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法律界的專業人士,幫指導一下我的一個朋友,他在一家企業打工上班,後去籌建分公司,後公司在沒有通知和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合作協議和勞動合同,並且也沒有進行專案清算,請問這訴諸法律的話該如何打這場官司?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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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陳景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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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立彬大哥
企業員工對於企業與它方合作的合作與解除,是沒有直接權利過問的。只能過問自己是什麼原因導致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呢!是自己的原因導致合作專案受損或失敗,公司有權利起訴個人賠償!反之個人也可以起訴公司按勞動合同法補償!
這個問題涉及勞動爭議。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合法理由,解除勞動關係屬違法行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可能有兩種結果,其一,恢復勞動關係;其二,解除勞動關係,單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的計算(賠償金=經濟補償金X2)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