一是養老女婿;二是年限女婿;三是出舍女婿;四是歸宗女婿。對於男方入贅女方的情況,則“須憑媒妁,明立婚書,開明養老或出舍年限”。

      婚書作為當事人雙方訂立婚姻關係的證明,具有法律效力,一經訂立不得反悔,另許另聘,也不許違反期約及妄冒,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法律雖然規定了嫁娶須寫立婚書,在民間能起決定作用的還有聘財。只要女方接受了男方的聘禮,婚約就算成立。在整個定婚行為中,聘禮處於關鍵的、核心的地位。

      (4)雙方自願、意思表達一致。違背一方意志的搶奪婚,更是為法律所不容,即使已成事實也要判決“離異”。崑山縣祁圭堂弟婦範氏守寡,只有一子一女。祁圭擅做主張欲將侄女許給宋家,範氏不同意,沒有接受宋家的聘禮,接受了陳家的聘禮,宋家串通祁圭等人搶婚。至判決時,範氏女已有身孕三月,法官仍判決離異,“著範氏領歸,俟分娩後,同族長主婚,明屬於陳家”。此案中,女方享有主婚權的人範氏不願受宋氏之聘,認同雙方自願訂立的與陳家的婚約,得到法官的認同,說明自願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為法官所遵循。

      2.婚姻締結的條件

      明代婚姻的締結,除不得違背法律之禁止外,還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首先,當事人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其次,必須履行法定的婚姻程式。明律的法定程式是:“寫立婚書,以禮聘娶。”如果明知男方有殘疾、老幼、養庶之情,女方自願與之結婚的約定,稱為私約。

      對於結婚儀式,《大明令·禮令》規定:“凡民間嫁娶,並依朱文公家禮。”依此,締結儀式可以分為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個階段,但不是完成親迎就宣告婚姻締結完成,這隻意味著完成了成妻禮,還須在次日以及三個月後完成“見舅姑”和“廟見”之禮,即成婦之禮,女方才算正式成為丈夫宗族的成員,當所有的婚姻儀式舉行完成後,婚姻才正式成立。

      3.婚姻締結的限制

      《大明律·戶律三·婚姻門》多為婚姻締結之限制性規定,主要有:

      (1)同姓不婚。自西周以來一直信奉“同姓為婚,其後不蕃”,有明一代亦然。

      (2)良賤不得為婚。《大明律》“良賤為婚姻”條指出:“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女家減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  (3)親屬不得為婚。《大明律》“尊卑為婚”條:“凡外姻、有服、尊屬、卑幼,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奸論。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若女婿及子孫婦之姊妹,並不得為婚姻。違者,各杖一百。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並離異。”

      (4)妻妾不得失序。中國古代強調一夫一妻多妾,之所以如此重視強調妻妾的秩序,是因為繼承採用嫡長子繼承製,必須確保正妻的地位。

      (5)不得在父母囚禁以及居喪期間嫁娶。

      (6)不得娶部民婦女為妻妾。

      (7)不得娶逃亡婦女。

      4.婚姻的解除

      (1)單方面解除。傳統觀念是“七出三不去”。所謂“七出”,是指“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盜竊、妬忌、惡疾。”但《大明律》對此也有一定的限制,一是妻無“七出”之規定,丈夫仍要休妻的,處以“杖八十”的處罰;另一種是“三不去”制度,所謂“三不去”是指“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有所娶無所歸。”但在中國古代,解除婚姻的權利只為丈夫所享有,女方單方面的解除婚姻權利是不被允許擁有的。

      (2)和離。和離即夫妻自願離婚,在法律上稱為“兩願離”,說明了明朝是允許夫妻經過合意達成離婚的,而不必必須滿足法律中的“七出三不去”的規定。

      (3)強制離婚。強制離婚主要是“義絕”,所謂“義絕”,是指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或其一定範圍內的親屬或雙方一定範圍內的親屬有毆打、通姦、殺傷等情況,經官府判決強制解除婚姻關係。古代的婚姻結合不只是兩個人的事情,更多的是兩個家族的聯合,而義絕破壞了這種聯姻關係,所以必須解除。

      (二)繼承製度

      明朝的繼承製度較以前有了新的進步,主要體現在以幾個方面:

      1.“兼祧繼承”的萌芽

      “兼祧”,即“獨子以一人而為兩家之後”,也就是俗稱的“一子繼兩房”。“不可以一人而為兩家之後”是中國傳統的道德觀念,但在明朝受到了極大的挑戰。1521年,正德帝朱厚照暴死,但因其沒有子嗣,所以由興獻王之子朱厚熜繼位,那麼根據古代的觀念,朱厚熜便成了朱厚照的兒子,而興獻王則是其叔叔,朱厚熜不願意這樣做,因而折衷了一下,既承認其與興獻王的父子關係,又承認與朱厚照的繼承關係,稱其為“皇伯考”,史稱“大議禮”,以此開了兼祧繼承的先河。

      2.奸生子繼承權的提高

      所謂“奸生子”,就是指沒有婚姻關係的男女之間發生兩性關係後所生的子女。在金朝之前,各個朝代是不承認奸生子的繼承權的,至金、元兩朝,法律開始承認奸生子的權利,有明一代,其權利進一步得到提升,奸生子享有繼承權,但其繼承份額受到限制。

      3.對於贅婿繼承權的規定

      自南宋開始,對於贅婿的繼承權才有所規定,到明朝時期,贅婿的繼承權得到了空前的鞏固,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律對逐婿的行為進行嚴厲的處罰;二是明確承認贅婿的繼承權。

      三、明朝婚姻制度的影響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在發展到明朝的時候制度已經逐漸完善,比如對於奸生子的繼承權、贅婿的繼承權及和離的規定,都在一定程度上給予了原來處於社會底層的人以關注。但因程朱理學的大力推崇以及深入人心,禁錮了人們的思想,因而體現在婚姻領域則有很多限制人的權利等不合理的規定,比如七出制度、女兒的繼承權,但不可否認,明朝的婚姻制度較之前朝還是長足進步的。

      在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中,婚姻領域作為一個基礎性的領域必須做到立法完善、嚴格執法,從古代的婚姻制度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啟發:

      第一,立法的意圖不僅僅在於社會的和諧與鞏固政權的統治,還必須保障人性的最基本需求。

      第二,父權與夫權的影響在現在社會還是有一定的痕跡的,因而必須貫徹人人平等尤其是注意男女平等的觀念,女性在婚姻生活中一般是弱勢地位,因而必須利用法律的手段對女性的合法權利加以特別保護。

      第三,對於非婚生子的利益保護也應加大,而不僅僅是繼承權的問題,奸生子的尷尬地位必須得到改善。

      第四,加強社會道德教育,對夫妻間的忠實義務加強宣傳教育,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離異改正。”

      (3)親屬不得為婚。《大明律》“尊卑為婚”條:“凡外姻、有服、尊屬、卑幼,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奸論。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若女婿及子孫婦之姊妹,並不得為婚姻。違者,各杖一百。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並離異。”

      (4)妻妾不得失序。中國古代強調一夫一妻多妾,之所以如此重視強調妻妾的秩序,是因為繼承採用嫡長子繼承製,必須確保正妻的地位。

      (5)不得在父母囚禁以及居喪期間嫁娶。

      (6)不得娶部民婦女為妻妾。

      (7)不得娶逃亡婦女

      4.婚姻的解除

      (1)單方面解除。傳統觀念是“七出三不去”。所謂“七出”,是指“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盜竊、妬忌、惡疾。”但《大明律》對此也有一定的限制,一是妻無“七出”之規定,丈夫仍要休妻的,處以“杖八十”的處罰;另一種是“三不去”制度,所謂“三不去”是指“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有所娶無所歸。”但在中國古代,解除婚姻的權利只為丈夫所享有,女方單方面的解除婚姻權利是不被允許擁有的。

      (2)和離。和離即夫妻自願離婚,在法律上稱為“兩願離”,說明了明朝是允許夫妻經過合意達成離婚的,而不必必須滿足法律中的“七出三不去”的規定。

      (3)強制離婚。強制離婚主要是“義絕”,所謂“義絕”,是指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或其一定範圍內的親屬或雙方一定範圍內的親屬有毆打、通姦、殺傷等情況,經官府判決強制解除婚姻關係。古代的婚姻結合不只是兩個人的事情,更多的是兩個家族的聯合,而義絕破壞了這種聯姻關係,所以必須解除。

      (二)繼承製度

      明朝的繼承製度較以前有了新的進步,主要體現在以幾個方面:

      1.“兼祧繼承”的萌芽

      “兼祧”,即“獨子以一人而為兩家之後”,也就是俗稱的“一子繼兩房”。“不可以一人而為兩家之後”是中國傳統的道德觀念,但在明朝受到了極大的挑戰。1521年,正德帝朱厚照暴死,但因其沒有子嗣,所以由興獻王之子朱厚熜繼位,那麼根據古代的觀念,朱厚熜便成了朱厚照的兒子,而興獻王則是其叔叔,朱厚熜不願意這樣做,因而折衷了一下,既承認其與興獻王的父子關係,又承認與朱厚照的繼承關係,稱其為“皇伯考”,史稱“大議禮”,以此開了兼祧繼承的先河。

      2.奸生子繼承權的提高

      所謂“奸生子”,就是指沒有婚姻關係的男女之間發生兩性關係後所生的子女。在金朝之前,各個朝代是不承認奸生子的繼承權的,至金、元兩朝,法律開始承認奸生子的權利,有明一代,其權利進一步得到提升,奸生子享有繼承權,但其繼承份額受到限制。

      3.對於贅婿繼承權的規定

      自南宋開始,對於贅婿的繼承權才有所規定,到明朝時期,贅婿的繼承權得到了空前的鞏固,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律對逐婿的行為進行嚴厲的處罰;二是明確承認贅婿的繼承權。

      三、明朝婚姻制度的影響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在發展到明朝的時候制度已經逐漸完善,比如對於奸生子的繼承權、贅婿的繼承權及和離的規定,都在一定程度上給予了原來處於社會底層的人以關注。但因程朱理學的大力推崇以及深入人心,禁錮了人們的思想,因而體現在婚姻領域則有很多限制人的權利等不合理的規定,比如七出制度、女兒的繼承權,但不可否認,明朝的婚姻制度較之前朝還是長足進步的。

      在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中,婚姻領域作為一個基礎性的領域必須做到立法完善、嚴格執法,從古代的婚姻制度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啟發:

      第一,立法的意圖不僅僅在於社會的和諧與鞏固政權的統治,還必須保障人性的最基本需求。

      第二,父權與夫權的影響在現在社會還是有一定的痕跡的,因而必須貫徹人人平等尤其是注意男女平等的觀念,女性在婚姻生活中一般是弱勢地位,因而必須利用法律的手段對女性的合法權利加以特別保護。

      第三,對於非婚生子的利益保護也應加大,而不僅僅是繼承權的問題,奸生子的尷尬地位必須得到改善。

      第四,加強社會道德教育,對夫妻間的忠實義務加強宣傳教育,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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