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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金典財稅

    所謂划算是針對增值稅而言的,從利潤的角度考慮肯定不划算。

    一、為什麼說從增值稅的角度看划算。

    根據營改增相關檔案規定,對於清包工工程,增值稅可以實行簡易計稅,徵收率為3%。這種情況下,不需要取得進項發票用來抵扣,操作起來相對簡單且稅負不高。因此,不少人認為很划算。

    例:某公司承包的清包工工程實行簡易計稅,本期實現收入100萬元,則:

    當期應交增值稅=1,000,000.00÷(1+3%)×3%=29,126.21(元)

    看到沒有,如果交營業稅,還需要3萬元,現在交增值稅,實行簡易徵收,只需要2.91萬元,因此,不少人感覺和一般計稅專案9%的增值稅率相比,稅負很低,很划算。

    二、為什麼說從利潤的角度看不划算。

    其實這個不用多說,幹工程的都明白,清包工工程,乙方只是提供部分輔助材料及人工,主要甲方直接甲方供應。作為乙方,沒有材料差價可賺了,你說還划算嗎?所以,從利潤的角度看,肯定是不划算的。

    天上不會掉餡餅,之所以可以採取簡易計稅,就是考慮到在清包工的方式下,乙方沒有多少進項發票,進項發票都被甲方拿去抵扣了,乙方的利潤其實也不高。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再實行一般計稅,讓乙方按9%的稅率繳納增值稅,那乙方豈不是虧死了。

    因此,建築勞務走清包工合同,對這個問題要辯證地看。

  • 2 # 財稅小青年

    你的理解不正確,划算不划算是分情況的!

    一、划算的情形

    如果營改增前後乾的都是清包工或者甲供材工程,那營改增無疑是划算的,因為營改增過後,提供甲供工程、清包工以及建築工程老專案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徵收率為3%,且營業稅是價內稅,而增值稅是價外稅,同樣的合同價,計稅依據減少了,要交的稅相應的也減少了!

    比如一項清包工專案營改增前後價款同為103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營改增前應交營業稅103×3%=3. 09萬元,應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為3.09×(7%+3%+2%)=0.37萬元,合計應交3.46萬元,而營改增後應交增值稅103➗(1+3%)×3%=3萬元,應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7%+3%+2%)=0.36萬元,合計應交3.36萬元,減少0.1萬元。

    企業所得稅營改增後更是直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

    的確,這種情況下確實是划算的!

    二、不划算的情形

    企業經營,追求的是淨利潤而不是交稅的多少,其實這個不用多說,是幹過工程的都知道,作為乙方,營改增前很多材料都是我來採購,然後我根據我的採購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潤向甲方報價,我賺取的利潤由材料差價和勞務兩部分組成,而且材料差價那部分的利潤是相當可觀的,有時甚至佔整個工程利潤的大部分,但是營改增過後的清包工工程,乙方只是提供部分輔助材料及人工,存在主要利潤空間的材料全部由甲方直接供應了,乙方几乎無任何材料差價可賺取了,所以,你還會覺得清包工划算嗎?

    看到這裡,你可能要說:那乙方不是虧大了嗎?

    其實不是的,由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稅率由3%的全額計徵改為11%(現在為9%)的銷項減進項計算繳納,這是國家的大政方針,是稅收更明確的表現,同時也是進步的表現。國家也是考慮到建築業缺乏進項抵扣這個因素,才制定出簡易計稅3%的徵收率政策,其實是個過渡政策,等到建築業逐漸步入正軌,簡易計稅也是終將取消的!

    再此呼籲一下甲方,營改增政策的甲供清包工程對你們總體上是有利的,主要材料都由你們供應,希望減少點“豆腐渣”工程!

  • 3 # 稅輝

    眾所周知,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辦法。當然,納稅人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所以樓主的意思,應該是按照簡易計稅辦法提供“清包工服務”比較划算。採取簡易計稅一定最划算嗎?在稅收上的確如此。但是在實際業務當中,很多當事人可能就不會採取“清包工”的方式

    提供“清包工”建築服務,採取簡易計稅,的確可以少交增值稅,並且少交企業所得稅。

    “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一般是指發包方負責採購原材料、耗材等,承包方只提供建築勞務

    這種模式下,承包方提供建築服務,很難取得充分的進項發票來抵扣,因此政策上允許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

    在沒有進項稅額抵扣的前提條件之下,採取簡易計稅辦法,的確可以少交增值稅。

    舉例:

    某建築企業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工程含稅價款11,227元。

    假如採取簡易計稅辦法的話,應交增值稅=11,227÷1.03×0.03=327元;

    假如採取一般計稅方法的話,應交增值稅=11227÷1.09×9%=927元。

    很明顯,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採取簡易計稅辦法,可以少交很多增值稅

    但是企業不僅要考慮增值稅,還需要考慮企業所得稅

    同樣承接上例:

    採取簡易計稅辦法的話,主營業務收入等於11227÷1.03=10,900元。

    採取一般計稅方法的話,主營業務收入等於11227÷1.09=10,300元。

    而成本費用肯定是一樣的,所以採取簡易計稅辦法,收入更高,利潤更多,相應的,應交企業所得稅就更多了。

    兩者的差距,恰好是採用簡易計稅少交的600元增值稅,計入到了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同樣一筆業務,採取簡易計稅的話,增值稅少交600元,企業所得稅多交150元(假設稅率25%),合計少交450元的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利潤空間有限,並且發包方未必喜歡3%的發票

    假如建築企業不採購原材料,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屬於純賣勞力,利潤空間自然就有限了。所以很多建築企業可能並不樂意選擇清包工的方式。

    另外一方面,假如清包工方式選擇簡易計稅的話,甲方只能取得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甲方也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話,他就不太樂意了,因為3%的專用發票抵扣的進項稅額就少了很多。有可能甲方會以此為理由,要求承包方降價。

    而假如降了價,增值稅確實少交了,但是自己賺的錢就更少了。所以這需要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權衡。

    所以,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採取“清包工”方式,未必是最划算的。

    只能說,如果已經選擇清包工了,當然適用簡易計稅更划算,畢竟可以少交不少稅,解決了沒有進項發票的煩惱。

  • 4 # 稅眼看世界

    關於這個問題回答如下:

    1.營改增以後,說建築勞務走“清包工合同”最為合算,個人估計是從增值稅稅負的角度考慮的。因為“清包工”按建築施工行業增值稅政策規定可以採取簡易計稅的方式,簡易計稅增值稅徵收率3%。如果不是“清包工”,建築施工行業目前的增值稅一般計稅適用稅率為9%。如果是以提供勞務為主,則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很少,增值稅稅負水平會大幅提升。

    2.是不是建築勞務一定走“清包工”就合算呢?個人認為不能僅依據增值稅稅負的高低來判斷,應該從專案總體盈利水平進行綜合分析。實務中實際上一些建築施工企業並不是清包工,由於大量採購材料、裝置,透過這部分獲取的利潤如果很高的話,可能彌補增值稅稅負水平上升的影響。

    3.不管是什麼專案,結合實務經驗和稅收政策規定,進行必要的測算,分析企業綜合盈利情況至關重要。

  • 5 # 智融聊管理

    營改增後,建築勞務採用清包工合同方式是否真的最為划算,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並進行相關的分析和判斷。

    我們知道,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清包工的計稅方法,適用的是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和繳納增值稅,這也是認為清包工合同最為划算的原因之一。

    其計算公式為,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銷售額(不含稅)*徵收率。

    但站在企業整體經營的角度來講,建築服務的清包工合同模式未必是最優方案:

    1、建築服務的清包工合同方式的好處是,在增值稅的繳納上適用簡易計稅辦法,徵收率相對較低,增值稅稅額確實降低了,還沒有了缺少增值稅進項稅發票的煩惱。

    ,某建築勞務企業年實現營業收入100萬元,如果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適用的稅率為3%,則增值稅=100萬元/(1+3%)*3%=2.9萬元;而如果按一般計稅法計稅,適用的稅率為9%,則增值稅=100萬元/(1+9%)*9%=8.2萬元(沒有考慮進項稅因素)。

    建築勞務清包工的簡易計稅確實比一般計稅法稅負大幅度下降。

    2、建築勞務清包工適用簡易計稅,或許會影響企業對外建築勞務的承接。如果清包工合同方式採用簡易計稅,那麼甲方只能獲取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甲方如果同樣採用簡易計稅方式,或許對業務承接沒有影響,為彼此的利益沒有太大的影響。

    而如果甲方是一般納稅人,則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進項稅明顯降低,勢必會增加甲方的增值稅稅收負擔。如此,會影響與甲方的合作,或業務的承接,或許以此提出不合作,或提出其他的不合理的條件。這樣,也會影響建築勞務企業的經營業務和經營結果。

    3、對企業經營利潤的影響。建築勞務企業如果只是清包工合同,只是為甲方提供部分輔助材料和人工,那麼只能賺點辛苦錢,對企業來講經營利潤的降幅也會很大。

    我們知道,企業經營的目的是企業價值最大化,是想辦法賺取更多的利潤。作為建築勞務企業,營改增之前多數由乙方負責主要施工材料的採購,也就是向甲方報價時,主要包括兩部分,即採購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潤,以及勞務費。而施工材料差價部分對利潤的影響很大。

    也就是說,如果建築勞務企業採用清包工合同勢必會影響企業的經營成果。

    總之,營改增後,建築勞務採用清包工合同方式是否最為划算,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和測算後,再確認是否採用清包工合同方式,不能簡單的認定清包工合同方式是最合適的。

    2020年11月15日

  • 6 # 康愉子

    之所以說建築勞務走“清包工合同”最為合算,主要是考慮清包工專案,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增值稅。

    比如:A公司是總承包方,它把其中一部分工程以500萬的價格分包給另一個小建築公司B公司去做,那麼,B公司的這個500萬的專案,就可以單獨核算,申請登記為按照徵收率的方法, 簡易計稅。

    簡易計稅和一般計稅方法的差異,樓上 @稅月靜好35 有完整的計算,很詳細地證實了用簡易計稅,可以少交增值稅和相關的附加費用。

    其實主要是稅率的差異,500萬的清包工專案,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稅率是11%,就假設全部金額都能拿到進項,即便按照6%的勞務派遣服務開專票,500萬也還要交5%的增值稅。

    而按照簡易徵收,只有3%的稅率。何況,不可能500萬全部有進項發票,那就沒利潤了。

    所以,似乎怎麼算都是簡易計稅方法更划算。

    不過建築行業的專案,常常是很長一個鏈條的業務,層層分包,能否選擇簡易徵收,受很多因素制約:

    1、分包方出於稅務籌劃的考慮,不同意承包方用簡易計稅方法。承包方一旦採用簡易計稅,那麼承包方只能開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分包方通常都不會接受3%的專票,因為從他們的角度,就是少抵扣了進項,除非再降價。

    2、因為建築行業對資質的要求比較嚴格,通常要到最後包工頭層面,才會是純勞務,中間的分包方,通常還是有資質的建築公司。所以,完全的“清包工”合同並不佔多數,更常見的可能是“甲供料”形式。這樣一來,分包方自己也可能需要採購材料,如果採用簡易計稅的話。因為簡易計稅不能抵扣進項,材料的進項其實就是浪費了,從整個增值鏈條來說,不是最划算的,反而是便宜了稅務局。

    3、稅務機關有要求,清包工專案認定為簡易計稅要有一定的條件,至少要求合同是明確約定的,然後還要求專案核算清楚。比如:不能你這個專案用了簡易計稅,就把本歸這個專案的進項全挪給別的專案去抵扣。所以,需要提前跟稅務專員有溝通確認,看看具體有什麼要求,否則會過去。

    結合以上這些情況,真正划算的是,甲方也採用簡易計稅,不需要進項抵扣,那麼分包方也用簡易計稅,兩方才都划算。只是這種情況並不常見,營改增之前的一些老專案可能是這種情況,或者甲方是小規模納稅人,總之是可遇不可求吧。

    我覺得,建築服務的鏈條是一環套一環,不管是採用哪種形式的合同,都還是需要結合現實情況綜合考慮,不太可能簡單地認定為用簡易計稅就最划算。那句很不靠譜的話: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吧,籤合同之前多算算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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