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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職職小愛

    你好,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參考我下面的分析。

    不知道你有沒有申請完工傷認定,職工發生工傷後,一定要先讓單位及時去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單位在1個月內沒有給你申請工傷認定,那工傷員工可自行在1年內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得到勞動部門工傷保險視窗的工傷認定通知書後,再考慮下一步——工傷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需要在傷情相對穩定後進行,法律上沒有做出明確的期限規定,但是滿足“傷情穩定”的條件後,就應儘快去申請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一般“傷情相對穩定”是指:自受傷之日起,腦外傷、神經損傷一般需1年後,骨折一般需3個月以上、眼科及燒傷科一般需6個月以上方可鑑定。題主如果不清楚的話,可以去當地工傷視窗諮詢下,你的這種情況是否需要等到一年後再做鑑定。

    在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出來後,若傷情又發生變化,可以在1年內再次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所以如果你現在已滿足鑑定條件,就可以先去申請鑑定,因為鑑定結論並不是一次性的,以後若有變化還可以再次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重新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我們公司以前有一名員工發生工傷後起始的勞動能力鑑定傷殘等級比較低,後來傷情又嚴重了,繼續進行了治療,再次去申請鑑定,結論是傷殘等級變高。這樣的情況單位是需要按照後來最新的勞動能力鑑定結果給予補償的。

    當然,如果外界條件不允許,勞動能力鑑定確實需要一年後再做的,也不用擔心,這個不影響法律上對工傷員工的權益保護。只是你需要把現有的所有工傷診療資料、發票,工傷認定書等相關檔案都儲存好以便鑑定時需要,另外有一些工傷待遇要一併延後到工傷鑑定結果出來後再享受。

    最後,希望早日康復。

  • 2 # 竇律說法

    你如果已經做了工傷認定,只是等著鋼板取出後做勞動能力鑑定的話沒有任何影響的,因為工傷是根據你認定工傷時提供的病歷和診斷證明上確定的受傷部位受傷情況評傷殘等級,與你後續是否取鋼板沒有關係,不會影響等級,也不會因時間太長不評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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