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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釋易省C

    我家在河南省會城市區縣的山區農村,我們這裡只要是個人開懇荒坡,荒地可以種果樹和莊稼,在土地上產生的經濟樹木和糧食肯定是歸開荒者個人所有,但只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承包必須經村委同意,在鄉鎮土地管理部門備案,交納承包費。

    土地使用範圍有明確規定,不得隨意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根據《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法》規定:“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所以你要想取得經營權,必須透過承包。

    由於該荒地是你家開墾的, 所以在同等條件下,你家享有優先承包權。

  • 2 # 農人莫小道

    對於已經開放27年的土地,那麼是否對他擁有經營承包權?

    這個問題我們得來分析一樣不同的情況來對待。畢竟農村裡面的土地問題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也不是隨意的就能夠得出結論的問題

    國家是否認可?

    對於這個問題來看相關的部門是否認可你對這個土地擁有該項權利。

    因為在農村裡面之前老人們是非常勤奮的,到處去開荒。那麼後來在豐田到戶的時候,很多荒地都沒有確權,所以這種情況之下,如果說你想擁有這個經營承包權,就得看你是否得到相關的部門認證,或者說他們給你頒發土地的證件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如果他們不認可,那麼這個土地呢,就沒有繼續經營承包的權利。

    可以納入經營承包土地裡面。

    對於這個問題來看,如果你已經是開荒了27年,村裡面又承認那麼這種情況之下,可以申請將土地納入到經營承包的土地裡面。

    這個呢,會在每一次確權的時候會有這個提議或者申請可以申請的,不知道大家那裡是否有。

    我們這邊呢,之前就出現了一次,就是前年的時候就重新確權之後,很多開荒的土地也被列入了經營承包的土地裡面,這樣呢,就可以使得這些土地名花有主。

    一半原則是有的。

    在農村裡面,其實對於土地的經營承包權來看,如果你長期開荒並且使用它,對於這個問題來說,誰開荒誰受益的,就近原則來看基本上都是有對其進行承包經營權的。

    但是這個還得看每個地方不同的情況而去對待了,畢竟每個地方不同的情況會有不同的政策出現,所以基於這個情況來看,我們不以個別地方來判斷否定大部分地方會有這樣的行為。

    最終這個問題還得到當地國土局裡面進行詳細的諮詢。

  • 3 # 三國木耳

    發包主體(即發包方)是指依法有權對農村土地行使發包權的當事人。

    這裡“發包權”,是指發包方發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和委託發包農村土地的權利。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3條):(1)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2)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3)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該條規定的發包方的權利是法定權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未約定,也仍然依法享有這些權利;同時,不得在承包合同中限制這些權利,如果有限制這些權利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4條):(1)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3)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資訊等服務;(4)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該條規定的發包方的這些義務是法定義務。發包方必須履行,不得減輕或者放棄,在承包合同中也不得約定減輕或者放棄。如果承包合同中有減輕或者放棄其義務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規定,發包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具體來說:

    (1)村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如果該村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就由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如果沒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則應由村民委員會發包。這裡的“村”指行政村,即設立村民委員會的村,而不是指自然村。

    (2)組農村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如果該組有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就由該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如果沒有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則應由村民小組發包;如果沒有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且村民小組不具備發包的條件或者由其發包不方便的,依法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發包。

    (3)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顯然,兩類農村土地承包的發包方都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村集體經濟組織、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其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主要發包主體。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承包方)

    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農戶是農村中以血緣和婚姻關係為基礎組成的農村最基層的社會單位。它既是獨立的生產單位,又是獨立的生活單位。作為生產單位的農戶,一般是依靠家庭成員的勞動進行農業生產與經營活動的。對農村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的,農戶成為農村集體經濟中一個獨立的經營層次,是農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位。

    法律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符合中國農村的實際。首先,從農村土地承包的實際清況來看.承包是以“戶”為單位進行。土地承包合同由“戶”的代表與發包方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是按戶製作並頒發。

    其次,以戶為單位可以解決農村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從集體所得土地份額無法與農村集體簽訂承包合同並無法履行合同的問題,能較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土地權益。最後,一方面農村的傳統信用系統建立在家庭信用的基礎上,一般認為農戶才是交易活動的主體,這一點在農民共同體裡很重要。另一方面發包方或交易相對應的另一方總是希望以家庭(戶)為單位,以戶的財產承擔責任,以確保義務的履行。從這個角度講,以戶為承包單位符合中國農村的實際清況,有利於農村經濟活動的進行。

    需要說明的是:(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每一個成員都有承包土地的權利,在家庭承包中,是按人人有份分配承包地,按戶組成一個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承包方;(2)強調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主要是針對農村集體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適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3)農戶內的成員分家析產的,一些地方的實際做法是單獨成戶的成員可以對原家庭(戶)承包的土地進行分配。

    2.其他方式承包承包方是農戶、單位或個人。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的規定,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給農戶,也可承包給單位或個人,這裡的單位或個人可以來自本集體經濟組織外。需要注意的是:

    (1)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7條)。

    首先,該條僅適用於以其他方式如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承包的農村土地,具體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資源,以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為代表。採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不適用該條的規定。1996年中央有關檔案指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都有參與治理開發“四荒”的權利,本村村民享有優先權。也鼓勵和支援有治理開發能力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採取不同方式治理“四荒”。

    在優先承包權問題上,1999年中央有關檔案又重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農民都有參與治理“四荒“的權利,同時積極支援和鼓勵社會單位和個人參與。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享有優先權。

    所謂同等條件,即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和外部競包者同時參與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競爭,在兩者農業技術力量、資金狀況、信譽狀況、承包費用等條件相當的情況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優先取得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兩者資信、技術等條件有所差異的清況下,當然應採取擇優選用的標準,而絕不是當然地將土地包給條件處於劣勢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否則就違背了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所強調的公開性、公正性和程式性的原則。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在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倩況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一定享有優先權,這裡的優先是以“同等條件”為前提的。在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單位或個人競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與外部競爭者具有同等的競爭條件時,發包方才可將土地優先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2)以其他方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循的發包程式。《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8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且,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承包經營的,發包方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是誰?在承包農村土地之前雙方需要簽訂好相關的承包合同,並按照承包合同的內容來使用土地,才能最大限度減少糾紛。

  • 4 # 豫鄉文旅

    導讀: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凡是沒有承包到戶的都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所有的土地有兩種存在形式,一種是已經承包到戶的,另外一種就是沒有承包到戶的,包括預留的機動地和四荒地。題主這裡說的開了27年的荒地,就屬於四荒地之一,四荒地由於不適合家庭承包,所以還是由村集體管理經營。

    開墾者有沒有承包經營權?

    暫時沒有,只有經過一系列的承包手續辦理後,才可以享有承包經營權。前面說了農村土地不宜採用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成員承包的,由村集體經營管理並取得收益,也就是說村民開墾耕種的話,不但沒有承包經營權,還處於不合法的存續狀態。

    但是由於農村四荒地太多,很多地方的村集體沒有能力管理和實現經濟收益變現,會採用一種“變相預設”的態度,對村民的開荒墾地行為不管不問,所產生的經濟收益村集體也不會收取,這樣在村民的意識中,會有“誰搶著了是誰的”的心理,其實不是的,尤其是在這幾年對農村土地進行確權以後,沒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都不是合法的。

    開墾者怎樣獲得承包經營權?

    在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中,“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也就是說,開墾者還是有優先享有承包權的待遇的,可以實現“近水樓臺先得月”的願望。

    開墾者可以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來實行承包,那麼就合法了,可以享受對開墾了27年的荒地實行承包經營了,以後在這塊土地所獲得的經濟收益就是合法的了,沒有人可以阻攔和強行收回。不過還要記得去依法登記,來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這個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也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承包人去世的,其繼承人依法繼承承包收益,還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結語:所以開墾27年的荒地,有沒有承包經營權,要看是否依法取得。

    農民有先入為主的想法,認為自己開墾的荒地就是自己的,殊不知所有農村土地都屬於農民集體和國家所有。開墾荒地是可以的,但首先要保證不破壞環境,不造成水土流失,那樣是鼓勵的,反之則極有可能會被收回和懲罰。

  • 5 # 愛生活小哥

    開墾者有沒有承攬經營權?

    暫時沒有,只要透過一系列的承攬手續處理後,才能夠享有承攬經營權。前面說了鄉村土地不宜選用村團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成員承攬的,由村團體經營辦理並獲得收益,也就是說鄉民開墾播種的話,不光沒有承攬經營權,還處於不合法的存續狀況。

    可是因為鄉村四荒地太多,許多當地的村團體沒有才能辦理和完成經濟收益變現,會選用一種“變相默許”的情緒,對鄉民的拓荒墾地行為不論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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