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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菜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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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神采奕奕迤邐而行
這個話題我好像回答過一次。賠償不賠償不在於勸煙,不能因為原因合理(勸誡),但過程不合理(爭執過程中言行過度)而免於賠償;也不能因為結果惡劣(死亡),過程合理(無過激言行)而賠償。
就這件事情來說,醫生因勸誡和老人發生爭執,從樓上到地下室又上到一樓,後來由保安拉開。如果這一過程確實的話,那賠償是應該的,賠償多少可以商榷,好像新聞中說是15000?當然醫生認為是人道主義補償,但是無論自己怎麼認定,法律上應該是屬於賠償。這個判罰我認為挺合理,當然家屬有權利認為額度低了,因此提起上訴。
好像輿論一直說不該賠,勸別人不要在電梯吸菸,爭執了幾句,怎麼了?但是我要強調的是重要的不只是你的動機,過程和結果也同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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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寸步不讓小太陽
一
這兩天有一則新聞再次重新整理了群眾的三觀,讓我們不得不發出這樣的疑問,難道,這年頭,流行發這樣的財?
事情是這樣的,一患有心臟病的大爺,在密閉的電梯裡抽菸,注意,是密閉的電梯裡,電梯裡能幹什麼,不能幹什麼,沒點數嗎?在電梯裡抽菸,單不說在那種狹隘的空間內,二手菸有多害人,本身在電梯裡抽菸也是十分風險的行為,相當於置全電梯的人生命危險與不顧。
一旁的醫生看不下去了,出於醫生的本能,他勸阻大爺不要在電梯裡吸菸。這一勸勸出了人命。大爺非但不聽勸,反而情緒激動,強詞奪理,與人爭吵。大爺本身有心臟病,最後因情緒過激導致身亡。
家屬將這名醫生告上了法庭,索賠40萬!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醫生的行為與老人的死亡之間沒有直接關係,人道主義賠償1.5萬元。但家屬堅決不認可這樣的判決,目前二審結果還未公佈。廣大網友說,如果二審,法院判決醫生賠償家屬40萬,那麼將對法律徹底失去信心。是呀,家屬,你憑什麼索賠40萬?
首先,大爺有嚴重心臟病這事,除了子女和身邊十分親近的人,誰知道?難道指望每個和他素不相識的人都知道這件事嗎?難道指望無論大爺的行為多麼橫行霸道,所有人都要讓著他,視若無睹?大爺有心臟病這事醫生是不知情的;大爺脾氣這麼暴躁與執拗,在醫生開口勸阻之前,亦是不知情的。
這就好比兩個陌生人在電梯內相遇了,一個年輕,一個年老。年輕人對老年人的身體狀況和脾氣性情一無所知。年輕人看到老人在密閉的電梯內抽菸,覺得這樣的行為一來對身體不好,二來危險,於是開始相勸。哪知,老人脾氣暴躁,不聽勸,反而言辭激烈,為自己狡辯。年輕人不知大爺有嚴重的心臟疾病,且血氣方剛,於是與大爺爭辯起來。此刻,已不是單純的勸阻吸菸,可能,兩個人的情緒都有點激動,有點情緒化,大爺的情緒化更嚴重一點。最後,物業來了,兩個人才停止爭辯。但,不幸的種子已經埋下了,大爺隨後因心臟病突發離世。年輕人這才恍然大悟:原來,那位大爺是嚴重的心臟病患者。但他一開始是真的不知情的。他所做的一切都只是出於職業和人性本能,並不想置人於死地。
如果一個從外表壓根看不出來他有癌症的人在公共場合吸菸,被執法者處罰款兩百塊,導致癌症患者情緒激動,引起病情惡化,最終死亡,執法者要賠償40萬嗎?如果不是執法者要罰款200元,病人也不會情緒激動,病情惡化,執法者不賠償40萬,誰賠?
動車上,如果一個有心臟病的老人硬要一個年輕人把自己花錢買的臥鋪讓給他,不讓就破口大罵,最後導致年輕人也情緒激動,兩人爭吵,老人死亡,年輕人要賠償40萬嗎?
這起案件裡的醫生、後面兩個例子裡的執法者與年輕人,都不知道對方的病情,所做一切皆是出於職業和人性本能,間接導致它人死亡,憑什麼要賠償四十萬?再者,自身患有重大疾病,就要置他人的權利於不顧嗎?誰的人權不是權?我曾親耳聽到一個癌症病人這樣說:“反正我的病好不了,我要看誰開車,被他撞,讓他賠錢。” 固然,患了癌症,是人生大不幸,但就有理由毀了別人的人生嗎?
三
三
其次,家屬說,如果醫生看不慣,大可下電梯,為何與老人在電梯內爭辯了2分鐘?最大的可能是這樣的:一開始,醫生只是相勸,沒想到大爺不聽勸,言語激烈的為自己辯護,甚至扯著嗓門大喊大叫,中間夾雜著一些讓人聽起來不那麼舒服的字眼。醫生也是正常人,且血氣方剛,一見大爺如此蠻橫,也忍不住了,於是才爭辯了2分鐘。
有過這樣的案例,一個抱著孩子的媽媽勸阻一個小夥不要在公共場合吸菸,結果被追著滿街打;有人指著飯店內醒目的牌子,提醒一位面前煙霧繚繞的顧客,不要吸菸。這位顧客立即破口大罵:“你算什麼鳥東西,我就抽!” 正常的人聽到別人如此辱罵自己,會忍得了嗎?那麼,後續的爭吵無法避免。
還有人說,如果是正常的提醒,怎麼會發生爭吵?錯了,碰到不講理的人,哪怕正常的提醒,也會惹來謾罵,甚至追著提醒者滿大街奔跑。
記得曾經與朋友在一家餐館吃飯,館內已經明顯表示禁止吸菸。仍有一桌客人忘我的抽著煙。我們那桌恰巧有個朋友近期咳嗽的厲害,聞見煙味半條命都沒了。可是,我們那一桌都是小姑娘,竟沒有一個敢上前勸阻那些吸菸的彪形大漢。我們怕上前勸阻,大漢們一個反手就把我們震住了。
人呀,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是很難的,一旦被別人指出錯誤,有人懷恨在心,有人當場變臉,有人破口大罵,有人強詞奪理。
前一段時間,有個男子在人員密集的地鐵上不停隨口吐痰,旁邊的阿公也是勸了幾句,沒想到該男子不聽勸,反而甩著頭髮破口大罵:“你算什麼東西啊,你上海幾套房啊?” 說罷,又吐了幾口。
所以,為什麼醫生和老人在電梯裡爭辯了那麼久?如果老人聽勸,不吸菸了也就罷了,但他沒有,反而情緒激動,最後,引發心臟病,身亡。
四
再者,究竟什麼才是大爺身亡的根本原因? 有個網友說的好,是大爺自己。醫生,充其量是個導火線。
大爺明知自己有心臟病,卻還抽菸,在明令禁止吸菸的電梯裡吸菸;大爺明知有心臟病不能動怒,不能太過情緒化,卻還由著自己的情緒,被人勸阻不要在電梯裡吸菸,就能引發這麼大情緒波動。有網友說,這個醫生只是不幸碰上了,大爺的脾氣估計很暴躁,也很蠻橫,如果不是醫生,也會是其它人惹怒他,引發情緒波動。
這不禁讓人想起這些案例:熊孩子偷騎小黃車,結果被撞身亡,家屬索賠ofo 800萬;南京高鐵站男子貿然從高鐵站內部橫穿而過,最後被列車夾到身亡,家屬也向高鐵索賠。
他們的理由都是一樣的,前者是責怪ofo的密碼鎖太容易,而且車輛監管不嚴;後者是車站內部管理不嚴,竟然讓男子從內部經過。可是,ofo為多少人的出行帶來便利,ofo強按著你家的孩子偷騎車嗎?地鐵站第一時間救助該男子,還把站臺拆了,成百上千的乘客因為他的亂穿耽誤了行程,又該從何說起?
是呀,人命大於天。但誰的生命都是命,誰的權利都是權利,規則就是規則,破壞不得。最重要的是,我們自己掌握著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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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美食後不胖胖
今年5月2日,河南鄭州某小區,作為醫生的楊某,在電梯裡遇到一老人抽菸,據說當時在電梯裡的煙很濃,醫生就善意提醒老人一下,勸退其吸菸,可老人就是從開始到最後,老人的煙都沒有熄滅,可能老人感覺醫生沒有尊重他,雙方離開電梯後,其去取回快遞後,和物業的人員發現老人突發心臟病,去世啦!
而事後據醫生透露,他們之間沒有肢體衝突,言語上也沒有對老人人身攻擊。而其在電梯裡勸阻吸菸,被勸後老人突發心臟病離世,家屬表示老人事發當天,身體並無大礙,並沒有任何猝死跡像,是因為其勸阻吸菸,致老人心臟病發猝死,於是把其告上法庭,家屬向其索賠40萬元。
老人在電梯吸菸致兩人起言語爭執一事,法院一審查明,老人在醫生離開後猝死,醫生和老人死亡無必然因果關係。據相關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公平原則,酌定醫生補償1.5萬。醫生表示,老人猝死他也很難過,即使家屬不索賠,他發自內心也給予家屬一定數額的補償。但是他認捐,不認賠償,說是這個補償是人道主義的捐助。對於法院的判決,老人家屬還不滿意,家屬再次上訴,11月1日,二審未當庭審判。但網友們的評論卻亮啦
對於這件事的發生,網友紛紛說一分不賠償,更有人說,應該向家屬反索賠,因為他是在公共地方吸菸,公共地方就是不給吸菸的。對於這件事,你怎麼看?我們應該賠償嗎?老人在公共地方吸菸可以嗎?家屬索賠40萬,你支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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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倚夢閒話63233292
這個時代不知怎麼了,淨出怪事。
公共場所禁菸都實行好多年了,可就有人當耳旁風,這不,電挮內吸菸被勸竟勸出了人命,勸人竟勸出了天價官司,多麼荒涎曲折的鬧劇,多麼可笑的人性。
這個世界有時真能捉弄人,醫生出於職業的慣性,對別人在公共場所吸菸且在密閉的電挮內,當有義務勸阻,且是作為一個公民的權利範圍,我們不能總是抱著法不責眾的心裡,如是,對個人對社會都是極大的傷害。
事情即然已經發生了,我相信,四十萬的賠償是對社會良知的嘲諷,漫天要價是對人性的挑戰,我更相信,法律的天平應當是正義的。有人說,生命無價,即然生命有價可言,對於傷害別人而死的自作自受者,那就是低賤。
作為一個社會成員,我敬佩醫生的職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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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共由_海
既然勸者無錯,就不應該賠償或者補償。雖然死者為大,但是就死者的行為以及其家屬的反應,不應當鼓勵和縱容。死者家屬打人、脅迫給犯法的死者下跪,應當追究法律責任。建議勸者上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社會需要一個公平公正的法制環境。不能因為死者家屬眾多就可以仗勢欺人,為所欲為,肆意踐踏法律。法律應當還勸者清白,為勸者主持公道。建議勸者用法律合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這個事情已成為公眾事件,建議勸者不要妥協。社會公德非常脆弱,不能坐視公德受到踐踏和藐視,對公眾有誤導作用。
回覆列表
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制度規定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菸:
(一)醫療機構的室內區域;
(二)託兒所、幼兒園;
(三)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
(四)高等學校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區域;
(五)影劇院、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科技館、檔案館、少年宮、紀念館等科教、文化、藝術場所;
(六)商業、金融業、郵政業和電信業的營業廳;
(七)公共汽車、計程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售票廳、室內站臺;
(八)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九)體育館、健身館;
(十)健身場,體育場的比賽區和座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