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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農民嚴少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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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杯盞茶
廠址遷移、工作地點變更、勞動者不同意時,可提出辭職和經濟補償申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工作地點系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對具體的工作地點作出約定。工作地點變更,意味著勞動合同變更,勞動者可以不同意。
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如果工作地點發生變更,必須由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協商不一致的,如果發生工作地點重大變更,員工可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工作地點系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對具體的工作地點作出約定。工作地點變更,意味著勞動合同變更,勞動者可以不同意。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工廠搬遷而員工不去或者不能去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的標準向向勞動者支付。
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