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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執中b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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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銳眼說小區
這裡有三個概念。
一是如今地下停車場的歸屬問題,或者說“權屬”問題,在法律、法規上是有很多漏洞和誤導或者缺陷的。典型的一點是:如果地下地車場是由開發商獨資建設的,那麼地下停車場的權屬屬於開發商。那麼問題來了:整個專案的土地是屬於誰的呢?應該是屬於全體業主的吧。那麼如果照此推導:我自己獨立出資,到一戶人家的房子下面建地下停車場,或者到一政府機關辦公樓下面建了地下停車場,那麼這個停車場就是我的嗎?顯然是不可能的吧。但是 雖然這個道理就是三歲娃娃都明白,但在現實中卻被整得極為複雜。
二是物業公司與地下停車場和地上停車場都是沒有多大關係的,他們只是受聘後,對停車進行管理。而沒有也不應該有更不可能有對停車場的處置權。
三是要能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的關係和定位有一個明確的概念。那就是業主委員會必須牢牢把握住是居民小區“主權”的象徵,也就是有組織業主對小區各種規矩的制定權和執行能力。而物業公司是按照業主委員會的要求來執行的。也就是說,物業公司屬於“小區保姆”,它的工作和任務是聽命於小區“主人”的代表——業主委員會的。但是,現實中,很多人還根本不明白這個關係,而能做到並且落實這個概念的小區業委會,是少之又少,鳳毛麟角。
因此說,居民小區和諧有序治理的道理還很長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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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緣分知己
地下車場一般屬於物業公司的如果原有物業公司不在這兒幹了,他們之間肯定就歸屬問題會談下,因為畢竟牽扯到利益問題,地下停車場是一個利益的樞紐,談的好了,有利於業主,談的不好了,傷害了業主的利益,業主肯定也不行!至於一年3000塊錢的費用,貴不貴,這個和當地經濟有關,沒有適當的辦法參考!
地下車位有三種產權屬性:
一,人防車位是國家的,但開發商能出租。
二,規劃車位是開發商的,他們可以出售出租。
三,上述之外的是業主共有車位,只能出租,收益歸全體業主。
所以,前兩種車位業委會無權挿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