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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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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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豪森林
首先要糾正一點,在判決之前,不應當叫“犯罪分子”,法律對刑事案件的行為人有規範的稱呼,在偵查、審查起訴這兩個階段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審判階段稱為“被告人”,判決定罪後才能稱為“犯罪分子”。
行為人打人後,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承認打人,即行為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可以作為直接證據(犯罪嫌疑人供述),配合其他證據後定罪。如果僅有犯罪嫌疑人供認,卻無其他證據證明,依然不能定罪。
如果行為人不承認打人,則需要其他證據證明,比如目擊證人證言、監控錄影等。在此情形下會出現兩個結果:
一、其他證據充分,足以證明行為人打人的事實,並可以排除其他合理懷疑的,一樣可以定罪。
二、其他證據不足以證明行為人打人的事實,或者無法排除其他合理懷疑的,在偵查階段,公安將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將做出不起訴決定;在審判階段,法院將宣判罪名不成立。然後無罪釋放(指相對無罪,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有罪;如果現有證據可以排除其犯罪的可能,則屬絕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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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朽8201
我見過扒竊或者拎包賊,伸手做賊,縮手就不存認的罪犯,致於無故行兇,故意毆打他人的人,不存認的人…沒見過!
通常,毆打別人時,並不帶有秘密性,目擊證人若想坦護兇手都難,因為,調查顯示,證據也證明了目擊者當時也在場,在這個節點上,目擊者拿不出自已沒看見或者不在場的證據!
竊賊因具有秘密性,除非髒物上印留下了竊賊的指紋疑惑是其它殘留印記,即一個素不相識的人的物品上,沒有理由與做賊當事人該有糾結卻留下不應該有的痕跡。…這一點上來講,沒有合乎邏輯說得通的地方,用無罪推理法也證明不了當事人無罪,哪麼,竊賊再怎麼個人為自己辯護也無用了…
有罪就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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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捏磐雄鷹
拒絕承認打人,這是打了人的逃避心態,很正常。但是我們國家人民警察是不以你否定來辦的,依靠事實和證據對打人者所達的處罰而依法制裁
法律最終的懲罰,不是以犯罪分子是否承認為前提的。是要根據相關的證據和所對應的法律,予以懲罰。具體而言,當發生故意傷害事件後,受害人應當及時報警,並保留證據,如果傷害嚴重,已經涉嫌犯罪,警方會立案偵查,根據偵察取證的結果,並根據對犯罪嫌疑人的審訊,獲得的證據,來決定是否構成犯罪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