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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太羊哥哥

    對於跳開中介簽訂買賣合同,中介方是有權利追回中介費!給大家看一個例子!

    黃某有意賣掉自己的房子,將賣房資訊釋出在網上。甲中介公司得知該房屋出售的訊息後,促成雷某與黃某達成交易意向。三方於2014年7月20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並約定售房人黃某須繳納中介資訊服務費2.5萬元,購房人雷某須繳納中介資訊服務費3.68萬元。

      在合同簽訂的次日,雷某提出因資金緊缺不再購買該房屋,賣方黃某表示同意,周某向甲中介公司支付2千元。但僅過了一天,在乙中介公司的促成下,黃某母親作為售房人代理人及周某家人作為購房人代理人又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辦理了過戶手續。

      事後,甲中介公司得知雷某與黃某私下買賣該套房屋,將二人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分別支付中介費。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及兩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故該合同效力應認定有效,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本案被告雷某與黃某之間關於涉案房屋的資訊均由原告向對方提供,且由原告從中磋商,在房屋交易中起到了較大作用。後兩被告在乙中介公司處另行就該套房屋簽訂買賣合同,屬逃避居間費用的惡意跳單行為,兩被告理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居間費用。考慮到居間服務合同除簽訂居間合同外,還包括簽訂正式合同、至房屋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等後續工作,現原告未就後續工作提供居間服務,法院酌情認定居間費用為合同約定金額的65%。

      提醒大家,為了降低購房成本,不少購房者會動規避或少繳中介費的腦筋,但是在享受中介機構帶來的便利服務的同時也應履行相應的義務,否則將承擔法律的後果。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無論是買賣雙方還是中介公司,都應以誠信為交易的基本原則,才能最大限度減少二手房交易中的糾紛。

  • 2 # 開心一鬧

    這種在中介行業叫跳單。只客戶和業主之間透過別的中介公司或則自行成交的一種方式。

    想要追回中介費,其實在現實中這種情況很多,能追回中介費的是很少的一部分,畢竟他跳單的前提就是不想承擔或者少承擔中介費。對於有這種想法的客戶,除非需要什麼問題解決不了,否則很難要回中介費。

    所以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出現,只能是用你的服務來打動客戶,讓客戶知道你真心在為他服務,畢竟人心都是肉長的。惡意跳單的人還是比較少。

    其次,你需要告訴客戶跳單的風險,並且讓他知道你中介費的作用,畢竟收取了中介費才是服務真正的開始,是把控風險,避免讓他受到損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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