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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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胖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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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稜鏡說法
你好,刑事訴訟法中有一類證據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這個指的就是犯罪嫌疑人對整個事實的敘述,包括承認自己的罪行的內容和為自己行為辯解的內容。
自己承認自己的罪行,是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言辭證據當中的一部分,從形式上說,一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當你說出“我犯了某種罪行”以後,並且經過司法機關合法手續記錄在案,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你承認自己犯了罪,就可以根據你自己承認的內容對你進行定罪,要定一個人的罪需要一個完備的證據鏈條,就像一條項鍊一樣,中間如果斷了一環,這個項鍊就戴不起來了。證據也是這樣,它是環環相扣的,你自己的承認也是其中的一環,但是這環能不能和其他環節銜接起來,形成一條要整的鏈條,還要看案件的其他證據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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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蠻暈
新的刑事訴訟法立法宗旨明確強調……刑事案件當中如果只有證人證言肯定是不能對被告人定罪的,要注重調查研究,除了證人證言和自己的口供之外,公安機關需要有其他能夠證明刑事案件的直接證據才行,只有案件事實清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如果證人證言能夠與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證,可以將其作為定罪證據;如果只有一個證人證言,而無其他證據佐證,一般不能對被告人定罪…
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所以,被告人供述只有和其他證據配合使用才能作為定案證據。
需要注意的是,定案根據不一定是一個單獨的證據。大多數情況下,定案根據都是一系列的證據,這些證據都可以被稱為定案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