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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西洋參考

    西洋君在關注江歌案的同時學習了大量日本法律知識,剛好這裡和大家分享一下。

    日本法律中當然是有死刑的。

    雖然現在廢除死刑的風潮在全世界風頭正勁,但依然有58個國家保留了死刑這一人類最古老的刑罰,其中大部分是亞洲地區的國家,這其中就包括日本。

    在日本現行刑法中,以下條款包含了死刑:

    根據日本國刑法,下列罪行皆可被判處死刑:

    1.內亂罪(77條)

    2.外患罪(81條)

    3.外患援助罪(82條)

    4.對現住建造物等縱火罪(108條:判例通常只在有人死亡情況出現)

    5.引爆爆炸品罪(117條:判例通常只在有人死亡情況出現)

    6.對現住建造物等水淹罪(119條:判例通常只在有人死亡情況出現)

    7.傾覆列車致死罪(126條3項)

    8.在水道投放毒物致死罪(146條)

    9.殺人罪(199條)

    10.強盜致死傷罪(240條後段)

    11.強盜強姦罪(241條)

    12.有組織罪行相關法律

    13.有組織殺人罪(3條、刑法199條)

    14.挾持人質相關法律

    15.人質殺害罪(4條)

    16.騎劫航機相關法律

    17.騎劫航機等致死(2條)

    18.海盜行為相關法律

    19.下列導致有人死亡的海盜行為(4條)

    20.奪取船舶(2條1號)

    21.搶掠船舶內財物等(2條2號)

    22.挾持船舶內人員(2條3號)

    23.挾持人質(2條4號)

    24.爆炸品取締罰則

    25.使用爆炸品(1條)

    雖然保留著眾多的死刑條目,但是在實際的司法執行中,死刑的判處並不多見,即使有判死刑,在執行上也通常會長期在押不執行。一般而言,只有犯罪行為中伴隨有誘拐、搶劫、強姦、騙取保險金等惡性情節的命案,或是被告人有殺人等前科,以及殺害多人的兇殺案犯人方有較大可能被法院判處死刑。關於這一點,在日本司法界,有所謂“永山準則”,說得就是關於判處死刑的一些標準。

    同時,依據日本的法律,死刑在判決後有很長的上訴程式,即便被告的上訴機會都已經用光,真正執行死刑還要經由法務大臣簽署執行令。當然這種“劊子手”的角色是被政客所厭惡的,所以很多死刑案就在一任任的法務大臣手中積壓下來。從而導致日本國實際執行死刑的案例非常之少。臭名昭著的奧姆真理教教主,被判處死刑多年,卻仍舊在監獄裡活的好好的。

  • 2 # water1905

    死刑是剝奪生命的刑罰,在很多國家刑法中都有規定,其執行方式有絞刑,電刑,槍斃,煤氣刑,注射刑等。鑑於死刑的非人道性,有相當多的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如丹麥,德國,英國,法國等。

    但與包括中國在內的東亞國家一樣,日本有死刑,被規定在其刑法第10條第1款和第11條。共有18種犯罪可以適用死刑,包括內亂罪,外患誘致罪,援助外患罪,對有人居住建築物等放火罪,爆炸罪,水淹有人居住建築物等罪,顛覆火車致人死亡罪,威脅交通罪的結果加重犯,水道投毒致人死亡罪,殺人罪,搶劫致死罪,搶劫強姦致死罪,使用爆炸物罪,決鬥致死罪,劫持航空器等致人死亡罪,使航空器墜落致人死亡罪,殺害人質罪,有組織的殺人罪。

    例外的是,犯罪時不滿18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關於未成年人殺人案,比較有名的有福田孝行(18歲)殺人案,該案在日本引起轟動,引發了人們對未成人是否適用死刑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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