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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面試成功後,簽訂了一年勞動合同,在第七個月時被通知試用期不合格,合法嗎?簽訂一年合同,試用期為多久,可不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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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打聽生活

    籤一年勞動合同,工作七個月才說試用期不合格,只能說這家公司的這波操作有點犀利。當然,這種情況肯定是不合法的,而且根據你掌握的證據多少,能夠要求的賠償也不同。

    一、試用期的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規定的最長試用期也不過是6個月,你們公司弄出7個月出來,不知道是什麼情況。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試用期最長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1年以上不滿2年,最長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年以上,試用期最長6個月。

    所以,不管怎麼樣你們公司這樣做都是不合法的。

    二、怎麼確定公司是否真的不合法,得看證據!

    這裡的關鍵是,公司在你工作第7個月通知你試用期不合格,是口頭通知還是書面通知,如果是口頭通知,則不用太當真,一定要有書面的。否則,公司隨時可以反悔!

    另外一個重點就是看勞動合同上約定的試用期是怎麼寫的,你勞動合同期限剛好滿1年,那麼試用期最長就是2個月,最終還是看勞動合同上的約定。

    三、公司在你工作7個月以為你試用期為由辭退,比違法開除你的成本還高,這公司老闆有點傻!

    為什麼會這麼說呢?先不談勞動合同上的試用期如何約定的。

    1、如果公司直接違法辭退你,因為你工作7個月,按照2N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也就是2*1個月工資=2個月工資,那麼公司最終只需要支付你2個月工資即可。

    2、如果公司在第7個月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你,如果公司有書面的辭退通知或被員工取得證據。那麼會出現以下兩種賠償:

    1)和上面以上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N賠償金,就是2個月工資。因為這個不屬於試用期,公司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員工。

    2)因為公司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相當於公司承認了籤一年勞動合同,設定了7個月的試用期。而因為一年勞動合同期限,最長孩子能2個月試用期,那多出的5個月試用期已經過實際履行,那麼公司要按照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賠償5個月的試用期工資。(如果辭退通知上沒有寫該辭退理由,或者勞動合同上明確寫了2個月的試用期,那麼情況就複雜一點)

  • 2 # 辰小嶽的職場

    根據勞動法規定

    1、勞動合同3個月以上不滿1年,試用期最長1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2年,最長2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3年以上,試用期最長6個月。

    所以,一年的勞動合同第七個月才通知你試用期不合格是違法的

    同時,根據你描述十有八九通知你試用期不合格的時候,應該事口頭通知你的,即便是書面通知,該企業也肯定沒有提前給你約定過試用期考核指標並你已經簽字確認。如果企業提供不出來試用期考核標準,那麼就算是真的在試用期,辭退你也是違法的

    最後,一定記得不要隨便籤字,特別是自己提出離職。違法解除按照不同形式可以是2N補償或者N+1補償,拿了補償金也可以再去看看新機會了。

    祝你好運,加油

  • 3 # 火花石頭

    不合法。

    你需要好好回去看看你的合同內容,如果已經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不是試用合同,明顯公司是違規操作。

    就算是試用,7個月的試用期,也不合法。

    根據《勞動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我們以前的公司,就是因為對一名工人試用三個月後被投訴,最後補償了工資和社保,一共6千多元。

    勞動糾紛通常的補償情況是補齊少發的工資和未繳納的社保,如果合同裡有寫明違約賠償,也可以按合同提出要求賠償。

    你可以去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證據資料越充分越好。包括不僅限於勞動合同,工資條,銀行流水記錄,網路聊天工具。

    現在的勞動仲裁機構工作效率提高了不少,勞動糾紛的案件也很多,只要證據充分,很快就會受理,並通知雙方出庭。沒有想象中複雜,最後會出具仲裁結果通知書。

    通常沒有經歷過這些事的人,都會覺得這些事麻煩,但經歷過就會知道,並不是很麻煩。我身邊透過勞動仲裁維權成功的人,就有幾個。遇到這種事情,不要害怕,也算是人生一個經歷,最自己有益無害。當然,認真工作也很有必要。

  • 4 # 沒事學點法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試用期七個月?這個用人單位怕不是來搞笑的吧。

    先說結論,試用期約定過長,用人單位違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題主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解答:

    1.試用期長短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的,試用期最長為一個月。

    題主稱用人單位約定了七個月,明顯超期。

    2.工資支付標準

    超過的六個月,雖名為試用期,實際上已經轉正,應按轉正後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按試用期工資支付的,應當補足工資。

    3.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過長的,就超期部分應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的標準按轉正工資標準支付,超過一個月就賠一個月。

    另外,需注意的是,賠償金的支付前提是已實際履行超期的部分。

    按題主所稱,超期六個月,且在第七個月被辭退,那就賠六個月轉正工資。

    4.被辭退的救濟

    如上所述,題主已經轉正了。用人單位再以試用期不合格來提解除,顯然是不成立的,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題主可以選擇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

    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經濟補償金按工作幾年算幾個月,不足半年按半個月。

    5.時效

    勞動仲裁時效是一年。

    不知題主被辭退有多久了,如要維權,自己注意時間。

    個案有別,具體情況還需具體分析。以上,供參考。

  • 5 # 職場紅哥

    「紅哥觀點」簽訂一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出了7個月的試用期,依我看,7個月太短了,應給出13個月的試用期,這樣就可以隨時以試用期不合格解除勞動合同了,而且還可以按正式員工80%的工資支付試用期員工的工資,多划算呀!簽訂一年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只有1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的規定,該公司與你簽訂的一年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麼的試用期就只有1個月,沒有7個月試用期的說法。

    公司在第7個月時,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規解除勞動合同。

    不管員工有沒有過錯,在第7個月通知試用期不合格而解除勞動合同,這個理由屬無稽之談!即便是勞動者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標準,那麼在1個月的試用期內,公司在有確切的不符合錄用標準證據的情況下,提前3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即可解除勞動合同。但在第7個月的時候,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勞動者,於法於情於理,均屬於公司違規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在第7個月違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能獲得多少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規定,應當支付2N的賠償金。

    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演算法,工作了6個多月,應該按照前6個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給予1個月這個標準的補償金,因公司違規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這個標準的2倍支付賠償金。

    綜上,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應當懂法、守法!對於這種厚顏無恥的公司,必須要求支付2N的賠償金!

  • 6 # 萌鴨2022

    第一、按照勞動法規定肯定不合法;

    第二、違法相關法律規定部分無效;

    第三、如果一直按照試用期工資支付,可以主張相關權利;

    第四、出此規定都是不懂法的,或者一知半解。所以法律意識有待提高。

  • 7 # 凡塵漫記

    一 試用期期限

    你與你們公司簽訂的是一年期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而且這一個月的試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內。你們公司合同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但是規定了7個月的試用期,明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 試用期結束是否需要辦理轉正手續

    試用期期限到期,不需要用人單位辦理轉正手續,如果用人單位繼續用工,就預設按勞動合同約定,轉為正式工,享受正式工待遇。你們公司,到了入職第七個月才通知題主試用期不合格,實在是太不地道了。如果一直給你的試用期待遇,純粹想低價使用勞動力,節省勞動力成本。

    試用期過後,如果不符合用人單位的工作崗位,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書面通知你,並且要說明原因。你公司的,錄用條件,應當符合法律基本條件,錄用條件應當具體化,書面化,公示化,證據化;在試用期內的考核記錄要有勞動者的簽字認可。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 用人單位的違反試用期規定需要承擔的責任

    你們公司在試用期到期後,繼續用工,並實行的是試用期待遇的話。用人公司承擔違法責任。

    按你的勞動合同期限。你的試用期依法是一個月。到了第七個月,你們公司通知你試用期不合格。也就是超過了6個月。你們公司應當支付給你6個月的試用期滿後,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式工的月工資為基數的賠償金。這個賠償是額外的,不包括在正常工資內。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你的公司現在通知你試用期不合格,如果要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實則是規避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的責任。

  • 8 # 職來職往

    簽訂一年勞動合同,七個月的試用期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簽訂一年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員工可以要求單位賠償5個月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後工資的差額部分。另外,你在工作滿2個月時單位並沒有說你試用期不透過,其實你已經是屬於轉正了,現在單位單方面說跟你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需要按2N的標準支付你賠償金,按你工作7個月已經超過半年,按1年計算,N取1,單位要賠償你2個月工資和補足之前的工資差額部分。

    可以透過下面幾種方式維護自身權益:第一就是直接跟單位商談,告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情況,要求單位補償和改正。如果單位執意不改變,不給補償,就進行第二種方式,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反應及舉報,同時可以向當地政府工會組織和社保局尋求法律援助提起勞動仲裁,透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在處理與單位的勞動糾紛上,建議先禮後兵,能協商解決的最好協商解決,畢竟打官司還是挺花費時間的,當然,如果協商不成,該仲裁和打官司的也是要堅決打的,個人合法權益不容侵犯!

  • 9 # Vian080813

    明顯是違法的。可以維權,要有理有據的維權。

    違反法律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年。

    勞動合同期限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對方七個月時解除勞動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理由已試用期不合適辭退明顯不違返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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