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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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葛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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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明理析法小組
問題的關鍵是存根和山林證,哪個在前哪個在後,在後的不能說明合法取得的方式,那麼時間在前的,就是真實有效的,有法律效力的。
當然不排除山林證和存根是同一天,但是這種可能性微乎其微,試想,存根和山林證對不上,同為承包責任制集體中的成員,不可能一方有,一方沒有。
而且當初在承包山林的時候會有很多人經歷,會有相當深刻的記憶,他們的證言也能夠很好的佐證,山林證和存根哪個是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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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島風光
兩家對責任的承包經營權有糾紛,應當看當時村集經濟組織發包給哪一家,如果先承包的那一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協議書,則這一家對該責任山擁承包經營權,而另一家無權承包該責任山,根據《物權法》相關原理,在同一塊地上不能同時存兩個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具有排他性,並根據承包順序,由此,可以判斷先與村集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協議的,該農戶對該責任山擁有承包經營權。以上建議僅供參考,如有疑問,請及時聯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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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者6611684343615
兩家責任山有糾紛,一家有森林證,一家有森林證存根,兩者都是山林權屬證明,不存在哪一方證明力大、小問題。但是,如果森林證、森林證存根有一方與登記部門登記簿登記的權屬不一致,則以登記簿登記的權屬為準。
涉及林權權屬糾紛,雙方都有權屬證明,不能直接提起民事確權訴訟,應向當地縣級政府申請確權,對確權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