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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宋故事說

    有什麼看法,其實還是舉一個真實案例吧,各位給評評~

    在一個傳統家庭中,女人B經常受到男人A的家庭暴力,甚至是驅趕遺棄,由於傳統世俗約定中,所謂家醜不可外揚,女人B一直默默承受~

    終於有一天,女人B不能忍男人A更暴虐的家庭暴力,提出了離婚請求,按照相關規定,男人A應該屬於有過錯方,應少分家產。

    然而,由於時間以及其它原因,缺乏法律知識的女人B並沒有保留家庭暴力與被驅趕遺棄的證據,按照規定,夫妻雙方應平分家產。

    然而,在廣大農村以及城鄉結合部,真實的家庭都是這樣的:夫婦雙方擁有一套房,如果有其它房產,可能有木有房產證或者宅基地的情形……

    按照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只能分割產權明晰的共有房產,對於一些產權不明但事實上歸夫妻雙方擁有的則不予分割,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就是女人B想要離婚,就不能對此提出要求……除非自己去找相關證據。

    再加上,男人A的一些先天因素,即便是夫妻離婚了,也是男人A佔據原有房產……

    在這樣的情況下,提出離婚過錯方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其實就是誰提出誰吃虧,誰要求誰舉證,一個漫長的法庭訴訟,直接能耗盡提出者所有的精力,被迫放棄一些東西,以求儘早離婚,看公平,其實操作性就呵呵了……您怎麼看~

  • 2 # 穀雨茯苓

    只能針對有明顯過錯的,像家暴和出軌。

    其他的,性格融合不到一起,因為小事日積月累的,能說誰對誰錯嗎?

  • 3 # 麓風軒

    我關注過很多離婚案件和家庭財產分割糾紛,對於“離婚過錯方,少分或不分財產”這種提議,我認為想法是好的,是一種進步,但執行起來有難度,希望不斷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一、事件背景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有代表提出《民法典》相關修改建議——

    根據民法典草案規定,具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對於這一條款建議修改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且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過錯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有一定的合理性這一建議,實際上是加大了對離婚過錯一方的經濟“懲罰”,使得過錯方的離婚成本更高了,甚至有可能為此付出慘痛的代價!這一建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過去離婚案件中有重大過錯方實際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往往很低,難以彌補其對另一方所造成的傷害。代表建議的修改,不僅規定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且規定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少分或不分財產,有利於遏制嚴重妨礙家庭穩定的行為。三、執行有一定難度

    建議是好建議,執行起來有一定的難度,在相關配套措施不完善的情況下有一定的困難——

    一是“清官難管家務事”,對於一些重大過錯(特別是其誘因)難以認定,可能起因雙方都有責任;二是“過錯難以量化”,具體過錯造成多大的傷害、損失,該賠償多少錢?少分或不分的標準是什麼樣的?三、離婚是較為複雜的民事案件,除了考慮懲罰過錯方,還需要考慮子女撫養與教育等等因素,如果因為財產的分割造成對子女撫養困難也是不妥的,需要綜合考慮。

    鑑於此,我認為還需要不斷完善相關配套的方法措施,使得這一“建設性意見”具有真正實施的可能性!

  • 4 # 行走與寫作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凡是攜手走入婚姻殿堂的兩個人,都是心懷“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美好願望。只可惜願望很豐滿,而現實很骨感,在婚姻生活中,如果雙方不注意,日子就會過得一地雞毛。

    婚姻不僅僅代表甜蜜的愛情,更多的是代表一種責任,對家庭的責任。 每一個離婚的家庭,都是不幸的,因為不到萬不得已,一般都不會選擇離婚。

    認識一個男的,結婚十幾年了,有一個兒子,事業有成,經濟充裕,可以說有錢有身份,日子應該很好過。可惜他卻不珍惜自己的家庭,在外面有了女人,出軌了。

    “外面彩旗飄飄,家裡紅旗不倒”,是很多“出軌”男人的口頭禪,可是這個男的卻無法做到 “外面彩旗飄飄,家裡紅旗不倒”,因為他外面的小女人懷孕了,死活要嫁給他,不然就讓他身敗名裂。他只能選擇離婚了,主動將房子等幾乎所以的財產留給妻子和兒子,自己“淨身出戶”,組建新的家庭。看著他年近60歲,孩子卻還只讀小學,別人都紛紛嘆息,圖什麼?

    像這樣婚內出軌,離婚後淨身出戶的例子很多。除此之外,還有賭博,吸毒導致傾家蕩產而離婚的,酗酒成性離婚的,等等情況。

    無論是出軌的、賭博的、吸毒的還是酗酒的,都是對家庭不負責任的行為,即害人又害己。離婚時儘管是淨身出戶,或是少分財產,都無法彌補給家庭帶來的傷害。

    在 兩會上,有代表提出:離婚過錯方,少分或不分財產,說明因過錯導致離婚的想象普遍存在,並而已經引起社會的關注,所以才會有代表提出來。

    我認為,在離婚時,有過錯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財產,很有必要,提得很對,應該給予支援。反正我是百分之二百的支援。

    既然結婚了,就應該為對方負責,為家庭負責。因為明天和意外,不知道那一個先來,且行且珍惜。

  • 5 # 佃璽民俗藝術博物館

    這就看如何理解過錯方的意思了。有的可能比較明確,有的需要法院判。不過,多數情況下可以明確找到證據。如果實在找不到,那就看法院的了。

  • 6 # 律夫人

    我是贊同這種觀點的,因為作為律師來說見怪了婚姻生活中各種費負面訊息了,比如家暴、出軌、賭博、吸毒等,但是,現在的婚姻制度是沒有淨身出戶一說的。

    只有《婚姻法》46條規定了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個損害賠償根據司法實踐賠償金額也很低,就只有幾萬塊,對有些人來說根本不是事兒不痛不癢,沒有震懾性,我認為這對忠於婚姻的另一方來說是不公平的,假如以後出臺相關法律,離婚時對過錯方可以少分甚至不分,這就相當於明確了淨身出戶的相關法律,以後再犯對婚姻不忠的事情時就會三思而後行。

    不能說這個規定能震懾住所有人吧,但最起碼能震懾住一部分人而已,有利於維護家庭的穩定,這不正是國家嚮往的和諧嗎?同時也有助於加快生育率降低離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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