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Lee大雄弟
-
2 # 天馬行空aidlke
故意殺人罪是重特大刑事案件,認定故意殺人罪主要構成要件必須是證據確鑿,事實清楚,至人死亡的作案工具是最主要的,即便犯罪嫌疑人被抓或者嫌疑人自己投案,如果找不到作案用的至人死亡的兇器就不能認定嫌疑人的罪行,哪怕是有嫌疑人的口供也不行,除非有影片錄影證據證明,錄影也是可以作為認定殺人罪成立的重要證據,要想認定嫌疑人的故意殺人罪,就必須要找到兇器、被害人屍骸、口供、兇器上殘留的血跡還要跟被害人的血跡進行DNA比對鑑定,兇器上面還得有嫌疑人的DNA,一切都可以對上後才能認定殺人成立,否則缺一不可。有錄影影片也是可以認定的。
-
3 # 薩沙
這要具體分析。
如果找不到屍體,又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此人死亡(哪怕高度可疑),不能定罪。
最出名的案子,就是寧波慈溪閣樓白骨案。
1996年的12月18日晚上,胡某某失蹤。
胡家人回憶,那天晚上,胡某某參加完表妹的婚禮,和一幫朋友去唱歌。在歌廳裡,有朋友說:“咦,我好像看到你女朋友和另一個男人去拍婚紗照了呢。”
胡某某不信,衝出了歌廳。從此,便再也沒有回來過。
而胡某某的女友,正是徐家女兒徐某。當時,胡家人也去徐家問過,徐家女兒說:“是的,那天晚上他是來找過我,我倆吵了一架,他就跑掉了。”
雖然當時警方高度懷疑是徐家女兒殺了人,但因沒有找到屍體,又沒有其他任何證據,不能排除胡某某是離家打工或者出了意外,只能以失蹤作為結論,將徐家女兒釋放。
10年後,徐家媽媽去家裡別墅的閣樓清理。
這個別墅在1994年建成後,家人就再沒上過閣樓。當時發現了一堆奇怪的東西。
徐媽媽覺得這堆東西很奇怪,撥開木屑,露出一隻紅白藍相間的旅行式編織袋,開啟編織袋,裡面是一隻木箱子,打不開。這時正值午飯時間,徐媽媽把木箱拎下了樓,老伴來幫忙,蓋子一掀——橫七豎八的骨頭,中間還有一把肉斧,保姆在旁失聲驚叫:媽呀,人的腿骨!
屍骨不止一袋。公安在閣樓西南角又搜到兩個裝有人骨的編織袋,分別是上肢骨和軀幹;東北角又搜出一個編織袋,開啟是一個枕套,開啟枕套,是頭顱,但已成頭骨。
屍體是穿著衣服被分屍的,羊毛衫、西裝、棉毛褲、西褲,零碎不堪。
同時搜到的還有一張名片和模糊不清的身份證一張,上面的名字皆為“胡某某”。
後來證實,是胡某某當天對徐家女兒進行了毆打,還威脅自己活著,女孩就別想跟別人。
徐家女兒就用安眠藥將他麻醉,隨後活活砍死,藏入平時不居住的閣樓內。
但是,如果側面證據可以證明,受害者已經死亡,就可以定罪。
李昌鈺曾經偵破了一起碎木機殺人案。
1986年12月1日,美國康涅狄格州一名男子走進紐頓市(Newtown)警局報案,聲稱一名叫做海倫?卡拉夫特(Helle Crafts)的女子被人謀殺了,而兇手很可能就是她的丈夫。
李昌鈺去調查了這個案子。
這個報案人名叫基斯?梅奧(Keith Mayo),是一名私人偵探,而海倫小姐則是他的一個委託人,曾經僱傭他來調查自己的丈夫是否有外遇,並準備與丈夫離婚。當她於11月18日最後一次從德國飛回美國(海倫是一名空乘)後,就再也沒有人見過她。她沒有上班,也沒有去親友家,就這樣憑空蒸發了。
海倫始終,而他的丈夫曾經受過警員培訓,具有豐富的反偵察經驗。
警方反覆搜尋,沒有發現屍體。
然而,現場有很多可疑的地方。
這個男人將自己家的地毯突然切碎燒燬,又購買了一個很大的冰櫃隨後又丟掉,還在一家五金商鋪花900美元租借了一個大型的碎木機。
李昌鈺在現場仔細調查,發現床腳發現了幾處非常細微的血點,經鑑定屬於O型血,與海倫的相同(那個時代,DNA技術還沒有全面進入實用階段),並透過PGM檢測判定這些血跡應該是3個月之內留下的。而血跡的位置非常特殊,似乎只有被害人已經躺倒在地、繼續受擊打時才會噴濺到這裡。
然而,這一切不能證明海倫一定死了,關鍵在於沒有找到屍體。
這是,一個重要的證人出現了。
11月20日,也即海倫失蹤的次日,37歲的約瑟夫?海因(Joseph Hine)在凌晨三點多鐘時開著卡車冒著風雪趕路。路上車輛很少,他忽然看到了這個男人站在一個碎木機旁邊。男人還惡狠狠的瞪了他一眼,揮手讓他快開走。這條公路只是通往佐阿湖。
所以警方立即趕到佐阿湖進行搜查。
但湖邊沒有發現什麼,李昌鈺認為海倫的屍體很可能先是被切成幾截,然後丟入碎木機攪碎,再拋入湖中。
佐阿湖非常大,這基本等於毀屍滅跡了。
幸運的是,最終打撈發現了兩顆牙齒。牙齒上還帶著一部分下顎骨殘片。其中一顆牙齒,還帶有一小片金屬,被證明與海倫曾經安裝過的假牙形狀完全一致——有海倫生前看牙醫時的X光片為證。
當然,這兩顆牙齒不能證明海倫已經死了,可能是牙齒被打掉了。
然而,關鍵在於,牙齒上有下顎骨殘片。
法醫證明,人類如果透過暴力切割失去下顎骨,是不能存活的,由此可以確認海倫已死,雖然沒有找到屍體。
他最終於1990年1月被判50年徒刑。
另外,還有個案子就更簡單了。
幾個刑滿釋放人員聯手綁架,因人質家屬拒絕付款,他們將人質用斧頭砍死後,屍體丟入大海,不知去向。
這個案子的現場留有大量人質的血跡,人類失血這麼多根本就不可能活。
同時,還有幾個同案犯的相同供詞。所以,雖然屍體一直沒有被找到,這起殺人案也是可以定罪的。
-
4 # HuiNanHistory
不一定。
只要能夠形成完整的指控證據鏈,即使找不到受害者的屍體,但仍然能順利地將兇手定罪。
這方面的案例有不少。
中國的案例如2012年的高學坤綁架案。受害人潘某被高學坤綁架,後在大橋上推其入海。
該起案件,從頭到尾都找不到受害人的屍體。但是,公安機關透過紮實的證據,確定了高學坤綁架殺人的犯罪事實。
即便最後沒能在相關海域打撈被害人屍體,但根據科學分析,能夠斷定被害人已經死亡。基於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經過法院審理判處高學坤死刑,於2015年核准。
在外國,最近的一起著名案件就是章瑩穎案。
中國訪美學者章瑩穎被嫌犯布倫特·克里斯滕森(Brendt A . Christensen),直到庭審時仍然找不到她的屍體。
但最後仍然根據其他的證據,確定克里斯滕森犯下殺人罪。這就說明,即使找不到屍體,也不影響最後的定罪。
總而言之,千萬不要以為沒屍體就不能打擊犯罪。
回覆列表
我聽到的一個故事,雖說是市井傳聞但可能有真實的故事背景。
1980年代的舟山市。有五個人開一條漁船出海捕魚,結果只回來四個,這四個人一口咬定有個人意外墜海,沒救上來。 船長也用電臺呼救了半天,沒有人應答,然後他們就返航了。然後警察就扣了這條船,來回搜查了好幾趟,沒有發現謀殺的證據。對這幾個人也是怎麼審啊都沒有結果,然後就無罪釋放了這幾個人。這件事就這麼過了,意外事故死亡結案。
20年之後,死的那個人的家屬和四人其中之一無意中坐到一個牌桌上。有人出老千,然後這個船員就隨口說了一句,要是不老實再出千就得像那個XXX(失蹤的那個)一樣被扔下海餵魚。那個XXX就是當時玩牌出千被扔下海的。本想嚇唬一下,結果海況不好,下去一轉眼就不見了。然後那個家屬偷偷報案,說聽到了不得了的訊息。 警察又抓住玩牌的那個人再次審問,他怎麼都說是酒後瞎說的。還是審問了2天無果,只能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