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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籤合同產權20年,後與房產證年限一致,可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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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鹿帶你看房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這個問題。現在我們物質生活提高了,車基本是每家每戶一個必須品,有的家庭幾輛車都很常見。車位現在也是作為房子配套的一部分,如果居住小區車比較多的情況下就會導致現在一位難求。在現在快節奏高壓力的生活中下了班,如果沒有車位那我們也許要停到很遠的地方,也是一個很非常麻煩的問題。人防車位雖然沒有產權但是我們都有實用權。只要不是發生什麼戰爭和自然災害,這個都是你自己的。今後如果我們賣房這個實用權也是可以賣的。如果條件允許下還是可以買,如果經濟比較緊張的情況可以先不買

  • 2 # l逢時

    人防車位是指人防工程裡的車位,其使用權由城市的人防辦公室授權給建築物的建設機構,而建築機構可以轉讓人防車位的使用權給個人和機構,租賃期限最多20年,超過20年後可繼續租借。其實不一定要買人防車位的,也可以選著普通產權車位,這種產權車位與商品房一樣70年的期限,到期則向國家繳納一定的費用(暫無明確規定)就可以繼續續期擁有產權。

    但是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這樣會損害國家和買受人利益,簽訂的合同協議也是無效的。購買這種人防車位到期後不受法律保護,這也是人防車位20年後爭端問題。

    人防車位最新政策

    由於各地對人防車位產權立法有所不同,上海、廣州、重慶、廈門、漳州等地實行人防車位產權歸開發商所有並可辦理產權證,也就說個人或機構可以向開發商購買人防車位產權。而安徽、江蘇、江西則實行人防車位不能出售只能租賃,所以你在這些地區只能購買人防車位的使用權,使用權到期需續租。

    綜上所述,在法律上對人防車位許可權問題仍不完善,人防車位政策是根據地方法規而定的。因此在購買人防車位的時候一定要問清楚車位的許可權,最好立字為據簽訂《使用權轉讓協議》,以免事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也使自己處於被動狀態。

  • 3 # Hi有屋

    我是一名有著 6 年從業經驗的房產經紀人,今天就來給大家說一下車位分為幾種,人防車位能不能買:

    人防工程車位:

    人防工程車位,這裡車位的有權歸人防辦,也就是說當國家需要的時候,需要無條件的交給國家使用,但是管理收益是歸開發商所有,也就是說這裡的車位的出租收益,是歸開發商所有,但是是不能售賣的,也辦理不了不動產權證。

    人防工程車位第一種情況

    這個車位的話,面積是沒有計入公攤的,他的所有權是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利出售或者是出租,這一類車位是可以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所以這類車位請放心購買。

    非人防工程車位第二種情況

    人防工程車位的第 2 種情況,它的面積是計入公攤,然後它的所有權是歸全體業主所有,由開發商和業主共同來決定,地下車位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因為大家在買房子的時候,嗯都知道有一個公攤面積,這類公攤不僅包含了小區的綠化,也包含了地下車位。

    結語:

    最後總結一下,目前市場上售賣的最多的車位是可以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收費,也就是所有權歸開發商所有,然後他將產權轉移給你;

    還有一類就是說的人防車位,個人認為人防車位的話,其實不是一種買賣的形式,基本上你去購買人防車位或者是開發商贈送你人防車位的時候,會給你籤一個 20 年的租賃合同,因為租賃合同超過 20 年是無效的,但是 20 年內是有效的;

    如果說你們小區車位緊張,附近也不能停車的話,個人建議是可以買一個人防車位的,你就當花了幾萬塊錢,租了一個車位,我覺得還是挺划算的。

  • 4 # java攻城獅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車幾乎已經成為每個家庭的必備品。有車的朋友可能發現,現在停車太難了!如果能有個固定車位就好了!於是,很多人萌生了買車位的想法。買車位時大家可能會遇到人防車位,很多人不懂什麼是人防車位,更不清楚人防車位能不能買的問題。

    其實,日常生活中我們接觸到的比較典型的車位型別是人防車位和產權車位。那麼,什麼是人防車位?什麼是產權車位?購買車位時要注意什麼呢?

    一、產權車位

    一般產權車位是開發商出售給購房者的,該類車位可以辦理產權證,得到產權證書的業主也可以出售車位。產權車位可以出售買賣,它的使用年限一般與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一致。

    二、人防車位

    所謂人防車位是開發商根據《人民防空法》的規定建設的地下人防工程,然後將之改造成地下停車位,這類車位稱之為“人防車位”。這類車位產權不屬於業主也不屬於開發商,所有權歸國家。中國《物權法》規定,小區人防車位必須優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否則不得對外出租。

    那麼,人防車位能買嗎?

    在中國《人民防空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人防車位能不能買,但可以明確的是,人防車位無法出售但可以出租,且租期不得超過20年。因此,購房者如果聽到開發商宣傳買房送車位,一定要問清楚是人防車位還是產權車位。

    三、購買車位需要注意什麼呢?

    1、車位產權

    首先要看車位是否歸開發商所有,即開發商是否擁有所有權。若購買的車位、車庫不能辦理產權證,則說明該車位或車庫是不能銷售的。如果車位是公共設施,開發商就不對其享有所有權,更不能將車位進行市場交易。

    2、必須要取得預售許可證

    車位預售許可證和開發商賣房要取得預售許可證一樣,也是必須要取得的。購房者在審查預售許可證時需注意,如果地下車位與地上商品房是一併申請預售的,應當在預售許可證的備註欄內註明地下車位的批准預售面積。如果地下車位是單獨申請預售許可證的,在預售許可證的“專案型別”欄內會加以註明。

    3、買車位不能用公積金貸款

    我們都知道,住房公積金應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公積金貸款不能用於購買除自住房以外的東西,當然就不能用於購買車位。

    4、具體細則要寫進合同中

    在簽訂購房預售合同時,如果車位是隨房屋一併預購的,購房者與開發商應就車位的四至範圍、車位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款等情況在預售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清楚,最好附有平面圖,並約定好出現差異的解決方式。購房者如果是先預購商品房再買車位的,則可與開發商另行簽訂預售合同,並在合同內註明預售商品房的具體情況,並進行登記備案。

  • 5 # 山口匯

    人防停車位的產權已經明確。

    《人防法》規定,人防地下停車位,誰投資誰受益,對於人防停車位的產權表述不清晰。在實際使用過程中,人防地下停車位容易產生糾紛。這也就是開發商只讓渡人防地下停車位使用權而不能銷售的根本原因。

    《民法典》規定,人防地下停車位屬於房地產開發商。這樣的話,《民法典》與《人防法》對於人防地下停車位的規定一致,邏輯上更加清晰。但人防停車位仍然不能銷售,這是由人防地下停車位的功能決定的。

    人防停車位的他項物權問題。

    人防地下停車位雖然不能銷售,房產中心也不給予登記確權,但人防地下停車位的用益物權是可以讓渡的。所以,和你說的一致,你所在小區的人防地下停車位沒有產權(其實產權歸開發商),但是可以轉人防地下停車位讓使用權。

    至於普通車位的產權與轉讓問題,不是你關心的問題,在此,就不再贅述。

    用益物權讓渡實質就是轉讓。

    人防地下停車位用益物權轉讓的實質就是人防地下停車位使用權賣出,賣出的實質就是交易,交易就遵守《合同法》。開發商願意將人防地下停車位永久出讓給你,你何樂而不為?

    開發商願意出讓人防停車位的使用權年限與房屋使用年限一致,雙方意思一致表達,合同成立。你們簽定了合同,合同就有效。

    需要提醒的是:房屋使用年限是一個永久性概念,並不是土地使用年限70年的意思。如果你購買人防停車位,合同應明確你所購買的人防停車位的使用年限為永久年限,也可以這樣表述——房屋使用年限(即:與房屋使用壽命相同)。

    透過以上梳理和分析,你可以購買人防地下停車位的使用權,開發商有權出讓人防停車位的用益物權,你願意購買,買賣成交。

  • 6 # 嘎啦小屋

    各個地方政策不同,濟南車位有產權證,青島多數都是人防工程車位。

    使用方便是第一位的,至於國家徵用,如果真有戰爭,有產權就不能徵用?

  • 7 # 秋憶納音

    如俘車場屈於人防工程 , 是不允許出售的 , 更不能辦理產權證拿

    人防工程縣國家強制配窯的市政公用設施 , 不能進行買賣` 交昆` 陪與等產權轉移活動 , 以保證市政公用設施的性質不發生妀空 , 也就縣說禁止開發商銷售屈千人防工 程的地下車位

  • 8 # 峰哥聊工程

    1、我們先要科普一下人防工程是什麼意思?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要求,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是防備敵人突然襲擊,有效地掩蔽人員和物資,儲存戰爭潛力的重要設施;是堅持城鎮戰鬥,長期支援反侵略戰爭直至勝利的工程保障。

    2、人防分為戰時和非戰時,非戰時我們一般用做地下車庫及地下儲藏室兩種常見形式;

    3、樓主所描述的產權問題,其實並不是由開發商決定的,而是由國家相關房屋管理中心確定。要確定相應產權必須要有相關手續,沒有產權的車位,只有使用權,沒有租賃買賣的權利,這就是為什麼在價格上比樓主說的普通車位便宜1萬的原因;

  • 9 # 凍凍蛋

    要是你家小區正常車位沒有產權,人防車位是可以買的,一樣的。但是合同是使用權轉讓,不是所有權轉讓。需要注意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說明,轉讓時間多久,到期怎麼辦?一般是20年轉讓期,到期後自動免費續期,這樣就沒有問題了。

  • 10 # 南京楊超律師

    解答:小區的人防車位只能租不能賣,並且租賃期限有限制。

    首先看,人防車位的權屬是國家,根據“誰投資,誰收益”原則來看誰有權經營。

    按照《人民防空法》的規定,使用和收益歸投資者,那麼投資者一定是開發商嗎?小區業主可以透過申請當地物價部門核算人防車位的建設成本,如果是由小區業主承擔的,則人防車位開發商無權租賃收益,而應交給小區的物業來經營,經營收入歸所有業主。如果開發商租賃人防上的機械車位,一般來說,開發商是有權的,機械車位有開發商的投入,所以可以獲得收益。

    其次,人防車位禁止買賣,這是一條紅線,所以就算有人買了所謂的人防車位,也是辦不下不動產權證的。

    前面說到,人防的產權是國家,國家財產禁止買賣。

    然後,部分省份對人防車位的租賃期限是有限制的,禁止變相長租,但有的省份沒有規定。

    以江蘇為例:

    如果違反變相長租,則還有很嚴格的處罰規定: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在第八十九條專條做出處罰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停車位的租賃期限超過三年或者將停車位出售、附贈的,由縣級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人防車位限制性租賃期限其實不僅在江蘇,全國其他各個省市逐漸在立法按照這個趨勢發展了。

    題主可以查詢下你所在省市是否對此有限制性規定。如果違規,建議不要亂籤,過了幾年開發商人都找不到了,不會來保證你的二十年租賃期的。

  • 11 # 馬躍成

    人防工程產權屬於政府人防辦所有,不屬於開發商所有,開發商物業可以透過人防辦批准,進行人防工程民用,都是臨時辦法,搞產權買賣是不被允許的!

  • 12 # 齊洪建—小區論道

    1.小區的人防車位,不能辦理獨立產權登記,以合同方式取得的是使用權,不是產權。

    2.《合同法》規定,租賃期不得超過20年。所以,凡是合同約定為20年期的,都不是產權交易。

    3.20年期滿後,車位的管理單位將按當時的規定,收取車位租賃管理費。所謂“與房產證年限一致”,涉嫌欺詐。

  • 13 # 壹號視角

    想買車位需要弄清楚人防車位和產權車位區別!

    人防車位:

    開發商根據《人民防空法》的規定,建設地下人防工程,然後將之改造成地下停車位,這類車位稱之為“人防車位”。該類車位不能辦理個人產權,因為產權不屬於業主也不屬於開發商,而屬於國家,無法出售但可以出租,開發商或業主只有使用權!

    產權車位:最明顯特徵有房產證或者不動產證,可以買賣和租賃,也可以貸款購買!產權年限和房屋產權年限一致,過戶更名的稅率比較高,但是能夠交易!

    人防的車位及地下室都只能和開發商或者物業簽訂租賃協議,因為合同法租賃協議最長是20年,所以和你們簽訂租賃協議也是一樣,只能是20 年,而不能再長,就算給你寫30年40年,有效時間也是20年!但是你和開發商籤的協議一定有一條,到期之後自動延續20年,與房產證年限一致的條款!如果沒有該條款還是需要慎重購買!

  • 14 # 小豬房論

    現行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範對小區建築地下人防工程面積有個最低要求,比如10層以上或基礎深埋超過3米的,按建築物底層佔地面積作為人防工程的建設面積。也就是說,如果開發商建設的地下室超過了人防工程規劃要求的最低面積,那麼多出來的面積就可以用來規劃具有產權的地下停車位。還有一種情況,有些建築物地下室由於地質結構等原因,達不到人防工程的設計要求,那麼開發商可以向人防辦繳納人防異地建設費,而將地下室規劃成產權車位,這種車位就可以出售,可以辦證。因此,地下停車位是不是人防車位,可以透過查閱設計規劃確認。

  • 15 # 建築百科

    謝邀,我是從事房地產行業的,關於人防車位能否買賣,能否辦理產權證,發現大部分人還停留在十多年前的老思想中,不動產權登記出臺後,國務院也出臺了相關支援鼓勵建設停車位的政策以及可以辦理權屬的檔案,現在有的城市人防車位已經開始可以辦理產權證了,我們先來看看人防車位的屬性:

    一、人防車位的法律屬性

    《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由於在和平時代人防工程的戰爭防禦功能並未得到多大程度的發揮,但鑑於建設人防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為了兼顧投資者的利益,《人民防空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支援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透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要點提煉:

    1.小區的人防車位,是根據國家規定依法建設的,不是違規車位。

    2.地下人防車位,建設成本高,按法律規定人防車位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一般來說,開發商出資建設人防車位,即享有該車位的收益權、使用管理權等。

    二、車位產權證辦理的現狀

    雖然早在2016年出臺了相關不動產登記管理辦法,各個省份也出臺了一些管理條例,但是部分城市還未出臺相關停車位辦理產權證的業務和辦理政策,涉及的人防車位的權證辦理就更加難上加難了。但是,目前也有些一些城市已出臺試行辦法,很多產權證(含人防車位)辦理的政策是走在很多城市的前面,比如湖南郴州市,我覺得適合各地借鑑和參考,如果郴州的試行辦法很成功,我估計會在全國推廣!下面不多說,直接看圖說話,有圖有真相:

  • 16 # 任律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其實描述的是不太準確的。因為按照法律規定並沒有人防車位這種車位。所謂的人防車位,應該是佔用建築物的人防工程所建造的車位,但是實際上這種人防工程並不應該被改造為車位。但是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開發商都是這樣操作的,所以就導致了有人防車位一說。這樣的車為因為佔用的是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的產權既不屬於小區業主,也不屬於開發商,應當是屬於國家所有。所以這樣的車位自然也不能屬於開發商,也不能對外進行出售。

    按照法律規定,開發商能夠對外出售的停車位,必須是開發商能夠擁有產權的停車位。對於開發商佔用小區公共道路或者業主公共部分的停車位依然是不能進行出售的。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因此,如果開發商佔用小區內公共區域、公共道路隨意劃定車位出售,屬無權處分,是違法行為,業主可以起訴開發商將所得收益用於小區業主。

    同時《物權法》七十四條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也就是說,如果開發商所售的地上車位屬於規劃範圍內用於停放車輛的區域,且開發商與業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對此明示該面積未計入公攤且屬於開發商所有,那麼,開發商完全有權售賣該地上車位。

    所以當開發商對外出售停車位的時候,小區業主一定要擦亮眼睛,並且要求開發商提供相應的產權證明。因為只有開發商能夠合法取得產權的停車位才有權進行出售,特別是對於佔用小區業主公共部分的停車位,小區業主是有權要求開發商停止侵權,並且要求開發商將收入所得歸小區業主共有的。

  • 17 # 東友律師團

    不能買,因為買賣合同自始無效。

    人防車位屬於城市人防工程的一部分,其產權屬於國家但是使用權可由城市的人防辦公室授權給開發商,戰時國家可以強制徵用,所以開發商只有人防車位的使用管理權,沒有產權,也就是說人防車位不屬於開發商,但是由於其特性可以由開發商來使用、管理。

    所以開發商不能出售人防車位也就是不能籤買賣合同,更不要提20的產權以及到期後與房產證年限一致的產權了。開發商只能出租人防車位,並且最長時間出租20年,因為中國《合同法》當中規定了,租賃合同最長期限為20年,超過期限的部分是無效的。這也是開發商和你說的產權20年的原因,只不過是將人防車位的使用權轉讓20年。

    所以業主想要租賃人防車位需要考慮其20年使用權的實際價值,不要被開發商忽悠相信可以拿到人防車位的產權。

  • 18 # 直來直去實話實說1

    小區地下車位(人防工程),沒有徵求業主意見,整體出售給非小區業主,小區業主無權使用,請問這是不是小區的配套設施,是不是業主優先使用和購買權 ?——法律面前怎樣維權

  • 19 # 魏紫濤律師

    感謝您對北京得眾法律諮詢的關注,專業的法律維權團隊為您提供法律服務。

    不可靠。人防車位只能租不能買。且租賃期限最長20年。

    具體是否與開發商租賃,還需要參看車位的價格是否合適?

    人防車位的使用權由城市的人防辦公室授權給建築物的建設機構,建設機構可將人防車位的使用權轉讓給相關個人和機構。轉讓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且國家戰時可強制徵用。

    小區的人防車位只能租不能賣,並且租賃期限有限制。

    據瞭解,有少數開發商在“銷售”人防車位時,跟業主簽署的是《地下停車位使用權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70年。但此項與《合同法》第214條相沖突,《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因此,一些開發商在其租賃合同中,將人防車位的租賃期限約定為20年,並同時約定將剩餘的50年使用權無償贈送給購買者,以此規避合同法的規定。

    首先看,人防車位的權屬是國家,根據“誰投資,誰收益”原則來看誰有權經營。

    按照《人民防空法》的規定,使用和收益歸投資者,那麼投資者一定是開發商嗎?小區業主可以透過申請當地物價部門核算人防車位的建設成本,如果是由小區業主承擔的,則人防車位開發商無權租賃收益,而應交給小區的物業來經營,經營收入歸所有業主。如果開發商租賃人防上的機械車位,一般來說,開發商是有權的,機械車位有開發商的投入,所以可以獲得收益。

    其次,人防車位禁止買賣,這是一條紅線,所以就算有人買了所謂的人防車位,也是辦不下不動產權證的。

    前面說到,人防的產權是國家,國家財產禁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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