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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初,經房屋中介公司介紹,看中一套房子,房東兩口子在外地,我與其女兒在中介公司簽署的《房屋購買合同》並交定金2萬元。合同上註明在2020年2月25日之前交付首付款。後來一場疫情,直接導致到4月底我的資金才到位。 中介與房東女兒以及本人約定好在5月4日交付首付款,去交付時因銀行放假無法在櫃檯轉賬,房東女兒和中介極力讓我把首付款轉過去,面籤時再從房東女兒卡里轉給我,我再去銀行櫃檯轉賬。到這裡我突然心生懷疑,還有這操作,該不會是詐騙吧?所以就沒轉。 回到家後好好理了一遍前後因果,致電給中介要求房東面籤時付首付,中介這時告訴我,我購買的房子房產證是男房東的名字,他們已離婚,房子判給了女方,可以過戶。但是女房東回來過戶會被隔離,暫時回不來,具體什麼時候回來還不確定。聽到這裡我越來越覺得有問題,讓中介和房東女兒溝通,看到公證的委託書也行,我就付首付款 第二天中介告訴我房東女兒生氣了,房子不賣了,定金也不退,因為我沒有按約定期限付首付,讓我去法院起訴她。要麼馬上把首付付給她,她收到錢後再去辦理公證和委託書。 我告訴中介去溝通,同時保留走法律程式的權利。 房東女兒是否涉嫌詐騙?如果我起訴,勝算的機率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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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談笑閣

    當然涉及詐騙了,中介這個操作也不合規。

    正常交易定金應該付給中介,對方的房本也應該壓在中介那裡,然後簽訂購房合同和居間合同,約定交易日期。

    交易日期,買房人把房款給房屋出售人,中介就會帶著雙方去過戶,先把房產證辦好,然後買房人要把中介費給中介,中介會跟蹤房本進度,並做好土地證換證工作。

    你這裡有幾個疑點。

    一是房東女兒並沒有賣房資質。這個房子是房東的,而且還有點複雜,但是沒有說到他們女兒是唯一繼承人,繼承關係也許很複雜,所以他們女兒沒有賣房資質。

    二是選擇的時間點很奇怪。正常交易,一般會選擇銀行上班時間,因為一般一個城市櫃檯,都不可能全部放假,週末都是輪流放假,也就是說,這家辦不了可以去另一家。你還沒看到房本的前提下,讓你直接現金給他們女兒,感覺中介跟對方女兒是串通好了的。

    所以,你勝訴的機率是很大的。

  • 2 # 小諸評房

    作為一名行業管理者給你可靠解答。

    第一需要確定子女是否取得父母書面委託;

    第二需要確定簽訂買賣合同時,子女是否告知您產權真實情況以及委託情況;

    如果簽訂合同時,子女沒有取得父母書面委託,事後得到父母追認,則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雙方都應按照合同約定內容履行義務。

    如果簽訂合同時,子女未取得委託且父母未追認,則子女肯定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你有權要求當事人賠償損失。是否涉嫌詐騙,不好定性。

    因疫情影響,房屋交易日期延遲可認定為不可抗力,約定日期當然可以延遲且不屬於違約。

    交易當天,您可以完全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法定的委託書,如未提供,可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如要透過訴訟,必須保留證據,證明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取得委託,勝算很高!

    在此次居間服務中,中介公司嚴重違規,涉嫌違反《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你可以向當地房產管理部門投訴反映,這種行為,輕者給予信用處理,重者可給予行政處罰!

  • 3 # 天天房知道

    能辦理公正或委託的相關手續的,就不違法,辦理不出來就違法!

    1、賣方“簽定合同後,再辦理公證手續”不構成違法!

    賣方已告知買方或者中介方房屋的實際情況,要進行該房屋交易的前提接受“簽定合同後再辦理公證手續”,不構成違法。

    (1)、從賣方的角度來看問題。

    房子具備產權,賣方在賣房的時候也提供了房產證,關於房子的情況肯定也均告知中介方或者買方了,已經盡到了相關的義務。

    (2)、從買方的角度來看問題。

    賣方已查閱相關售房資質和證件,在房產證與售房本人不符的情況下,仍繼續交易並簽定房屋買賣合同,則判定為接受“簽定合同後再辦理公證手續”並認可這一流程。

    (3)從居間方的角度來看問題。

    房產居間的義務,產權核驗、證件核驗、售房資質核驗、代理委託手續核驗、房屋核驗、後期手續辦理等等;

    按居間合同約定的條款,協助買賣雙方辦理相關的手續流程,並督促買賣雙方按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相關的義務。

    2、買方未按約定期限付首付,構成合同違約!

    (1)買方在合同約定2月25日之前未支付首付款,原因為“疫情隔離”“不可抗力”可酌情延期;但在二次約定的5月4日未交支付首付款,已經構成違約事實,

    (2)賣方在買方構成違約後的一定期限,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同時定金不予退還,前提是房產的公證或委託手續能辦理(“疫情隔離”“不可抗力”等,辦理公證或委託手續可酌情延期)。

    (3)中介方,在合同中已經註明了相關的責任義務,同時在實際流程中已經盡到告知與提醒買賣雙方的義務,就算存在違規責任也不大。

    3、如果買方起訴賣方,勝算的機率有多大?

    (1)該房屋的公證或委託手續能辦理的情況下,買方的勝率為0.1%;

    (2)該房屋的公證或委託手續不能辦理的,產權存在糾紛的,或者“賣方”不是賣方也不是代理人的情況下勝率99.9%;

    (3)最終司法程式的結果,賣方不退定金,由買方和中介費協商承擔。

  • 4 # 豬太狼愛喜羊羊

    我認為房東女兒在沒有公證委託書的情況下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這個行為是違法的,合同是無效合同,而且中介人員的操作涉嫌違規。

    一個正規懂法的中介從業者,與買賣雙方簽訂三方買賣合同之前,首先應該校驗賣方證件,包括房產證,業主身份證,有效的委託公證書,如果是離婚分割的房產還需出示相關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才可以籤,如果女兒代簽,不能算為正式生效的買賣合同,同時中介在校驗女兒身份後,在正式業主面籤前,定金應由中介保管,在正式業主到場並校驗身份後,業主簽了名,並收到定金後,合同才正式生效。

    我覺得,這件事疑點很多。

    第一,中介在草簽合同時並無馬上向買家說明房屋產權狀況,而是事後想迫買家付首期款失敗後才告知,事實是不是這樣還存疑。

    第二,如果是離婚分割財產,要正常交易,也必須持相關檔案到房產交易所轉名,然後才有資格辦全權委託書。

    第三,當初與其女兒籤合同時,其特殊情況及處理方式有無在合同上約定,如無,則這份合同完全就是無效合同,如果在約定時間內業主女兒無法叫父母本人出來履行合法手續的,定金隨時要退回。

    第四,也有可能是詐騙。

    你可以訴諸法律,併到中介協會投訴中介,你的勝率是很大的。

    希望這個答案幫到你!

  • 5 # 海南房產羅公子

    這個得看情況而定,一般定金都是交友中介公司作為保管,順利過完戶自己物業水電交接完成後才會轉給房源,有些房東要求帶走定金,如果中介方把定金交給房源,如果後面房東不配合過戶,不退還定金,那是中介公司的責任,應由中介公司給你退回定金,簽了合同都是起法律效應的,且簽定的都是區間合同,有第三方參與,這個合同都是雙方簽了字第三方蓋有公章,合同法不是小孩子過家家,想賣就賣,想買就買,除非雙方都同意,要不然只能走法律程式,法律肯定不會偏向於言而無信這邊的。對於中介跟你說,什麼房東離婚呀,定金不退呀,都是下你的,如果他們真不給你退,只要不是你這邊違約,你就評憑手上的區間合同去起訴就行,他們兩邊都吃不了兜著走。

  • 6 # 深圳律師石雄飛

    在深圳這邊二手房交易已經很成熟了,找第三方監管首付款,就避免很多麻煩!專業的中介應該是平衡雙方的利益!促成交易!

  • 7 # 房產磚家講房

    產權人沒有親自到場,或者簽訂合同的人沒有持有效委託公證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當然你這種情況特殊,和你簽訂合同的是產權人女兒,像這種情況,主要得看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房主的女兒是怎麼跟你講的,如果她明確表示是經過父母同意並且授權出售房屋的,你是可以起訴她的!

  • 8 # 王萬東法律諮詢服務

    子女在沒有公證委託的情況下籤訂房屋買賣合同,是否違法?

    這種情況違法都算不上,但可以肯定的是,你與房主女兒簽署買賣房屋的協議肯定沒有法律效力。因為對於這次買賣協議,賣房者既不是房主,又沒有得到房主的授權,所以,你們透過中介簽署的房屋買賣協議沒有法律效力。不論誰反悔,對方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援,對於支付的定金必須歸還對方,也不存在違約不違約的問題。(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 9 # 張衛東說茶聊地產

    你好!你沒講是什麼城市所以我就以我們浙江省的城市為例來分析分析。

    第一,中介方有很大過錯或者責任。二手房交易,沒有核驗相關證件,肯定不對。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不動產登記證。還有,所有人是誰,這個很重要!身份證!有沒有抵押,有沒有被法院凍結?

    第二,你自己的責任。沒看清交易物件,就付定金籤合同,不該!

    第三、賣方。涉嫌故意隱瞞事實,至於有沒有涉嫌欺詐暫時不好判斷。

    第四,在我們浙江,這樣的合同是籤不了的,都要網上籤合同進行備案。然後這樣的中介是要被處分的!而且賣房子這樣的公證是很嚴肅的事情,公證處是很嚴格的!

    最後,很簡單,向房產管理局投訴。你跟房東女兒籤的定金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都是無效的。要求撤銷合同,雙倍返還定金!

    說茶聊地產找東哥!

  • 10 # 請你吃777

    一,房東女兒不存在詐騙,房子事實是她母親的。二,合同5月4日約定你交首付款?你沒交你存在違約在先。委託書有二種一種女房東直接寫一份,或口頭約定她女兒就可,還有一種去公證機關辦理的委託書公證書,賣房,代收款等等,辦理了這種公證書,女兒母親就不用再出來去房管部門簽字了,有受託人女人全程直接辦理就可。先說說買房事,買方在確定購買時,賣房提供房產證有中介方驗證真偽,在房管部門平臺掛牌通過了,這時賣買雙方簽訂賣買合同,同時約定交易的時間及註明房屋的交付裝修內的物品等......現在的正常交易流程這樣,合同簽訂買方先付定金,中介把房源資訊上傳登記房管部門平臺,成功後,列印賣買房網籤合同,但買房無需將首付款直接給賣房人?而是直接打在房管部門的監管帳戶(因為以前不規範導致賣方拿了錢不過戶)這樣就有效保障了買房人利益。你籤的合同的確自身存在問題,一,原男房東名離婚判決給女方房,原女房東先要做的事把房子變更到女士名下(當然以當地房管局為準)二你付款時最好把錢打到女房東名下,讓她女兒代收,三,最好你包括影片等確認女房東是否真的是要賣房?不能光聽她女兒說,必須弄明白。個人意見還有一個補救的辦法,你首付可以先付部分或付給她們,但叫她們把房先交付你?(當然有些賣房的確缺錢才賣所以也想早點拿到你的首付派用處,也不是騙你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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