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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女主播們一個月光打賞就有幾百萬,這對原唱歌手是不是一種侵權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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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請稍等正在顯示

    不算吧,歌曲翻唱者不能將原唱的歌曲用於商業用途,就是靠這首歌曲和某物件達成一種合同,從而獲取利益

    而直播翻唱是屬於大眾打賞,和街頭賣藝沒多大區別吧,當然如果只翻唱同一首歌曲來討好大眾獲得直播禮物的話,估計會和“旭日陽剛”一個下場

  • 2 # 放眼望世界的青年

    要搞清楚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明白什麼叫直播。

    直播:是透過網際網路等技術手段將當時發生的事或其他用直播的形式展現出來給大家的實時互動。它本身不含任何商業目的。

  • 3 # 峰迴雪

    算得,前提是他們沒有徵得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

    作為一個法律專業的,明確的告訴你,上面那些說不是的,估計連專利權法都不知道是什麼吧。

  • 4 # 起個名字事兒真多

    只要產生一切金錢往來的活動都算商業用途,所以他們一定是侵權了,但是或許一些原唱認為他們唱的比自己更好,音樂作品就是需要交流分享創新的,所以這件事沒有任何人追究,名氣大的歌手比如周杰倫,林俊杰他們不追究是因為他們是有良好道德品質的藝人。像什麼天佑這些低俗地痞流氓他們不追究是因為他們也翻的別人的。如果有一天真有人出來告這些主播,那一定是窮瘋了的3流明星出來蹭熱度而已。

  • 5 # jiujiu晴天

    因為唱歌是被用在了商業目的。

    打賞也是一樣,畢竟主播得到了分成,也從中得到了利益。

    另外,請不要用打賞是自願的去開脫。因為主播清楚明白他唱歌是為了工資和打賞,有很強的商業目的。你如果唱自己的歌,這才不是侵權。選秀節目,街頭,酒吧等等唱別人歌的都是侵權行為,只是版權方去維權的成本太高,不划算,對於歌曲本身的傳播也是有利的,所以才不跟你計較。KTV 這種地方,老闆都是要花錢去買曲庫的,更新歌曲也是要花錢的,不然你是唱不了的。

  • 6 # 逆襲胖子楊

    法盲太多,不懂法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懂的人”聽不懂“懂的人”說什麼,甚至不願意聽,自我固執的封閉在自己的舒適圈內。

    為了更清楚的解釋,我慢慢細細的說。

    首先說什麼是商業行為?理論上來說,只要是透過唱歌獲取利益,都屬於商業行為。無論是ktv裡還是直播平臺,無論是街邊賣唱還是我是歌手,本質上都一樣。

    為什麼有些人“好像”沒交版權費?我是歌手的所有參賽歌手可以不需要交版權費,因為正常來說,都是應該有電視臺統一交的。ktv裡的版權費也是由營業者交的。提莫的版權費“可能”是直播平臺交的。之所以用了“可能”二字,是因為我也不知道,我覺得,牽扯到這麼大的經濟利益,沒必要為那些並不太多的版權費冒風險,不符合經濟利益。舉個例子來說,你中獎500萬,會不會為了100萬的稅鋌而走險?也許有人會回答“會”。那麼如果你可以源源不斷的中獎500萬,但只因為一次偷稅漏稅就會斷送這個持續中獎的機會,你還會鋌而走險嗎?說到底,這是個經濟學常識問題。

    最後說一下,為什麼街邊賣唱沒人告他侵權。按理論上來說,街邊賣唱也是侵權的。為啥沒人告?那只是因為沒有必要,也沒有足夠的執法力量。打個比方,你開車闖了紅燈,發現沒有被拍到,不是闖紅燈不違法,而是因為國家沒有足夠的能力把每一個路口都安裝上監視器。

    我想我解釋的足夠詳細了。

  • 7 # qincasin

    想必大家還記得以前的旭日陽剛因為翻唱了汪峰的 春天裡 這首歌而走紅麼?後來旭日陽剛又參加了春晚的演唱。最後由於旭日陽剛一直翻唱汪峰一人歌曲而被汪峰控告侵權。總的來說,你唱歌、翻唱這些無所謂,但是你要是打著商業的行為而翻唱我覺著就算是侵權了。

  • 8 # 杜默為詩3

    已經不是第一次了。之前馬融的,<一瞬間> 也是。

    這個情節還要嚴重點,因為麗江鬼直接就把這兩首歌當自己的出了CD。並沒有註明Cover。

    商業用途,感覺這個詞定義好像沒有那麼明確。主播們透過主播最終也是獲得了錢財,這按理來說算是商業用途。

    來個轉折,很多時候在唱別人的時候,他可能會先說,好,下面來一首誰誰誰的什麼歌,就好比你轉了一篇文章註明了出處,檔了別人的圖片在發表註明了出處。這又得另當別說。

    就比如除了麗江鬼,其他人都註明了Cover。這就是區別!

  • 9 # 似言非語

    得看直播平臺是不是如同KTV那樣繳納使用費。如果交了,就不侵權,如果沒交,就是侵權。不過也有不少是屬於打擦邊球的,比如改編的。直播平臺無論是主播工資還是觀眾打賞,都是商業行為。有人說打賞是自願的,不算商業。這就像看比賽,你可以買票進現場,也可以看免費電視轉播。但是直播這個票價就是你自己決定的了,這些錢不是街邊賣唱的揣口袋裡面就完事的,這是要報賬上稅的,平臺發工資就是用的這個錢。

  • 10 # 文明的噴子123

    肯定是侵權了,那些說“打賞屬於個人自願的行為,不屬於商業行為”的論點根本站不住腳,因為任何商業行為都是個人自願的,別人釋出一個唱片,也是個人自願購買,也沒人逼著買,那些說“別人是看人的,不是聽歌的”這論點也站不住腳,這隻證明唱歌不是他主要商業行為,或者比重較低,那麼版權方就可以要求分成,你覺得佔多少比例就給我多少分成,而不是一分不給,直接用,還有沒有人維權不代表他不侵權,比如一個小偷偷了你一塊錢,你不報警,那麼他就不犯法了嗎?你為什麼不報警,是認為他不犯法嗎?不是,你是認為你報了警,警察也不一定管,管了也不一定抓的到,抓到了也只賠你一塊錢,得不償失,同理,版權方也是這樣認為的,報了警,警察不一定管,管了不一定能要到錢,要到錢還不夠我的人工費

  • 11 # 萬色返空

    這個事情真的起訴無法清晰界定。因為主播收到的禮物是因為她唱了你的歌收到的禮物還是因為她本身的顏值或者其他因素?原告拿不出確鑿的證據來,所以敗訴的可能性很大。而且,主播唱的歌那麼多,也不是每個唱片公司都來起訴,一兩首歌,你起訴費時費力,所以這種事情往往就這麼算了。

  • 12 # 東南亞短笛哥

    這很複雜,如果看到別人唱自己的歌。賺了大錢,心裡就會不舒服。

    但是看到別人唱自己的歌,以至於讓歌年復一年的傳承下去,心裡也會高興吧,而不是那歌被塵封起來。

    就像十幾年前的歌,現在很少人唱,但有一天被某人唱火了,某位被遺忘的。歌手又被人想念起來,他會不會高興呢。還是說看到別人唱了他的歌賺了錢,他就去告他呢。

    這一切都取決於作者的心情了。

    人嘛,並不是時時刻刻都要被法律所束縛的。明知道這違法,人們也會去做。是每個人。世界上肯定沒有人敢說他一生之中,明知道某件事違法,他還是去做了。這種事永遠不會發生在他身上這種事。

    你說你是個好人,你就沒做過壞事嗎?

    我覺得自己人還不錯。但我也做過很多違法的事。違法不代表你就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這世界畢竟不是計算機那樣,一切都是完全的規則。

  • 13 # 環球娛樂看點
    接下來在說說怎麼樣算侵權:在未經本人允許下將別人的成果,知識等以商業目的非法使用。

    所以很明白,主播並不算侵權,她們只是唱歌,沒有非法也沒有以商業目的(針對打賞這種行為我也不清楚算不算商業目的,我認為打賞在於自己,你不打賞哪來的目的可言?)。

    只要產生一切金錢往來的活動都算商業用途,所以他們一定是侵權了,但是或許一些原唱認為他們唱的比自己更好,音樂作品就是需要交流分享創新的,所以這件事沒有任何人追究,名氣大的歌手比如周杰倫,林俊杰他們不追究是因為他們是有良好道德品質的藝人。像什麼天佑這些低俗地痞流氓他們不追究是因為他們也翻的別人的。如果有一天真有人出來告這些主播,那一定是窮瘋了的3流明星出來蹭熱度而已。

    不算吧,歌曲翻唱者不能將原唱的歌曲用於商業用途,就是靠這首歌曲和某物件達成一種合同,從而獲取利益

    而直播翻唱是屬於大眾打賞,和街頭賣藝沒多大區別吧,當然如果只翻唱同一首歌曲來討好大眾獲得直播禮物的話,估計會和“旭日陽剛”一個下場

    因為唱歌是被用在了商業目的。

    打賞也是一樣,畢竟主播得到了分成,也從中得到了利益。

    算得,前提是他們沒有徵得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

    作為一個法律專業的,明確的告訴你,上面那些說不是的,估計連專利權法都不知道是什麼吧。

  • 14 # 野火迷情

    這個怎麼說呢,很多明星在演唱會上也翻唱很多別人的歌曲,也產生了賺錢效應,是不是也構成侵權,很多綜藝類節目都有類似的行為,是不是構成侵權了呢?你這種行為有沒有對原唱歌手或原作者造成一些影響或者困擾,導致原唱歌手或原作者蒙受經濟上損失或者精神的一些因擾構成侵權。唱歌類網路直播雖然也產生一定經濟利益,但沒有拿某一個作品或某一首歌作為自己的代表產生代表性作用,沒有特定的就只模仿某一個歌手,所以就沒有構成侵權。你比方說模仿邁克.傑克遜除了他誰也不模仿,而且用於商業用途賺錢,這肯定是侵權,

  • 15 # 翻天麻老虎

    直播你唱唱沒事,出來參加活動一類的就不行了。當然也不是不行,正常情況經紀人肯定已經是交版稅了的。如果要改編,你還得和對曲目改編權的擁有者聯絡,別人同不同意。也許歌手只是唱唱歌,但是他們經紀人都是做到了的。這是行規,你不遵守?大家都排斥你,你就完蛋了。

  • 16 # 遊俠丶草原

    如果在家直播隨便唱唱,應該不算。首先主播盈利模式分平臺工資和粉絲打賞。主播唱歌基本上是想到一出唱一出,展現自己的技能。歌也不是固定某人的歌或者某作者的歌。而是大雜燴。你非較真要版權的我可以不唱對吧。另一方面主播唱的歌經常會炒熱這個歌,如板孃的普通的disco。雙方也是互相促進的。

  • 17 # 食節

    從嚴格意義上說,算。

    按照著作權法,在公共場所播放,或者在商業演出活動中使用了,就要付給相應的使用費。

    KTV算是營業場所,是向經營者徵收的。一般的大型商場播放背景音樂歌曲,也都交費的。

    不過呢,說真的,這著作權的錢收起來麻煩的很。還有就是,不出名的歌,恨不得讓人多唱唱好推廣一下。這東西,嘿,我都見過。

    我覺得,多給創作人分點錢,才有創作的動力嘛。我們才有更好的作品可以欣賞。

  • 18 # 冰焰律師

    毋庸置疑,這種方式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的。

    週二珂和馮提莫以開直播的方式演唱他人歌曲,在本質上是一種表演行為 ,並且是一種公開表演的行為,這種行為正是著作權人所享有的表演權的受控行為,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有人可能會說,他們是免費公開表演的,沒有強制收取觀眾的費用 ,只是偶爾有人會自願對她們進行打賞,因此並沒有侵犯著作權。這種說法是無法成立的,因為所謂的免費表演是一種雙向免費,一是不能向觀眾收取費用,二是不能向表演者支付報酬。首先,馮提莫她們是以盈利為目的在開直播的,觀眾的打賞行為正是她們盈利的主要手段,難道他們是為了廣大宅男的公益事業而無私奉獻嗎?其次,她們所簽約的直播平臺會給她們發放報酬,因此她們侵犯了著作權無疑。

    至於為什麼沒有著作權人進行維權,我想有一下幾個原因:1.著作權人法律意識淡薄,根本不知道這是侵權行為;2.著作權人維權意識薄弱,不想為此浪費精力;3.著作權人覺得這樣反而增加了他的作品的知名度,利大於弊;4.著作權人心胸豁達,覺得無所謂;5.著作權人在等羊養肥了再宰,比如喬丹對中國的喬丹體育,就選擇在後者發展壯大以後再起訴賠償,這樣就能獲得鉅額賠款。雖然最後是以失敗告終,但這一想法本身是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

  • 19 # 母豬一頭

    我覺得是侵犯了。 有名氣的人直播 就相當於一場“免費”的演唱會。而且還是平臺花錢簽約你來直播唱歌的,這相當於主辦方邀請明星來辦演唱會一樣。雖然觀眾是免費聽歌的 但是主播並不是免費唱歌的,主播是收取的平臺的酬勞 ,主播是在給平臺打工。 以“免費”唱歌的方式幫平臺賺取佣金。這裡已經是有商業及利益關係存在了。

  • 20 # 神人的神人

    我覺得侵犯了,因為他用於商業行為。雖然打賞是種自願行為,但平臺和主播弄這個都是以賺錢為目的的。要不然平臺為什麼不禁止打賞功能?為什麼那些主播甘願不上班,寧願花時間直播呢?因為他們從中看到了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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