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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新視點

    不會,律師有自己的正義觀。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正確理解舉證責任就公訴案件而言,所有的舉證責任在公訴人,筆者也注意到有些法學著作認為被告有舉證責任,如,有的著作認為,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有舉證責任。事實上,是作者對舉證責任的誤解。確實有罪需要公訴人用證據證明,否則是有罪推定。現代法治的精神不允許作有罪推定,律師辯護成功,符合法治精神。正確認識事實清楚法律條文表述事實清楚有兩個要件:證據確實與證據充分。這裡的確實,是專指有罪的證據,如,被告人的供述等;這裡的充分,是對證據數量的要求。因此法律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正確認識辯護人的職責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這裡的事實是證據證明的事實,與生活事實並不等同,法律事實或者案件事實,需要有證據證明,沒有證據被告人有罪,律師並不苦惱。辯護人的責任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律師沒有,也不能提出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如果允許辯護人提出有罪證據,法庭上的“三柱”就會失衡。所謂“三柱”指法官、檢察官、辯護人。

  • 2 # 上海默石

    提問大概有錯別字。應該是“確實無罪但苦無證據”?

    專業律師不會苦惱。

    一個高年資從業幾十年的醫生會因為本以為可以救回來的病人最後還是死了而苦惱嗎?

    沒有證據未必沒有辦法。有經驗的律師往往可以另闢蹊徑找到辯護方向。

    為什麼?

    假如確定是一個冤假錯案,那麼構成這個案件的指控證據網路必定會是有瑕疵的有漏洞的。假話怎能編的嚴絲合縫呢?所以,攻破虛假,就是揭示無罪真相。

  • 3 # 律師Tamara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享有的最基本的訴訟權利,並不因其是否有罪而改變。律師作為辯護人,是為了保證犯罪嫌疑人的最基本的人權,使其免於遭受不公平的待遇。

    同時,所有的法律工作者,都需要從法律的思考問題。例如您說的,所有人都知道他有罪,也確實有罪,但是沒有證據,那隻能說明這個人不構成法律上所認可的犯罪事實,這個時候就是無罪。

    我們經常說,只有法院才有決定一個人是否有罪,除此之外,任何人和機關,都沒有資格去認定一個人是否有罪。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堅信凡是做過,就會留下痕跡,世界上幾乎沒有所謂的完美犯罪。因此,您的假設在我看來很大程度上不會成立。

    辯護人能夠幫助一個人免於刑事處罰,那一定是這個案子在辦理的過程中,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地方。如辛普森殺妻案,因為取得決定性的證據不符合法律規定,這個證據就不會被認可,而其他證據無法認定辛普森是殺人兇手,所以他無罪。

    法律之所以這麼規定,是為了不冤枉一個好人。每一個法律人,律師、法官、檢察官、公安,都只能夠從證據的角度來認定一件事情是否發生,一個人是否犯了罪,而不是去找支援大家都認可的事件的證據,來印證這個事情確實發生了。

  • 4 # 言鳴律師

    【問題歸納總結】一個合格律師的眼中,應該有的只有法律和證據,辯護物件在別人眼裡是十惡不赦還是真正的老好人,這些外界因素與律師均無關。

    古人的俗言,“宋江難結萬人緣”,我們每一個人都會活在別人的眼裡,都逃不掉別人的評價。可是,我們就是他們看的那樣,他們說的那樣嗎?

    錯,真正的答案只有一個,我們還是我們自己。別人怎麼看,怎麼說,那是他的自由,無論如何,我們都還是客觀的活著。同樣的道理用在一個案子上,那就是真相只有一個,無論別人如何評判,都只能按證據說話。

    站在法律的立場,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這裡的事實卻未必是大眾眼裡的事實或者他們想要看到的事實,有時候也未必就是客觀事實。它是一種可以用看得見的方式表達出來的事實,這種表達方式就是我們說的證據。

    在律師的字典裡,只應找到忠於法律和有證據的事實的痕跡,而不應找到迫於壓力而妥協的字眼。

    西方有句古老而樸實的法律諺語,大體意思是這樣的:一次實體不公的審判,僅僅只會壞了一缸水;而若是一次不公的程式審判,那將會弄壞整個水源。

    大家都認為這個人有罪,客觀事實上他確實有罪。但在法院正式宣判前,任何人都不能說他是罪犯,頂多說他是嫌疑犯。

    那麼,律師在給一個嫌疑做辯護,於法於理都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當然無從說起苦惱的問題。

    如果這個人最終經法院審判,從證據上他就已經無罪,那他就是一個正常人。律師給他辯護,也無苦惱之說。

    誠然,有些人可能客觀上確實犯了罪,但是最終卻被判無罪。這些問題實際上又和律師有多大關係呢?

    在整個案件中,律師所做的,不過就是希望每一個嫌疑人都能得到法律公平的對待而已,這本身與律師的使命沒有任何衝突,苦惱來於何處?

    每一個人都需要律師,除非你不想得到法律公平的對待,這是用很多冤案證明過的事實。

    前幾年著名的聶樹斌案,以其說他是被法官冤枉,是被法律冤枉,還不如說他是被大眾的口水淹沒的。

    正式大眾的口述筆伐,大眾的所謂慧眼識真相,誕生了一樁又一樁的冤案。聶樹斌還算好,最終因為程式的問題,讓他有機會看到案件真相大白的一天。而像以被執行死刑的“呼格”類案件,則只能註定是遲來的正義了。

    任何一個人,當你面臨同樣的情況的時候。我相信你唯一的希望就是能給你一次公平的辯解機會,而這個公平,讓你自己來面對,顯然是不公平的。

    道理很簡單,一個足球運動員,如果讓你站在籃球球場上跟籃球運動員,你連規則都不懂,更不要談專業,這樣的比賽你會認可他的公平嗎?

    此時,唯有律師才是熟悉規則的那個人,如果他都不願意幫你,你就只能是絕望。從這個角度來說,律師是在拯救,而不是向有些人想的那樣,在助紂為虐。

    想通這些,所謂的苦惱,也就只是不瞭解律師行業,不瞭解律師肩負的使命的人才會給律師貼苦惱的標籤了。

    有沒有律師為這種事感到苦惱的?答案是有。但這種現象很正常,因為他不是一種常態。

    在演員行業很火的今天,大家對於演員的認知也很清楚。火的明星頻繁上鏡,有時候一個檔期要上好幾部。這些演員在不同的片子中要扮演不同的角色,他們就需要做不同的角色切換,這對於一般演員來說是很正常的事情。

    但在演員的發展史上,曾經就有黃蓉的扮演者,林黛玉的扮演者走不出角色的案例。在律師行業,有那麼幾個人不瞭解律師的真諦,自尋煩惱也就就不足為奇了。

    所謂苦惱,本不存在,憂人自擾罷了。於我自己而言,沒有達到想要的辯護效果,才是我的苦惱。

    最後,社會有那麼一部分人對於律師是有誤解的,總給律師戴上道德的枷鎖。其實他們不知道,律師是有兩個道德標準的:第一,社會道德;第二,職業道德。

    當這二者衝突的時候,法律已經規定了律師必須選擇職業道德。所以我經常會給我的對立方當事人說一句話:當我坐上律師這個位置的時候,我說的話並不代表我,只代表一種立場;當我走下座位的時候,我才是真的我。

    一直以來,我也是用這種方式快速切換生活和工作的。話說回來,任何行業,不都需要這樣的切換嗎?

    後記:如果你是律師,你曾經為這種事情苦惱過,看過這篇解答,我希望你學會走出來。如果你剛好是誤會了律師職業的那群人,我希望你們能重新審視一下,律師這個行業,他是神聖的。而且,這是客觀的評價,即使我自己不是律師,我相信我也會這樣評價這個職業。

    我深愛這個職業,所以我不會覺得苦惱。我相信大多數律師和我一樣,也不會因為這種事情而苦惱。

  • 5 # 馬飲長江

    假設你說的情況屬實(設有證據證明嫌疑人有罪,但蒼天在上,看到他做了)。那律師會不會苦惱?

    應當說不會苦惱!原因如下:

    一,律師是法律專業人士,對於這個法律專業的人來說,一切看證據,這種思維是法律思維,有罪與無罪是基於證據上的原因,認定的法律事實,而不一定是客觀事實,就是說在法律舞臺,依據的是證據證明的事實,做出的是法律舞臺上的判決。之所以提此問,也是因為把法律真實當成客觀真實,把法律上認定的無罪,等同於實質上的無罪!

    二,在法律舞臺上,不同的角色有不同的法律及價值觀,檢察官與警察,雖然檢察官有客觀公正義務,不偏不倚,既制約公安濫用職權,限制公民自由與財產,又要限制法官擅斷,利用法律剝奪公民權利,維護公平正義,但往往檢察官與警察有進行追訴傾向。搞有罪推定,法官本來是憑證據,不偏袒,公正判決。律師角色只是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著力攻擊檢察官的證據鏈,律師不承擔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職責!看上去是防止檢察官警察追訴無辜!實際上被告人是不是真的無辜,律師不管,只管現有證據條件下,證據不足而還被判刑就是法律上的無辜。

    三,正是律師的角色與責任同檢察官,法官不一樣,是從維護當事人利益出發而"監督"檢察官警察依法辦案,所以,法律理性讓律師把法律上的無罪當成自己的事業追求,那些沒有證據的猜測,在法律上不成立,不會讓律師苦惱,因為沒有證據就不存在。那麼,律師什麼時候會產生這種苦惱呢?律師的苦惱產生於律師掌握了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他不拿出來,還要視而不見作無罪辯護,此時,他內心煎熬,拿出來違反職業操守,這是控方(檢察官)應當做的,不拿出來,他對不起良心!沒有證據還可以自我安慰,知道了有罪證據,才會產生苦惱。注意,律師知道有罪證據不講是基於職業操守。如果幫助當事人隱匿,毀滅證據,則是犯罪行為。

  • 6 # 襄陽郭大俠

    答案是肯定的,沒有。雖然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也不是律師,但我知道這與良知無關,這是職業,律師是根據法律條款來保護其當事人免受不白之冤或迫害,就算該當事人罪大惡極,他也會應用所學知識為其做有理辯護,以而保障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額外侵害。

    我能明白提問的意思,他想說的是律師長期在法理與情理之間徘徊,當情理大於法理時,律師做為一個有良知的明白人,作出有違“良知”的辯護,是否會受到良心的譴責,是否有違“人道”,我非常理解這種心情,但從事理上來說我並不支援這種“心情”,雖然我也曾經為之有過困惑,但隨著閱歷的增長,這種困惑早已釋然。

    在國外電影或港片中經常會有這樣的案例,某一毒梟或黑社會頭子,其惡行令人髮指,甚至罄竹難書,但卻能在其律師的幫助下,一次又一次的躲過法律的制裁而逍遙法外,那麼,難道律師沒有正義感嗎?難道律師是在同流合汙嗎?這些都不是,法律是講證據的,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法庭就無法定罪,而並非是律師有顛倒黑白之能,或者有遊離於法外之才,更多的是律師知曉法律,善用法律縫隙而達到“意料之外”的效果。當然,這種“效果”有褒有貶,但都不失律師的精彩,也就是說律師盡其所能做了他該做的事,所以,律師不會為其所為而感得愧疚和痛楚。

    至於提問所言“眾怨”的問題,我相信正義或許會遲到,但絕對不會缺席。罪大惡極的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囂張或敢於無的放矢,與社會制度及執法人員的責任心是肯有關係的,但此話題不在本問之列,所以不便多贅述,這裡只需記住一句話就好,那就是:“惡有惡報,善有善報,不是不報,時辰末到”。

    答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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