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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笑風雲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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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影劇精剪
郭敬明
8月21日,男性作家李楓爆料曾遭郭敬明同性性騷擾,還稱郭敬明經常騷擾、性侵犯簽約到郭敬明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職員,更呼籲社會各界的網友們一起探討這些事情。對此,郭敬明發文澄清此事:“1.完全捏造,2.已讓律師處理。”
男性作家李楓
今日,有媒體爆料稱,據郭敬明方面可靠訊息,他已向法院起訴,指控李楓捏造事實,損害其名譽,情節嚴重,已構成誹謗罪,應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瞭解,李楓21日晚釋出微博後,郭敬明律師團隊調取和固定相關證據,今天正式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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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16037038321
對這事不做評價!我相信法律會公平的判決!借這個事件我想談談自己對郭的看法!不同意的請勿噴謝謝!第一,為啥在這件事發生後,大家的一致看法都是真實的!郭絕對做的出來的樣子?郭難道就沒想過這個問題嗎?假如你是清白的,法院也判了你是清白的,我想即使你贏了官司,但是在老百姓的心裡你會讓人更加討厭,大家絕對不會認為你是清白的,只會認為你收買了法官或者用了什麼別的齷蹉的方法!第二,對於郭的所謂公關團隊我想說的是,你們都是豬嗎?你們都啥智商啊!除了給自己的老闆惹麻煩你們到底還幹了啥?俗話說的好,拿人錢財,與人消災!可你們呢?你瞅瞅你們出的主意!還打官司,這種事能打官司嗎?本來郭在老百姓眼中就不好,這事出來就更加的難看!稍微正常點的都知道,這種事應該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能在風口浪尖的時候火上澆油,等事態平息了在慢慢消化!儘量把事件控制在最小的範圍內!減輕事態的嚴重性!這是作為一名員工能給老闆的最好建議!可你們呢!哎!所以最後我想郭最好把事件控制在還可以控制的範圍內!見好就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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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韓福東
1、李楓被郭敬明以誹謗罪起訴,這是刑事自訴案件,不告不理。
依《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也就是,如果誹謗罪成立,李楓可能最高會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2、李楓是否構成誹謗罪,關鍵點在其是否有“捏造事實”,如果有,雖然沒有暴力,但符合“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誹謗”,也屬於情節嚴重。所以,如果李楓不能提供合理的證據,可能將非常被動。
3、現實中,指控性侵的案件很多,其中相當部分因為缺乏完整的證據鏈,而無法讓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但指控者卻沒有因此而陷入“誹謗罪”的泥沼,何以?
主要有兩方面原因:1、當事人沒有提告;2、同樣缺乏證據鏈,指向指控性侵的人是捏造事實陷害。
4、李楓案不太一樣的地方在於,指控郭敬明性侵發生在事發7年之後,而在這7年之中,雙方仍存在良好的合作關係。
除非李楓還有未曝出的猛料,否則從目前的情況看,李楓可能無法提供任何證明郭敬明涉嫌性侵的證據。
而兩人7年來的良好關係,也對李楓頗為不利。這次雙方撕破臉,一定是因為存在利益衝突。所以李楓可能需要仔細應對如下的指控:他是在利益衝突的前提下,捏造事實誹謗郭敬明。
5、李楓還指控郭敬明性侵其他合作作家。這方面能否提供證人及相關證據,將對他非常重要。
7年前李楓與郭敬明同屋是否遭遇侵犯即便無跡可尋,但只要有郭性侵其他人的證據,李楓的誹謗罪也註定無法坐實。
但如果,他同樣無法提供其他人被性侵的證據。他的麻煩可能比較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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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亻間値得
就這貨?這逼樣還被性騷擾?意淫呢吧?雖然常常調侃小四一米四,缺乏男子漢氣概甚至有些娘,但是不能不承認這小夥兒不但有才有腦還上進,只憑這一點都是值得我們很多人學習的。調侃一下無傷大雅,蹭熱度也要講究分寸,損人利己就超越了道德和法律的範疇了。只會打嘴炮的噴子,看不到別人的優點,完全為噴而噴,結果永遠也改變不了自己只能吃泡麵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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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吳名8
以郭敬明之身板,性侵他乃高難度動作,根本不可能實現。有兩種可能①下藥。②利誘。李沒提下藥,這麼多年才來昭告,有原因二①李是默許的,因為原因反目,如郭甩李②別人利用李郭矛盾黑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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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煤城飛t將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大致可以明確告訴你答案:不可能獲刑。
理由是:此案己過追訴時效。刑事、民事均無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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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獵主
真搞笑。雖然沒看案情經過。之前看最強大腦郭敬明(四娘)就是個很一般般文化涵養的人,他的小說居然有那麼多腦殘追逐(國家腦殘學校要多開辦)。性侵男人肯定不是誣告誹謗,但凡正常的、是男人的都不會拿這個人品開玩笑。呵呵,這種人也有市場,我們生活在病態的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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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叫貓班長
還在炒作這個問題,大家都醒醒吧!請問李楓是sb嗎,那麼久之前的事情早不說晚不說?要這個時候來說?而且說的內容都是公開的秘密了,就差實錘的東西!那麼為什麼要在這個時候鬧這一出呢?
首先要從爵跡說起,在物慾橫流這類價值觀以及鮮肉電影的社會背景導致小時代這類毀三觀的電影都票房高揚,然後爵跡一部電影讓郭敬明迴歸現實,輿論驚人有理所應當的統一,口誅筆伐,郭敬明的電影就是垃圾的代名詞了。加上gay的影響,郭敬明可以說以後很難在電影圈吃香了,然而隔壁的韓寒卻票房口碑與日俱進,這是郭敬明不能接受,那麼怎麼才能改變這一現狀呢?
炒作!只有炒作!只有提高自己的曝光率的同時,順便把貼在自己身上gay的標籤撕掉,利用高曝光,高話題率來帶動新電影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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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風205507351
郭小四這次曝光的搞基行為其實很好理解。從心理學角度分析,一是郭小四從小有身高缺陷,對自身有深深的自卑感,所以在節目上一遇到有人調侃他的身高,就會馬上精神錯亂失態。二是暴富之後,想彌補身高缺陷,透過征服比自己強的男性得到一種滿足感,表明自己比正常的男性還要強大,進而一步步走向心理變態。可惜這次經過媒體的多次曝光,己經不能再自欺欺人,無法再自圓其說了,古代帝皇都有男寵,也不是什麼新鮮事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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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火花39107467
:李楓獲不獲罪,要看李楓提供多大證據。李楓是何許人也,真的不知,“揭露″郭敬明才聽說此人,有沒有蹭熱度的嫌疑真不好說。要想證據成立,趕緊提供肛裂證據。本人操作的絕對不個算,必須是郭敬明親力而為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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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圈兒裡那些事兒
可能性很大
首先假設這是誹謗罪,已經觸犯了法律,郭敬明會動用他的一切人脈去打贏這場官司,並且以郭的性格他一定會咬住不放的
假如不是誹謗,而是事實,但這種可能性不大,郭既然提起訴訟,就說明他已經把證據掩藏了,畢竟打官司還是要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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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微言絮語
兩個作家打起了官司,區別在於一個有名,一個無名。這其中有無強勢方霸王硬上弓?或是無名者藉機上位?外人無從得知,都有可能,只不過無論哪方這口味都太重,對誰的名聲都不是好事,但現在的臉皮不怕撕的,只要能博出彩怎樣都行。但同時,現代人的精明也是同樣的, 我想,在揭蓋時應該會出的問題事先都應該想到了,所以也不存在我等閒人為他們擔憂之事,我們就吃吃瓜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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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繁谷客
刑法定罪可比民法嚴多了,所以小四的律師團就要蒐集證據來證明李楓主觀上是不是故意,客觀上是不是捏造及散播虛構的事實,並且情節嚴重。缺一則不可定罪。從這件事來看,李楓時隔多年重提舊事追求郭敬明的法律責任很難,郭定他的罪一樣也不容易。一個明知是虛假編造謊言的人如果還這麼理直氣壯的艾特上述主體,一般人都會認為他肯定不是瘋子就是傻,反過來,小四如果要證明這個問題估計自己困擾也會很大,證明不了的話,那李楓就是無罪。也就沒了刑期一說。
其實吧,真也好假也罷,李楓的說法民眾自有理解,在法律之外或許早已定了小四的罪與惡。而郭敬明呢,如果按兵不動相當於坐實了這份控訴,所以必須要有所行動,民事看起來不如刑事那麼厲害,為了自證清白必須訴而且要刑訴。輿論造出去再說,補補自己垮掉的城牆先。
那訴了之後呢,即便開庭時允許不公開審理,但現在法律文書都上網的好吧,有的文書古意優美,有的則寫實的有點過頭,而且開庭審理時都會錄音錄影中。所以啊,無論如何這場庭審都會是一場尷尬和難堪,時間持續的越久對郭敬明來說絕不是好事。他巴不得這事趕快過去,先告上擺明立場獲得輿論平衡就可以了。
事到如今,這事結果還有點水花嗎,倆人沒準早和解了,殺敵一千自損八百的事,都聰明著呢,還刑期什麼呀!
據郭敬明方面可靠訊息,郭敬明已向法院起訴,指控李楓捏造事實,損害其名譽,情節嚴重,已構成誹謗罪,應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據瞭解,李楓21日晚釋出微博後,郭敬明律師團隊調取和固定相關證據,今天正式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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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個人一點都不喜歡郭敬明,但是這件事還是要依法律標準進行判斷。
關於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犯罪,兩高有專門的司法解釋,這裡面必須指出的是,利用網際網路資訊誹謗他人和一般的誹謗他人行為認定標準不同。
在一般的誹謗案件中,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而在利用網際網路誹謗他人的案件中,同一誹謗資訊實際瀏覽超過5000,轉發超過500,即構成情節嚴重,而李楓釋出的遭到郭敬明性侵犯的微博,瀏覽量遠超千萬,如果無法拿出進一步的有力證據,李楓恐怕很難挺得住。
我們進一步分析李楓所說的關於郭敬明性侵他本人的兩個情節,第一個是把手放在他身上,這個情節即便有也只能視為試探,雖然郭敬明的性取向已經幾乎是一個公開的秘密,但是把手放在同性身上,除非直接接觸性器官,都很難被認定為猥褻,因為到目前為止我們國家並未專門就性侵犯立法,在性侵犯上適用的是關於猥褻行為的有關規定,即指為追求刺激或滿足性慾,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那麼這個行為顯然不符合淫穢的定義,而第二個關於郭敬明要求為其口交的行為,只有五個字的描述,即便是有,這也只是一種邀約,並不帶有強制性,具體的行為也沒有實施,最大程度上構成挑逗,也無法認定成猥褻。
而李楓還指出至少有五名作家遭受過郭敬明的性侵,即便這五名作家集體站出來,各自提交證據證實郭敬明對他們有猥褻的行為,也無法證明對李楓本人猥褻的行為存在,法律對於證據的要求是嚴格的,對邏輯的要求是同樣嚴格的,而有一句話更需要大家牢記“法律面前沒有事實存在,只有證據足以證明的事實存在”,缺少證據的支援,不能發表指控他人的言論,否則就會使自身陷入困境。
所以說我們都要多多學習知識,加強證據意識,積累人生經驗,猥瑣發育別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