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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至臻Top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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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洋飆船手
現在有很多自媒體對各種影視作品進行剪輯解說後釋出到各種平臺。
某一部電影進行剪輯傳播肯定要經過擁有版權的人許可,大公司肯定不敢開這個頭,所以自媒體有很多直接就拿來剪輯用了,擁有版權的就算去討個說法那犯不著也不是大公司,也不會去打官司,按照華人的人情世故,還怪你上綱上線,前段時間視覺中國不就是這個例子嗎,只不過視覺中國的作法太另人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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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田北共
沒有的。有法律風險的是直接用這些影片片段盈利(比如販賣),有侵犯版權的嫌疑。但是隻是釋出出去是沒有法律風險的。目前市面上有好多人或者團隊在做電影解析,釋出的也是電影片段,他們的盈利模式是以影片剪輯處理吸引粉絲,然後在把粉絲變現。轉了一道彎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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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布拉布拉dou
【法律層面】:著作權侵權是指一切違反《著作權法》,侵害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的行為。《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的方式,其中有一條: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所以,站在自媒體作者的角度,引用這一條規定是規避侵權風險的的合法理由。但是什麼樣的介紹、評論,什麼是適當的引用,每個人的理解都會不同,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也很難界定解說、吐槽電影是否侵權。這類影片給平臺帶來了很大的流量,平臺默許一定程度的剪輯作品釋出,但這並不代表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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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南瓜君看吧
某一部電影進行剪輯傳播肯定要經過擁有版權的人許可,大公司肯定不敢開這個頭,所以自媒體有很多直接就拿來剪輯用了,擁有版權的就算去討個說法那犯不著也不是大公司,也不會去打官司,按照華人的人情世故,還怪你上綱上線,前段時間視覺中國不就是這個例子嗎,只不過視覺中國的作法太另人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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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小清成長屋
肯定會有法律風險的。
從影視剪輯出來的圖片以及影片,最好可以加上自己的標籤。像沒有經過同意,利用這些圖片做廣告,做宣傳片的。都是濫用職權,都是會受到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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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古月錄
針對影視劇二次剪輯的短影片通常是在選取電影、電視劇等素材、片斷的基礎上依據個人的喜好進行的剪輯,兩類影片居多,一種為選取影視劇的情節、片斷,加上個人的評述或介紹,幾分種的時間帶你瞭解一部電影或電視劇,一種為利用影視劇素材、片斷進行改編,重新演繹出新的劇情故事,該等行為是否侵犯原著作權人的權利?剪輯影片作者與原權利人是否存在權利衝突?糾紛發生時,被控侵權者往往以“合理使用”為由進行抗辯。“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對著作權利人權利的一定限制,《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12種權利限制情形,即在該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影視劇素材剪輯行為比較接近《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範圍“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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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陌唯影視
根據《著作權法》: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3、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或者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確實是違法的。但是,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是合法合法的。比如解說電影電視劇,這裡解說是需要配音配樂,做到分析點評,又或者運用剪輯手法把影視影片進行二次創作,做出自己創意風格!又或者對影視劇的盤點內容,如搞笑臺詞,床幫鏡頭等,這些都屬於合法的。
回覆列表
將若干影視劇的不同鏡頭剪輯在一起,再講述一個完全不同的故事,成了目前越來越流行的創作方式,一些網友做出這樣的影片自娛自樂或在一定範圍的群體中分享,一些自媒體以製作這樣的惡搞影片博取了大量的關注,甚至還有一些影視劇中也會剪輯摻雜別的影視劇的鏡頭。那麼這樣未經許可利用影視劇鏡頭剪輯而成的惡搞影片的法律屬性是什麼,可能存在什麼樣的法律風險,是我們在娛樂的同時需要思考的問題。
惡搞影片與戲仿作品
法學界上一次大規模討論戲仿作品要追溯到2006前後年,胡戈剪輯了電影《無極》和中央電視臺《中國法制報道》,配以另類的對白,製作了網路影片短片《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在當時產生了轟動效應,同時也激怒了電影《無極》的導演和製片方,險些對簿公堂。
中國著作權法沒有關於戲仿作品的規定,要考察戲仿作品應當學習歐美的規定[1]。
美國的司法實踐有戲仿-諷刺二分法的理論,將戲仿分為目標式戲仿和投槍式戲仿。
歐洲一直將戲仿的規定作為各國的自治規定,直到2014年才出臺了統一解釋,即認為戲仿至少要滿足以下兩個要件:戲仿作品必須能讓人聯想到(從中辨識出)原作品但又必須與原作品有明顯的區別;戲仿作品必須構成一種幽默或諷刺的表達。
有些惡搞影片與《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不同,通常是講述了一個與原影視劇無關的事件,但講述的事件中恰好有與影視劇契合的部分,所以才採用了影視劇的某個鏡頭片段。
筆者認為這種型別的惡搞影片不是戲仿作品。戲仿作品製造的滑稽的不和諧,源於戲仿作品以嚴肅對荒唐、高雅對低俗、古代對現代、虔誠對虛偽等滑稽的方式展現了其與原作品在形式或者背景方面的不同。[2]而這類惡搞影片與原版影視劇講述的故事、拍攝風格、臺詞配樂等非但沒有關係,更不是對原版影視劇的評價,惡搞影片的作者是借用了原版影視劇的畫面或聲面,服務於自己的惡搞影片。惡搞影片不是為了戲謔、評價原作品,而是為了評價其他社會現象、觀點看法,為了讓論述過程更加形象具體、吸引眼球,借用了影視劇的鏡頭片段,這並非戲仿。
惡搞影片與演繹作品
嚴格來說,中國現行著作權法沒有出現“演繹”這個概念,一般認為《著作權法》第十二條是對演繹作品的規定:
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草案(送審稿)第十四條確認了這一說法:
以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新作品為演繹作品,其著作權由演繹者享有。使用演繹作品應當取得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
現實中的惡搞影片種類很多,無法一概而論是否構成演繹作品,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即便惡搞影片能夠構成演繹作品,但演繹作品的合法性建立在得到原影視作品授權的基礎上。也就是說,構成演繹作品的惡搞影片應當取得原影視劇作者的許可,否則惡搞影片即為非法演繹作品。非法演繹作品的作者雖然能夠享有著作權,但其隨時會面臨被原作品權利人追究法律責任的風險。
惡搞影片與合理使用
說到這裡,也許很多人會聯想到中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規定的合理使用:
那麼惡搞影片究竟屬不屬於合理使用呢,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筆者認為有必要提示一下著作權法的兩大終極目標:保護作者的權利&促進作品的傳播。帶著這一理念,不難看出,著作權法二十二條即是將一些既能夠促進作品傳播同時又不影響作者著作權的情形,規定為合理使用,滿足這些情形即被法律視為不侵權。
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本項從目的角度要求對作品進行適當引用。是否為適當引用要從質和量兩個角度來判斷,有時雖然引用的內容很少,但如果引用的涉及作品的核心內容也可能構成侵權,有時候雖然是全文引用卻也可能構成合理使用。
有些惡搞影片幾乎全部使用了影視劇鏡頭或橋段,只是配以不同的對白或者配樂,從而達到說明另一個問題、諷刺某種社會現象、搞笑等目的,筆者認為這類惡搞影片難謂合理使用。而有些惡搞影片只使用了其中的少量的鏡頭,或者這些鏡頭本身的辨識度並不高,佔整個影片比例也很小,那麼就有可能構成合理使用(例如微電影《幸福59釐米之小馬》中使用了《金剛》、《蜘蛛俠》等多部電影的鏡頭)。
雖然惡搞影片的型別眾多,但思考能否構成合理使用時,要將合理使用條款的構成要件與著作權法的終極目的結合起來判斷。著作權法是尊重文藝作品的創作規律的,不會完全禁止創作過程中的合理借鑑和引用。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商業性使用可能會給合理使用的論證帶來一些困難,但商業使用並非合理使用的判斷要件。在美影廠與浙江新影年代著作權侵權糾紛中,法院認為“《80後的獨立宣言》是新影年代公司的產品,從海報配合電影市場推廣的功能屬性來看,在海報中使用涉案美術作品,確屬商業性使用,但原審法院認為,合理使用制度並不天然排斥商業性使用的可能,商業性使用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要件,仍然可以構成合理使用。”[3](熱點案例延伸:轉換性使用構成合理使用)
惡搞影片為網友帶來了很多歡樂,但其本身蘊含了很大的法律風險。多數惡搞影片由於影響力小,容易被製片方忽視,但由於惡搞影片要表達的內容可能與影視劇本身要表達的內容大相徑庭,會引起製片方不悅,甚至損害影片、導演、編劇、主演等主創人員的名譽;同時惡搞影片未經許可使用影視作品的部分鏡頭、片段,能否適用合理使用條款還有待商榷;惡搞影片還可能構成搭便車式的不正當競爭。但如果一味的禁止惡搞影片,可能會阻礙創造,與中國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政策導向不符,也可能會損及言論自由。所以如何降低惡搞影片的侵權風險,是法律從業者、作者、影視劇製片方、甚至網路平臺需要共同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