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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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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P圖大王
你得看是什麼招聘了。難道內衣店招店員會全找男的?女性有女性專屬的行業,不是隨便被你們扣上性別歧視的帽子的。比如工地就很少會用女工人啊,沒什麼大不了的,為了安全考慮當然還是年輕力壯的男士優先啊。性別歧視這一類問題之所以會被強化就是因為有很多一遇到屁大點事就把問題擴大化的鍵盤俠。還是要心懷溫暖地看待這個世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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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李思磐
我們的機構,新媒體女性作為一個婦女與性別平等傳播組織,招聘廣告一直寫“同等條件下,女性和性少數優先”。這不是歧視。我要給出的兩條辯護的理由,大致也能用在其他的、女性優先的招聘場合。
首先,因為工作能力以外的理由,區別(更差地)對待是職場歧視的定義,但在招聘的場合,還可以給一條但書:職務內在的需要。
雖然在這個太空人都有男有女的時代,很少有職務“內在地需要”區分任職者的性別,但是這仍然是一個合理的抗辯理由(儘管我現在一個別的例子也想不出來)。
譬如,我可以說,因為我們是關注性別平等的機構,女性和性少數因為自己的身份和閱歷,會對於性別和性取向的不平等更加敏感,因此更加適合這份工作。然而,我也遇到過直男透過學習和身體力行,在這個方面比某些女性和性少數更加“在行”。因此,你可以指控我,認為直男不能夠做好性別平等倡導工作,是出於對直男的性別偏見——說真的,我也覺得“職務內在需要”是一個不容易自圓其說的辯護理由。
第二條理由,就是“暫行特別措施”。
當我們討論性別平等,我們討論的是什麼平等?一般人認為,我們是要機會平等。沒錯,對於女性來說,只要給予平等機會,就已經可以帶來很多改善了:譬如讓女性有以同樣的分數上軍校和警校的權利,而不是現在男生分數線比女生低幾十分;福建省的免費師範生政策全部給予男生,造成上同樣的學校,男生比女生低將近一百分。(這真是一個男學渣的黃金時代。)
然而,男女不一樣,女性承擔生育哺乳的功能,與之相關的,在一般的社會規則體系中,女性必須要承擔更多家庭照顧職責。這導致即便機會平等,女性也因為承擔生育和家務工作而影響在職場的發展。還有,很多職場潛規則其實是圍繞男性的生活方式和習慣建構的,看起來平等,其實是不利於女性,譬如,需要透過工作以外的時間從酒桌上建立的職場人際網路,就與很多女性的生活方式不相適應,事實上也並不合理。
僅僅停留在機會平等,事實上結果多半是男尊女卑。因此,消除歧視的目標,應該是結果平等。在一個處處不平等的現實中追求平等的理想,那麼就應該採取一些“矯枉過正”的“暫行特別措施”。根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中國是最先的簽署國之一),採取暫行特別措施是實現婦女實際上或實質平等的手段之一。
也就是說,考慮女性和男性的生活狀況時必須考慮到其社會與歷史脈絡,並採取措施以促進機會、機構和制度的真正改變,不再以歷史沿襲的男性權力模式和生活方式為基礎。也就是說,為了切斷之前的性別歧視的文化傳統的不斷自我複製,要優先給予女性機會,來改變這些有問題的傳統。這在一些國家,叫做“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為了讓曾經被剝奪的群體更加迅速地獲得平等地位,給予特別照顧。
因此,女性優先作為一種追求性別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將其放在女性大面積遭遇職場歧視的背景下,並不是性別歧視,而是對其的糾正。當然,“暫行”的意思是,當一個社會已經達到性別平等,這樣的措施就應該終止。
再舉警校的例子,如果只是機會平等,即便女生可以以跟男生一樣的分數進入警校,即便她們在畢業分配的時候跟男生一樣順利地找到工作(前兩條都僅僅是假設而遠不是現實),她們也仍然會面對升職、深造的機會不如男性。因此,應該制定更具體的規定,在某些管理崗位上,單一性別不少於一定比例,譬如,40-49% 。也許在一些習慣性地認為男性表現更好的人那裡,這種規定就是“女性優先”了,但這不過是為了討還幾千年來女人的公道而已。
何況,這樣的情形很少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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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迷之寶寶
應該不至於。因為有些行業確實如此,比如招聘保姆,奶媽,女裝模特。如果你身為男士覺得自己有這方面的技能也不防可以去試試。畢竟人家只是說優先,又沒有說僅限女士。相反,大多數情況,有些企業招聘廣告上寫的僅限男士,我想這才是真正的性別歧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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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詩與遠方乄揹包於饢
耿直地說,我覺得招聘權就是在別人的手裡的。
別人要招女性,要招男性,都是他企業的自由。
沒辦法,這個世界上,本來就不能實現真正的男女平等。
當然了,大多數還是挺公正的!根據工作的實際情況來看吧。
比如說人家要招幼師,要招護士,要招KTV佳麗,人家規定只限女性,這沒什麼不可吧。
又比如說,工地上要招搬磚的,日曬雨淋,還要加班,人家規定只限男性,也沒啥問題吧!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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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保障女性享有與男性平等的勞動權利,並寫進了法律:《就業促進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為了女大學生能順利找到工作,去年,國務院辦公廳還發布了《關於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不得對求職者設定性別、民族等條件,招聘高校畢業生,不得以畢業院校、年齡、戶籍等作為限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