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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仔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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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瑤小刀
誰能給公司創造更多的利潤,帶來長久發展,公司就應該歸誰。
他們夫妻鬧成今天這樣不僅給企業創造不了有利的價值而且還對其孩子產生嚴重不良影響(尤其是之後對婚姻的看法和態度)。
民間很多投資公司或投資人不喜歡夫妻店就是因為當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時,夫妻二人因為經營理念,對企業的未來的規劃不同,一旦因為股權需要分割對企業造成巨大傷害,短時間內企業很難恢復以前的狀態,破壞投資人的利益。
兩人產生今天這樣的矛盾,肯定是長期日積月累造成的,疙瘩越結越多,目前看是已經說不清了。從媒體放出來的新聞結合噹噹的發展,我覺得事業上渝更有能力些,當然也比較強勢些。而李相對適合做幕後。俞只所以不離婚是為了儲存公司發展的實力;另一方面也估計是為婚姻和孩子留最後一絲顏面。作為李,我覺得應該大度些,就讓自己老婆在前面衝鋒陷陣有何不可?自己還能樂個清淨,大股權都在自己人手裡,在誰那兒不一樣,無非是左口袋放到右口袋罷了。
人生幾十年,當變成遲暮老人時,也許他們會覺得當初兩人各種作的行為真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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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IT丶挑燈看劍
他兒子站隊誰 就屬於誰了 明擺著的事? 老李創立當當不假,看近期採訪他覺得是分配不公罷了 變相說明問題 依法這個屬於兒子他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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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高攀登
拋開《公司法》和《婚姻法》不說,因為如果真到了那一步的時候是法院說了算的。
我們拋開夫妻關係,當做兩個普通的合夥人來看,真正理性的做法應該是看過往是誰在主導這家公司,從經營策略到員工管理等等,多維度理性的考慮誰的價值更大,能把公司帶的更好。
如果說李國慶奪回噹噹是為了賺錢,我覺得是不對的,他的資產、人脈、資源等等,完全有能力再次創業,更多的是一種情懷或者不甘,如果是情懷、責任和不甘,這些背後可能意味著是他在主導這家公司的運作,同時有能力把它做的更好,所以,我個人認為,應該李國慶來操盤,兩個人約定好一個股份比例即可。
股份再多,公司沒了,還是一無所有,像馬雲等很多知名的企業家都告訴了我們,蛋糕做大比股份佔比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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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CEO來信
既然是“認為”,那就必須要選擇站隊一下了。
我個人覺得,雖然李國慶現在“奪章”有點名不正言不順,畢竟他和俞渝的離婚案還沒判決,沒有分割股權,也就無法確定到底噹噹歸誰。
但是,別忘了李國慶當初在噹噹網私有化的時候是多給俞渝分了股權的。無論俞渝有沒有李國慶說的那麼有心機,但結果已經說明俞渝從持股很少,變成了持股近半,當時如果沒有李國慶的首肯,是辦不成的。
所以,於理而言,噹噹應該屬於李國慶。俞渝應該退一步。
但,目前是俞渝在公司內掌權,而且噹噹網私有化後實行了執行Quattroporte制度,並沒有成立董事會(按理說應該有董事會的),所以目前俞渝對當當網的把持程度超過李國慶。
李國慶也說了,自己奪章是第一步,未來還要進駐噹噹,經營管理。
但目前李國慶只能在早晚讀書的辦公室“遠端操控”,他釋出的一些通告,以及公司人事調整,能否真正落地執行還有待觀察。
最後,多說一句,如果有第三種選擇(即噹噹網不給李國慶,也不給俞渝的話),那他們可以選擇把公司交給自己的兒子,兩人的兒子現在也長大了。李國慶也說過,他和俞渝之間也只有兒子能居間調停。不如他們兩人都退一步,把他兒子扶上位,或許反而能成為一個企業接班的典型案例!
當然,我們這麼說,都是紙上談兵。噹噹網最終歸誰,還是讓他們兩口子吵架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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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七木雨
噹噹應該先根據法律平分婚內股權,而後未來由誰管理交給股東會決定。
李國慶俞渝二人是先結婚,結婚後共同創立的當當網,噹噹網是兩人的婚內共同財產,不論誰做的貢獻大,不論兩人現在持有的股份比例是多少,從法律上來講,婚內財產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離婚的話雙方都沒有過錯的話平分共同財產。
因此,從法律上來說,兩人所持股權之和再平分,就是兩個人應該持有的股份。但是目前俞渝持有60%多股份,而李國慶僅持有20%多股份,所以李國慶特別希望離婚以分得更多股份。而俞渝為了不分股份給李國慶,卻始終以感情未破裂為由拒絕離婚,兩人都鬧成這個樣了,俞渝的感情未破裂顯然就是糊弄人的,主要目的還是拖延離婚程序。
但離婚是雙方早晚需要面對的結果,一方不同意的話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因此李國慶早已向法院提交了離婚訴訟,目前離婚案已在審理過程中,可能由於案情複雜,耽誤的時間會長些。李國慶此次奪印事件,我覺得李的主要目的還是製造輿論,創造離婚案中有利於自己的局面,同時督促離婚案加快申辦進度。
未來噹噹應該屬於誰,我覺得李國慶的說法是最科學的,李國慶說盡快離婚平分股權,而後噹噹由誰來管理交給股東會決定。這種說法是最符合法律的,合法合情合理。而俞渝說法有點得寸進尺了,俞渝稱李國慶不再要求分更多股份就同意離婚,這顯然是一種無賴的說法,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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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目前公司法人代表是俞渝,佔股64.2%,李國慶佔股27.51%,俞渝持股比例過半。從該持股比例而言,如果俞渝不同意,李國慶是沒有辦法做出成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決議的。
至於二人共同創立的公司應該歸誰?還要從《婚姻法》、《公司股權法》兩個方面考慮。
按照《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創業所得應屬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的所有權;《公司股權法》規定二人分割財產應該按持股比例分配。
所以說,噹噹最終歸誰,還得有法院來判定,目前不管二人私底下怎樣爭奪,卻誰也說了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