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衷心祖國

    法律是懲罰思想行為過失和主觀故意兩個方面的違法行為,第一個是激情犯罪;第二個是明知道可能發生的後果很嚴重的犯罪。

  • 2 # 伏首甘為儒子牛

    法律懲罰的是人的行為,但最終的目的是教育人的思想,使人有敬畏之心,知道那些能幹那些不能幹,從而彰顯社會認知的公平

  • 3 # 匹夫之責

    題目是對國家法律的認識話題。

    說的"法律懲罰″,當然是指的關於人的具體的客觀的本人的意識的、思維的、思想的了。

    但說的意識思維思想主要是關係歷史根源部分的。

    現實人類處在正常全面行進之中,所以在平常認識起這些,還應多輔以精神意識形態等的引導關心幫助。(不當的指正。)

  • 4 # 小小歷史迷mi

    法律懲罰的肯定是人的行為。

    法律是國傢俱有強制執行力的工具和武器,所以,在規範、禁止和管制人們的時候,應該是有相對嚴格、明確的標準的。

    同時,作為一種有懲罰功能的工具,他是在人們的行為造成了一定後果的情況下,才會追究相關責任的。

    所以,你心裡罵了誰誰誰八百遍,但因為慫,沒有出手,甚至對方都不知道,這樣的情況,法律是不會管的。

    為什麼?

    首先是管不過來,警察很忙的。

    其次,思想侵害只是你的內心戲,警察和法官很難判斷是不是很過分。

    最後,就算你罵對方千百遍,對方也毫髮無損,管他幹嘛?

  • 5 # 1小風車1

    人的一生是艱難的,在生存的道路上磕磕碰碰,難免有不如意的時候,當你遇到的事情不能冷靜,處理的方法過於偏激,就會容易範錯誤,或者是觸範法律,這都與你個人的思想意識有很大的關係,所以當法律治裁違法之人的時候,首先制止違法行為,懲罰的是人的思想,其所以勞教,就是透過勞動教育幫助改造思想,使觸範法律的人對自己的行為有所認識,有所悔改,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端正自己的思想,有悔改之心,有從新做人的行為,這就是法律懲罰違法之人的目的。

  • 6 # 馬泰尼克

    嚴格的講,法律懲罰的是人的行為!刑法條款上都明確表述說:針對犯罪嫌疑人對某某的犯罪行為,觸犯了《刑法》xxx條,予以判處XX年有期徒刑!而不是對思想的處罰!

    1,當然,從犯罪心理學角度分析,一切犯罪均源自犯罪心理活動~也就是犯罪思維—思想!

    2,有了佔有慾望與想法,才分步驟突施犯罪行為!行為受思維支配!

    3,犯罪思維是犯罪的根本所在,行為是達到犯罪目標的過程!

    4,也可以說:某某犯罪嫌疑人為了自己的慾望實施的犯罪行為,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5,如果只有犯罪慾望,而沒實施犯罪,沒有犯罪事實~犯罪行為,構不成犯法!

    6,所以說,犯罪心理~是犯罪整體過程的“原罪”!心理與行為如影隨形的存在一個人身上時,他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最大!

  • 7 # 無贊可點

    謝邀。對人的不當行為實施懲罰,只有讓人類不得不敬畏的大自然可以作為!法律依靠權力對被它認為犯罪的人實施人身限制,甚至可以做到結束這些人的生命。人的思想不會因為法律的干涉而有所改變,人一旦存在了某種信念時,是很難被喚醒的。在我們熟悉的詞語裡面,好聽一些的叫堅定不移,難聽的只能稱為頑固不化。

  • 8 # 返鄉歸來

    我們知道在審訊過程中,要讓嫌疑人交待作案動機,所謂動機就是行為人作案時的思想支配。

    如果懲罰的是作案人的行為,那就會像水泊梁山宋江等人一樣腦門刺字。或偷盜的剁手,強姦的閹割,通姦的騎木馬了。這些舊刑罰並不能使罪犯獲得改造,所以改造思想才使罪犯獲得新生,重新迴歸社會。

  • 9 # 修行無事閒人

    法律只能懲罰行為,如果法律懲罰思想,那就可以隨意濫用司法權,我說你亂想了,就可以處罰,那和歷史上的暴君昏君有什麼區別?

  • 10 # 語出你跺你也麻

    我的回答很短,法律懲罰的是人的行為,而人的思想靠的是教育。行為可以懸崖勒馬,但是思想教育卻來不及臨陣磨槍。

  • 11 # 友易思755

    畫龍畫虎難畫骨,知人知面不知心。只有言語或行動表現出來才知是與非。現實中某人進了班房,就會有人感到詫異,是法律恁罰了行為。而思想是看不見,聽不著的,但制約著行為。懲罰行為,改正思想是法律武器的目的。現實中,是思想掌控著一切行為。

  • 12 # 娛樂3班

    現代法治下的法律只懲罰人的行為,而不懲罰人的思想動機。

    馬克思在《評普魯士最近的書報檢查令》中說:“只是由於我表現自己,只是由於我踏入現實的領域,我才進入受立法者支配的 範圍。對於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物件。我的行為就是法律在處置我時所應依據的唯一的東西,因為我的行為就是我 為之要求生存權利、要求現實權利的唯一東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現行法的支配。可是,追究傾向的法律不僅要懲罰我所做的,而且要懲罰我在行動以外所想的。所 以,這種法律是對公民名譽的一種侮辱,是一種危害我的生存的法律。”

    思想動機是一個人內心的東西,如果法律懲罰思想動機,面臨著舉證的困難。因為一個人內心想什麼,只有上帝和他本人知道,甚至本人都不一定清楚地知道。

    並不是所有的法律都不懲罰人的思想。

    專制體制下的法律就有會懲罰思想,即“誅心”。比如中國古代就有“偶語詩書”“腹誹”,商鞅也是以“欲反”的罪名被誅殺的。

    專制體制下的法律起最高目的是為了維護“王權”的安全,可稱為“王法”。

    “王法”體制下,從維護王權安全的角度出發,必須把威脅王權的事物消滅在萌芽之中,因而對嫌疑犯實行“有罪推定”。在有罪推定的邏輯下,如果發現某人被舉報有不利於王權的想法,君主會假定他是要犯罪的,他如果要主張自己是清白的,則必須承擔舉證的責任,如果他不能自證清白,則會被懲罰。

    現代法律的終極價值是保障人權,可稱為“民法”,即保障民權之法。按照社會契約論的看法,人民締結契約成立政府,制定法律的目標就是為了保障人權,因而,孟德斯鳩講“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一個人就是整個國家”,即每一個人都是國家的一分子,政府要平等地保護每一個人的權利。

    “民法”體制下,為了保障人權,在追訴犯罪分子時,實行“無罪推定”原則。即犯罪嫌疑人在經過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有罪以前,必須被假定為無罪的。既然被假定是清白的,則從邏輯上講他就沒有必要再自證清白。如果控訴方堅持要主張他是有罪的,則控訴法應該承擔舉證的責任。如果一個人因思想犯被舉報,在無罪推定的邏輯下,證明責任只能由控方證明。控方要客觀地證明嫌疑人內心的想法,幾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有可能也要付出高昂的代價。

    職是之故,法律格言說:任何人都不因為思想而受到懲罰。

    黑格爾、馬克思等大哲都論證過思想的本質屬性就是自由。

    馬克思在《評普魯士最近的書報檢查令》質問普魯士當局:“你們讚美大自然令人賞心悅目的千姿百態和無窮無盡的豐富寶藏,你們並不要 求玫瑰花散發出和紫羅蘭一樣的芳香,但你們為什麼卻要求世界上最豐富的東西— —精神只能有一種存在形式呢?”

  • 13 # 河北大律師

    法律是行為規範,自然是約束人的行為。法律的規定應當是明確的,這樣人們才能更好的安排自己的行為,對違法的後果是了預測的。

    中國古代曾有過一個荒唐的罪名,腹誹罪,就是因思想而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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