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20 多年的發展,建設監理制度日趨完善,但隨著工程建設整體質量要求的提高,監理的責任越來越重,面臨的風險也越來越大。
目前,大多數工程監理仍是施工階段的監理,而專案上存在著安全、質量、進度等諸多可能突發的問題,如果不加以防範,將給監理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帶來危機。因此,監理企業應該具有風險管理意識,要能識別風險、防範風險,加強風險管理方面的工作力度,提高監理企業自身的抗風險能力。
1 監理責任風險的產生
監理責任風險是指導致監理不能完成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義務的一切不確定性,這些不確定性可能造成監理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隨著法律、法規對監理的要求日益嚴格,社會對監理的要求不斷提高,監理自身所掌握知識和經驗的侷限性等原因,都大大的提高了監理風險。
監理企業必須透過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合理地採用規避、減少或轉移等方式方法,對監理活動或事件所涉及的監理風險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控制,才能將風險事件造成的不利影響降至最低。
2 監理責任的風險識別
風險因素識別是風險管理中的首要步驟,筆者將監理的主要職責劃分為“審、查、停、報”四項,而每一項中又存在三種風險因素,即超職責履行、主觀不履行、客觀未履行。至於因監理個人職業道德等因素,導致監理履行職責未有效履行的,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
2.1 資料提前審
“事故疏於防範”,就近些年的建設工程安全和質量事故來看,幾乎每一起事故都存在事前控制不到位的現象。而事前控制中,監理的資料審查佔了相當的比重。因此,監理要在以事前控制為工作重點的前提下,從現場的實際工作任務和目標出發,對工程相關資料進行全面、及時、準確地審查,來預防事故發生,降低監理的職業風險。
因監理在審查工作不到位,造成的風險主要表現如下。
(1)超職責履行:總代簽署開工報告。監理自行簽署應由設計單位確認的設計變更。
(2)主觀不履行:未按規定審查承包單位資質,發現轉包工程或違法分包未及時報告。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未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按照合格簽字。未按規定籤認工程質量驗評資料。
(3)客觀未履行:未按規定及時收集、整理有關的施工和監理資料。
2.2 現場仔細查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但由於現場條件複雜,加之監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職責履行的情況存在千差萬別。
監理職責風險主要體現在檢查工作不到位上的一般表現如下。
(1)超職責履行:總代簽發工程進度款審批單。
(2)主觀不履行: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應旁站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未進行旁站監理。發現工程施工存在安全、質量隱患,未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未按規定進行復驗和確認在施工過程中報送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未按規定審查、抽檢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裝置。未按規定進行現場工程計量簽證。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時,未及時制止。
(3)客觀未履行:對應當檢查的未按照規定隨意檢查。對質量隱患的整改結果跟蹤檢查不到位。未按規定處理工程變更。
2.3 隱患及時停
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第5.4.11條、第5.4.12條之規定: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及時下達監理工程師通知,要求承包單位整改,並檢查整改結果。監理人員發現施工存在重大質量隱患,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或已經造成質量事故,應透過總監理工程師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承包單位停工整改。整改完畢並經監理人員複查,符合規定要求後,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
由此可能存在的監理風險主要表現如下。
(1)超職責履行:錯誤的簽發了指令。
(2)主觀不履行:發現嚴重的施工安全隱患,未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並報告建設單位。
(3)客觀未履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隱患未按規定及時要求整改。
2.4 大事必須報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相關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要予以相應處罰。其類似情況主要表現為主觀不履行,如:明知道建設單位的行為違法,未向有關部門報告。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對施工單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未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3 監理風險控制對策
3.1 提高風險防範意識
監理人員常常是按專業或區域分散在專案上單兵作戰,管轄的範圍大,突發事件多,又承擔著工程專案的“四控兩管”等責任,發生質量、安全責任風險的比例相對較高。但無論面臨的是何種風險,最根本的控制措施都應該是從監理自身做起。
監理企業應本著“事前防範重於事後處理”的原則,重視員工質量、安全風險意識的培養,積極組織員工參加各級培訓機構的質量、安全知識培訓,將風險管理意識融合到崗位職責中,提高員工對潛在風險的警覺,牢固樹立監理人員的風險防範意識,嚴格遵守國家規定,加強過程控制,在各個環節降低執行風險,減小風險發生的機率。
3.2 規範現場管理制度
又如:因監理行為的隨意性,致使該查的未查、該審的未審、該驗的未驗,而釀成了事故,監理工程師就必須承擔職務行為過錯的責任。因此,監理工程師必須增強責任風險意識,克服監理行為的隨意性,規範監理行為,盡力避免超職責履行、主觀不履行或客觀未履行情況的發生,減少責任風險發生的機率。
而規範現場監理管理制度,將有助於監理工程師減少工作上的隨意性。透過規範管理制度,可以明晰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增強監理人員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因此,在專案監理工作中,專案監理部應結合所承擔的工程具體情況,明確監理工作目標,制定行之有效的、規範化的現場管理制度,強化內部管理約束機制。尤其是在監理責任承擔方面,應該明確專案部內所有成員各自要承擔的責任,以便將這方面的風險置於有效的控制之下。
3.3 規範監理指令管理
監理工程師簽發工作指令(如工作聯絡單、監理通知單、工程暫停令等),是國家賦予監理工程師的重要權利,是監理工程師工作的主要管理手段,也是監理工作得以正常開展的重要保證。但從風險防範的角度出發,監理工程師指令也是容易給監理帶來責任風險的主要險源之一。
例如,對工程中某些涉及需要由業主方或設計人員確認的內容,若監理工程師越權指令承包商進行相應的作業,則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後果。又如,若監理工程師簽發了錯誤的指令而因此給建設單位帶來損失,那麼監理的責任也是無法避免的。因此,必須規範對監理工程師指令的管理。
下發指令前,先與承包商進行口頭溝通,如能及時解決,則可不必下發指令。若要下發指令,則要嚴格按照程式要求,該總監簽發的不得由專業監理簽發等。對提出的問題要明確,並且有充分依據。最後要及時督促承包商進行整改回復,以達到真正發揮監理指令的作用。
3.4 規範質量驗收程式
工程質量驗收程式不規範在實際監理工作中是很常見的,例如,在施工單位報驗後,監理工程師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對材料或工序進行明確的認可。又如,施工單位未進行報驗就自行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造成難以整改的既成事實等。
這些不規範的行為不僅給工程質量帶來了隱患,同時也增加了工程監理的責任風險。因此,規範質量驗收程式、嚴格照章執行,是減少工程質量隱患的重要手段,是降低監理工程師自身責任風險的需要,也是國家法律法規的明確要求。
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建設工程監理規範》也規定,對未經監理工程師檢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序,監理人員應拒絕籤認,並嚴禁承包單位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因此,監理工程師在進行質量控制的過程中必須按照一定的驗收程式及相關的合同、法律實施監理,降低監理風險的發生機率。
3.5 規範監理資料的整理
工程是施工單位做出來的,監理的工作則主要體現在資料上。儘管監理工程師與參建各方及專案監理部內部能用口頭、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溝通,但是隻有書面資料才是最具有法律效力,也是最重要的監理職責履行情況的表現方式。如:工程相關的合同、監理規劃、監理細則、各類報告報表、網路計劃、監理通知單、會議紀要、監理日誌、監理月報、監理工作總結、驗收資料和工程變更等等。
監理工程師對於工程監理過程中發現的重要或者重大問題釋出的指令、命令及確認等,必須採取書面形式,這不僅可以使問題得到及時解決,而且為將來的工程糾紛、事故調查等積累了原始資料,使指令、命令及確認有可追溯性。
在審批方案、現場檢查、下達指令、報告請示時,都應注意其正確性、完整性、嚴密性和嚴肅性。有時有些監理工程師由於怕麻煩等種種原因,不願意填寫監理日誌、旁站記錄、專題報告和下發監理通知單等書面記錄,或者記錄流於形式,造成事後無“管理痕跡”,要承擔監理責任的被動局面,這將大大提高了監理的責任風險,是極其不可取的
4 結 語
綜上所述,造成監理工程師責任風險的原因是複雜的、多方面的。無論是採取風險迴避、損失控制、風險轉移和風險保留中的任何一種方法,都應該以人為本,從監理人員自身抓起。因此,作為監理工程師,必須對監理責任風險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在監理服務中,全面認真履行監理職責準確定位、超前應對,學會識別風險、規避風險,就能挑戰風險,將風險控制在可控範圍內。
經過20 多年的發展,建設監理制度日趨完善,但隨著工程建設整體質量要求的提高,監理的責任越來越重,面臨的風險也越來越大。
目前,大多數工程監理仍是施工階段的監理,而專案上存在著安全、質量、進度等諸多可能突發的問題,如果不加以防範,將給監理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帶來危機。因此,監理企業應該具有風險管理意識,要能識別風險、防範風險,加強風險管理方面的工作力度,提高監理企業自身的抗風險能力。
1 監理責任風險的產生
監理責任風險是指導致監理不能完成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義務的一切不確定性,這些不確定性可能造成監理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隨著法律、法規對監理的要求日益嚴格,社會對監理的要求不斷提高,監理自身所掌握知識和經驗的侷限性等原因,都大大的提高了監理風險。
監理企業必須透過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合理地採用規避、減少或轉移等方式方法,對監理活動或事件所涉及的監理風險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控制,才能將風險事件造成的不利影響降至最低。
2 監理責任的風險識別
風險因素識別是風險管理中的首要步驟,筆者將監理的主要職責劃分為“審、查、停、報”四項,而每一項中又存在三種風險因素,即超職責履行、主觀不履行、客觀未履行。至於因監理個人職業道德等因素,導致監理履行職責未有效履行的,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
2.1 資料提前審
“事故疏於防範”,就近些年的建設工程安全和質量事故來看,幾乎每一起事故都存在事前控制不到位的現象。而事前控制中,監理的資料審查佔了相當的比重。因此,監理要在以事前控制為工作重點的前提下,從現場的實際工作任務和目標出發,對工程相關資料進行全面、及時、準確地審查,來預防事故發生,降低監理的職業風險。
因監理在審查工作不到位,造成的風險主要表現如下。
(1)超職責履行:總代簽署開工報告。監理自行簽署應由設計單位確認的設計變更。
(2)主觀不履行:未按規定審查承包單位資質,發現轉包工程或違法分包未及時報告。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未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按照合格簽字。未按規定籤認工程質量驗評資料。
(3)客觀未履行:未按規定及時收集、整理有關的施工和監理資料。
2.2 現場仔細查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但由於現場條件複雜,加之監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職責履行的情況存在千差萬別。
監理職責風險主要體現在檢查工作不到位上的一般表現如下。
(1)超職責履行:總代簽發工程進度款審批單。
(2)主觀不履行: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應旁站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未進行旁站監理。發現工程施工存在安全、質量隱患,未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未按規定進行復驗和確認在施工過程中報送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未按規定審查、抽檢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裝置。未按規定進行現場工程計量簽證。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時,未及時制止。
(3)客觀未履行:對應當檢查的未按照規定隨意檢查。對質量隱患的整改結果跟蹤檢查不到位。未按規定處理工程變更。
2.3 隱患及時停
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第5.4.11條、第5.4.12條之規定: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及時下達監理工程師通知,要求承包單位整改,並檢查整改結果。監理人員發現施工存在重大質量隱患,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或已經造成質量事故,應透過總監理工程師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承包單位停工整改。整改完畢並經監理人員複查,符合規定要求後,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
由此可能存在的監理風險主要表現如下。
(1)超職責履行:錯誤的簽發了指令。
(2)主觀不履行:發現嚴重的施工安全隱患,未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並報告建設單位。
(3)客觀未履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隱患未按規定及時要求整改。
2.4 大事必須報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相關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要予以相應處罰。其類似情況主要表現為主觀不履行,如:明知道建設單位的行為違法,未向有關部門報告。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對施工單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未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3 監理風險控制對策
3.1 提高風險防範意識
監理人員常常是按專業或區域分散在專案上單兵作戰,管轄的範圍大,突發事件多,又承擔著工程專案的“四控兩管”等責任,發生質量、安全責任風險的比例相對較高。但無論面臨的是何種風險,最根本的控制措施都應該是從監理自身做起。
監理企業應本著“事前防範重於事後處理”的原則,重視員工質量、安全風險意識的培養,積極組織員工參加各級培訓機構的質量、安全知識培訓,將風險管理意識融合到崗位職責中,提高員工對潛在風險的警覺,牢固樹立監理人員的風險防範意識,嚴格遵守國家規定,加強過程控制,在各個環節降低執行風險,減小風險發生的機率。
3.2 規範現場管理制度
又如:因監理行為的隨意性,致使該查的未查、該審的未審、該驗的未驗,而釀成了事故,監理工程師就必須承擔職務行為過錯的責任。因此,監理工程師必須增強責任風險意識,克服監理行為的隨意性,規範監理行為,盡力避免超職責履行、主觀不履行或客觀未履行情況的發生,減少責任風險發生的機率。
而規範現場監理管理制度,將有助於監理工程師減少工作上的隨意性。透過規範管理制度,可以明晰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增強監理人員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因此,在專案監理工作中,專案監理部應結合所承擔的工程具體情況,明確監理工作目標,制定行之有效的、規範化的現場管理制度,強化內部管理約束機制。尤其是在監理責任承擔方面,應該明確專案部內所有成員各自要承擔的責任,以便將這方面的風險置於有效的控制之下。
3.3 規範監理指令管理
監理工程師簽發工作指令(如工作聯絡單、監理通知單、工程暫停令等),是國家賦予監理工程師的重要權利,是監理工程師工作的主要管理手段,也是監理工作得以正常開展的重要保證。但從風險防範的角度出發,監理工程師指令也是容易給監理帶來責任風險的主要險源之一。
例如,對工程中某些涉及需要由業主方或設計人員確認的內容,若監理工程師越權指令承包商進行相應的作業,則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後果。又如,若監理工程師簽發了錯誤的指令而因此給建設單位帶來損失,那麼監理的責任也是無法避免的。因此,必須規範對監理工程師指令的管理。
下發指令前,先與承包商進行口頭溝通,如能及時解決,則可不必下發指令。若要下發指令,則要嚴格按照程式要求,該總監簽發的不得由專業監理簽發等。對提出的問題要明確,並且有充分依據。最後要及時督促承包商進行整改回復,以達到真正發揮監理指令的作用。
3.4 規範質量驗收程式
工程質量驗收程式不規範在實際監理工作中是很常見的,例如,在施工單位報驗後,監理工程師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對材料或工序進行明確的認可。又如,施工單位未進行報驗就自行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造成難以整改的既成事實等。
這些不規範的行為不僅給工程質量帶來了隱患,同時也增加了工程監理的責任風險。因此,規範質量驗收程式、嚴格照章執行,是減少工程質量隱患的重要手段,是降低監理工程師自身責任風險的需要,也是國家法律法規的明確要求。
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建設工程監理規範》也規定,對未經監理工程師檢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序,監理人員應拒絕籤認,並嚴禁承包單位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因此,監理工程師在進行質量控制的過程中必須按照一定的驗收程式及相關的合同、法律實施監理,降低監理風險的發生機率。
3.5 規範監理資料的整理
工程是施工單位做出來的,監理的工作則主要體現在資料上。儘管監理工程師與參建各方及專案監理部內部能用口頭、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溝通,但是隻有書面資料才是最具有法律效力,也是最重要的監理職責履行情況的表現方式。如:工程相關的合同、監理規劃、監理細則、各類報告報表、網路計劃、監理通知單、會議紀要、監理日誌、監理月報、監理工作總結、驗收資料和工程變更等等。
監理工程師對於工程監理過程中發現的重要或者重大問題釋出的指令、命令及確認等,必須採取書面形式,這不僅可以使問題得到及時解決,而且為將來的工程糾紛、事故調查等積累了原始資料,使指令、命令及確認有可追溯性。
在審批方案、現場檢查、下達指令、報告請示時,都應注意其正確性、完整性、嚴密性和嚴肅性。有時有些監理工程師由於怕麻煩等種種原因,不願意填寫監理日誌、旁站記錄、專題報告和下發監理通知單等書面記錄,或者記錄流於形式,造成事後無“管理痕跡”,要承擔監理責任的被動局面,這將大大提高了監理的責任風險,是極其不可取的
4 結 語
綜上所述,造成監理工程師責任風險的原因是複雜的、多方面的。無論是採取風險迴避、損失控制、風險轉移和風險保留中的任何一種方法,都應該以人為本,從監理人員自身抓起。因此,作為監理工程師,必須對監理責任風險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在監理服務中,全面認真履行監理職責準確定位、超前應對,學會識別風險、規避風險,就能挑戰風險,將風險控制在可控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