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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山茶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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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七零後紅梅
生活不能自理,原則上社群應該給予生活補助。但是如果當事人有單位病退或有退休工資又能保障基本的生活,社群應該不會補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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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我們共同的老朋友
我也是一位二級肢體重殘人!按各省民政廳的檔案,一二級殘疾人是要全部納入低保的!可真正到地方稽核的時候,往往它就把這一個特殊優待政策混同普通貧困人口來稽核了,所以,有時候就很難透過的!現在我就有低保金的!還有兩殘補助!大約一個月有700多元!你要好好的找有關部門領導給他講,說出你的困難,稽核透過應該是沒有問題的!這個政策的本身就是黨和政府關愛重殘人的生活的!政策越來越好了,也越來越完善了,根據你說的情況,把你的生活納入低保優待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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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微笑面對Word
低保的條件:
1、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範圍。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3、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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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手機使用者呂穎傑
不一定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都能夠享受救助的,享受低保是有條件限制的,首先要核定家庭的人均收入是否低於該地區的最低生活水平和家裡資產狀況,如果有房有車或其它固定收入的是評定不上低戶的。如果是老人的話還要透過網上核實其子女是否有車有房有多入,低保條件是很嚴格的現在國家實行分類施保,如果你覺得你符合低保條件可以到你所在地的社群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上報民政部門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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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餘光豔
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他是該享低保,那要看他家庭成員是怎樣,要是勞力還足夠,涇濟收入又不低,或者子女負擔也不差的人不能亨受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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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使用者萬三後裔
當然符合,比那些好手好腳的有房有車的人都在享受低保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更加迫切希望得到幫助,還有一些缺乏勞動力的也應該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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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水波不興3291
本人在民政部門工作,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我就題主提出的問題來談一下個人的看法。
一、什麼是生活自理能力?具體包括什麼內容,怎樣正確地理解生活自理能力這一概念?最簡單的說:生活自理能力,就是在沒有他人幫助的情況下,自己能夠照顧自己、完成日常生活中衣食住行等方面所具備的最基本的生活能力。評價生活自理能力的標準,因不同的目的而有所不同。在涉及到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方面,生活自理能力的評價指標非常簡單。
民政部發布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2016〕178號)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據以下6項指標綜合評估:(一)自主吃飯;(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廁;(五)室內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所謂的“自主”,也就是沒有他人的幫助,本人有能力獨立完成。內容也非常簡單:吃飯、穿衣、睡覺、上廁所、室內行走、洗澡,但都有自主這個限定詞。很明顯,一個人連這些最基本的能力都完全喪失,也就只能臥床不起了,完全由他人照顧、照料、護理了。因此,特困人員生活自理狀況,就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評估,以上6項指標全部達到的,視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3項及以下指標不能達到的,視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項及以上指標不能達到的,視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而評估生活自理能力的最終目的,是為確定特困人員應當享受的照料護理標準檔次提供依據。
通俗地說:生活自理能力比拆分為6個指標,每一項都必須進行專門的評估,最後看能達到幾項,才能確定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根本就不可能是你說是什麼程度就是什麼程度,或者你認為是什麼程度就是什麼程度。如果你這麼理解,那就完全錯了。與政策規定是徹徹底底的兩回事。
這裡要強調的是:“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肯定只適用於特困人員這一特定群體。但在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方面,強調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時,基本的道理和內容是完全一致的。
另外,造成生活自理能力喪失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因病的,有因殘疾的,有僅僅因身體素質很差的,也有僅僅只是老年人的。從時間上講,有長期喪失的,有好幾個月喪失的,當然也有因為生病暫時喪失的。
更明確地說: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別人照顧,並不能直接得出是不是應該納入低保這個結論的。因為,納入低保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二、什麼是勞動能力?怎樣正確地認識勞動能力這個概念?簡單地說:所謂的勞動能力,就是透過自己的勞動,獲得勞動成果或者勞動報銷,用於維持自己以及家庭生活所需的能力。如農民種地收穫糧食,工人勞動獲得工資收入,這很好理解。勞動能力是人維持生活的根本手段和途徑。毫無疑問:人與人之間勞動能力的差別也是非常大的。重度殘疾人、重大疾病患者、老年人就基本喪失了勞動能力,未成年人尚不具備勞動能力。因此,勞動能力也有程度大小的區別,當然,現實生活中也不乏身強力壯的懶漢,不願意勞動,只能舒舒服服地過著窮困日子的情況。
從這個角度理解:人的勞動能力是第一層次的,喪失了勞動能力,並不見得就喪失了生活自理能力;生活生理能力是第二層次,一個人一旦長時間地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個人必然進入了困境。這時候,就該家庭其他成員發揮作用了。畢竟,個人是家庭的一分子,依照法律規定家庭成員之間有著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當然還有法定義務的履行能力這一問題。也就是說:不論是勞動能力,還是生活自理能力,都有能力大小的差別,即便全部喪失,也並不能必然地直接得出必須納入低保的結論。也即:家庭其他成員是幹什麼吃的,盡到了自己的法定義務了嗎?家庭經濟條件又是怎樣的呢?應該明白:只有在一個家庭範圍內,己經無力解決生活困難的現狀時,家庭困難外溢成為了社會問題,政府機關才適時介入,幫助解決問題,這就是社會救助政策的本義。因為,家庭是社會最基本的細胞,每個家庭都是一個整體。把家庭中的某一個人單獨提出來,問是不是符合低保條件,本身就是對社會政策——當然包括社會救助政策、社會福利政策——的根本誤解。
三、回答題主的問題: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別人照顧符合低保條件嗎?要納入低保,根本條件就兩條: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確定的認定標準。很明顯,低保以家庭為單位綜合考慮,更明白地說:要納入的話,全家納入;不納入的話,一個人都不能納入。這就是低保政策的本義,是正常情況。允許以單人戶方式將個人納入低保,只限於對特定人員——即:重度無業殘疾人和重大疾病患者——的特殊照顧,是特殊情況,並且還有前提條件:1、至少家庭人均收入不能高於低保標準的2倍,人均收入再高的就不能納入低保;2、單人戶方式僅限農村的扶貧開發地區,其他地區不適用。
正因為是否納入低保,以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為核心要素,判斷標準就是低保標準——一個人為設定的具體金額指標。說到底就必須核算家庭收入,這就涉及到一個家庭各個方面的具體情況,如,人口數量,年齡結構,老人、中年人、孩子年齡;分別從事什麼工作,務農、打工、正式就業上班;身體健康狀況,有沒有殘疾人,重病人;各個人的收入與支出,如供養大學生等等,當然也會涉及到商品房、銀行存款、家用小轎車這些財產狀況。這實際上是對一個家庭各個方面情況的詳細普查。這也就是入戶調查過程。不再展開討論了。
如果“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別人照顧”的是一個嬰兒或孩子,這十分正常,沒長大嘛。如果是60歲以上的老年人,年老體弱多病,也是常見的現象,老年人多多少少都有一定的毛病,如果很嚴重,就有問題了,但關鍵還在於為治病花了多少錢。如果是正值狀年的家庭主要勞動力生活不能自理的話,就肯定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本人不能勞動當然沒有收入,還要搭上一個人照顧,問題就非常嚴重了。也就是說: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別人照顧的人,究竟是家庭中的什麼人,在家庭中處於什麼地位,具體的問題是什麼,根本的原因又是什麼,這才是真正的關鍵。
所以,題主的這個問題,如果不指明具體人,其實根本就沒辦法回答。我也就只能藉此說一說政策的真正意思了。僅此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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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這樣的,享受低保生活補助金的人必須是低收入人群,家庭經濟困難的人,還要透過有關居住所在地低保辦理了低保證的人才能夠領取低保。而且是一年審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