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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學習與成長的橘貓

    在著作權法中作品的實質條件要滿足:

    獨創性

    獨創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獨立創作出來的不是或者基本不是對現有作品的複製、抄襲、剽竊、模仿。

    獨創性是一個比較性的概念,獨創意味著只要作品是作者獨立創作完成,即使與他人在先創作的作品存在相似性,但只要具備可以被客觀識別的差異就不會被排除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之外。也就是說如果你寫魏無羨和藍忘機的故事,但是你的故事構架不是對原作品的一個模仿和抄襲之上 而是基於現代背景下的自己獨立創作提現自己獨特,那麼就滿足獨特性的一個條件。

    這就好比是如果某人在某個角度拍了一張紀念碑的照片,另一個人緊接著在同一角度也拍了一張紀念碑的照片。後者所拍的照片雖然晚於前者而且與攝的角度基本相同,但是因為後者所拍的照片也具有獨創性,所以對其照片也有著作權,然而如果後者以前者的照片為底板,翻拍一張照片那麼後者的翻拍行為就是對前者照片的複製,其行為所產生的結果就不具有獨創性,就不能產生相應的著作權。

    第二方面是說獨創性雖然不同於專利法的新穎性標準,但仍然要求作品具有一定的智力創造。在創造作品時作者要獨立運用自己的智力和技巧選擇作品的構成要素,按照自己的規則順序來進行組織,表達內心真實的感受和體驗。

    可複製性

    就是指你的作品可以被人們直接或者藉助某種機械或裝置感知,並以某種有限的物質載體複製。

    上面兩個特性就是著作法所稱的作品必須同時滿足的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

    所以,你寫這個作品的過程中,具有你自己的獨創性,不是一味地照搬照抄,作品完成之後具有可複製性,那麼就是著作權法上所保護的作品了。在寫改編作品的時候要注意尊重原作者所創造的人物形象,不要出現侮辱惡意篡改形象的行為,或者一些其他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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