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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木職場說

    按照國家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一般用人單位,試用期在3個月左右。

    大部分人從面試到轉正,基本都在3個月之內。

    如果你的試用期超過三個月,到不足6個月,按照法律來說,在正常範圍內。

    但是!!重點來了,拿筆記著!

    第一!為什麼會延遲試用期?

    大部分的原因是公司對你能力的不確定,在有限的時間裡,公司還無法判斷你到底是不是公司需要的人才。所以,才會延長試用期。

    有少數公司,延長試用期,其實就是為了節省開支。

    即便你的能力合適,他們也會故意延長的。因為,對於公司來說,他們不會虧。

    即便你離職,他們會立馬招聘一個新人,做著你的工作,發著實習期的工資。

    所以,你首先要搞清楚,公司為什麼會延長實習期!

    第二,離職問題!

    現在是啥時候?2020年呀,後疫情時期呀!

    你知道疫情讓中國多少公司倒閉了嗎?你知道為啥國家規定中小企業稅務可以拖欠到2021年3月嗎?

    因為,疫情對咱國家的經濟打擊太大了!

    對於咱普通打工者來說,今年的工作會普遍不好找,工資普遍低。

    對於企業來說,今年的員工普遍不好招聘,索要工資普遍偏高。

    因為!!

    大部分人,都想找工資高一點的工作!因為疫情,大家都沒錢了,還有外債!

    大部分公司,都想找便宜,有能力的員工!因為疫情,公司沒錢了!不倒閉都是好事。

    所以,有關離職,你自己掂量,大環境並不好,如果你有後路,可以離職。如果沒有後路,還是建議你先觀望觀望吧。

  • 2 # 法律新視點

    主要考慮勞動關係的供需決定。具體分析如下:勞動試用期條款

    一般而言,勞動試用期限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確定,並遵守以下規定:

    不能任意約定試用期的長短。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長短作出限制性規定。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規定了不同時間長短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限制試用期的約定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調整或變更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規定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本悟空回答涉及的內容

    試用期被延長,用人單位一定構成違約。即使不違反,勞動者單方行使預告解除權。

    勞動者行使單方解除權儘管解氣,但仍要看勞動關係的供需狀態,以及勞動者承擔失業的能力決定。

  • 3 # 精準人才搜尋官

    比較尷尬,建議要麼讓公司接受轉正,要麼離職。

    首先,試用期不能約定兩次,所以人為的決定延長試用是不合法更不合理。假如勞動合同簽訂三年,試用期一般是3-6個月,在這個範圍內都是允許的,要再延長不合適。

    其次,不管是直接上司還是老闆做的決定,法律規範意識方面不強。這樣的公司可能存在很多人為因素,甚至會有朝夕令改的政策,員工會無所適從,特別是新人會很累的。

    再來,就是延長試用期意味著我們向這份工作妥協,別人看我們的眼光會不一樣。如果迎合公司的延長,意味著失去底線的妥協,會影響同事的異樣眼光,甚至會有配合上的問題。

    當然,如果您對這個工作很有信心,且您也是專業稀缺人才,延長試用期有其原因,您也能接受,延長也無妨,自己惦量一下。

  • 4 # 河池小牙

    試用期被延長,說明是一家不規範的企業。是去是留,要看個人,你是否能夠很輕鬆的找到等值的工作,不管怎樣,都要找負責人聊一下被延長的理由,有的公司延長試用期,是認為你的能力有些欠缺,但是又很難找到合適的人選,所以為了節約用人成本延長。主要還是結合自己的實際需要,一個試用期下來,得不到肯定,如果自己沒問題,那就是公司有問題,這種情況建議離職,深耕下去也會困難重重。

  • 5 # 貳世界

    在職場,假如個人的試用期被公司要求延長,建議個人儘早做好重新找一份工作的準備,不一定立馬辭職,但可以“騎驢找馬”撒。

    為什麼這麼說?

    在職場,一般來說,公司不會輕易延長一個人的試用期,一旦有公司要求延長個人試用期的事情發生,不外乎就是兩種情況:

    個人試用期被公司延長,是因為個人表現讓公司不滿意。

    公司為什麼要延長個人的試用期呢?

    作為一家正規的公司,它肯定希望招聘的員工能夠勝任工作,並且在崗位上穩定的發揮自己的能力。

    所以,一般員工試用期結束,都會主動的給員工進行轉正,甚至很多公司會給一些表現優秀的員工進行提前轉正。

    一旦這類公司要求個人的試用期延長,則表示了公司對個人的表現不滿意,沒有達到公司的期望,但是,公司一下子也沒有更好的人選可以代替,重新去挑選一個也需要時間。

    在這個時候,公司就有可能考慮讓個人延長試用期,以便公司有更大的操作空間。

    可以想象,這種情形下,個人已經被公司貼上了不太合適、不優秀的標籤。等待個人的,不是被公司勸退,就是被公司邊緣化,想獲得重用的可能性太小了。

    為什麼這麼說呢?

    兩個人相處、見面,雙方的第一印象非常重要,今後能否很好的交往,可以說第一印象佔了非常非常大的比重。

    同樣的道理,一個新員工,給予了公司領導的第一印象也是非常重要,在領導的印象裡面,是否夠優秀,就看試用期的表現了。

    一旦試用期在領導的眼裡表現不好,後期想再次改變在領導眼裡的印象,想撕掉這個標籤,就不是那麼容易的了。

    這種情況下,個人的選擇最好的就是“騎驢找馬”,找到合適的下家,儘早離開,再呆下去也沒什麼好結果。

    個人試用期被公司延長,是因為公司不想付轉正工資。

    現在有很多一些皮包公司、吸血鬼老闆,專門想一些歪門邪道來降低工資成本,盡最大能力來剝削員工的價值。

    其中一個辦法就是不停的招聘實習生和新員工,因為這些人的工資要求低,而且可以偷偷摸摸的不給員工買社保。

    實習生,一般都是拿正式員工的40%——50%左右的工資,甚至更低,還不需要購買社保。所以,就可以發現很多一些銷售公司、維修公司等經常去大量招聘實習生,然後安排工作半年左右,一旦畢業了,就選擇全部不要,繼續招聘新的。

    試用期員工,一般只拿轉正工資的80%,有些渣公司給得更少,所以,也存在公司故意延長新員工試用期,從而降低應付工資的做法。

    一旦是這種情形,先不說個人能夠獲得轉正的機會有多少,就算個人能夠轉正,但是,呆在這樣的公司,你覺得有安全感嗎,心裡舒服嗎?

    所以,一般公司是很少延長新員工試用期的,一旦被公司要求個人延長了試用期,最好的做法就是儘早打算,儘快尋找合適的下家,“騎驢找馬”是個不錯的選擇。

  • 6 # 凡塵漫記

    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的目的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可以在試用期內約定試用期工資。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比轉正後的工資低,用人單位減少人力成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透過試用期這段期限,引導新入職的勞動者能夠適應崗位,融入公司,勝任應聘的工作。但是如果透過約定的試用期,新員工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減少損失。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3)試用期也便於勞動者進入公司的工作環境,實際瞭解用人單位的崗位設定,工作特點等是否適合本人。如果透過試用期,勞動者認為不適合本人,可以及時通知公司離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 試用期長短的約定

    用人單位招聘新職員的最初是透過書面簡歷,面試問答等環節來了解應聘者的初步情況。但是由於簡歷,面試問答都是短暫的瞭解,並不足於證明應聘者是否能完全適應招聘公司的工作,所以在錄用後,需要試用一段時間,便於用人單位來了解員工的工作能力,技術水平,思想教育,身體健康情況的內容進行考察。並透過試用期這段時間,讓勞動者學習崗位技能,適應工作要求等。

    對於試用期的長短,《勞動合同法》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這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對於不同年限的,不同類別的勞動合同設定了不同長度的試用期,簽訂合同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延長勞動者的試用期。

    三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試用期期限規定的情形及應負法律責任

    1)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時限:

    比如勞動合同期限簽訂了一年,但是與勞動者約定2個月的試用期。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約定了超過一次的試用期:

    比如簽訂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後,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再約定試用期。或則勞動者離職後,再次進入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約定試用期。或則同一個公司,變更不同崗位的,再次約定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約定了試用期的:

    4)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

    比如錄用勞動合同者後,先與勞動者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而不是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四 試用期特殊情況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簽訂勞動合同後,試用期間如果發生某些特殊情況,比如勞動合同者在試用期間,由於身體原因或者意外等原因,請了病假,或是事假。休假時間導致約定試用期限沒有達到,那麼用人單位是否能延長試用期呢?

    對於這樣的情形《勞動合同法》沒有給出具體法律規定。所以建議謹慎延長試用期。

    題主問題是:延長試用期,該不該離職。看完上面關於試用期的回答,相信題主有了一定了解。不知道題主是什麼原因下,被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如果這份工作非常適合題主,將來的發展機會比較大,對自己的職業生涯有幫助,不要計較一段時間的試用期,用心工作。

    反之如果只是一般性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只是為了獲得廉價勞動力,建議題主離職,如果在獲得相應證據下,申請勞動仲裁,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 7 # 劉學林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一旦延長,存在被認定為第二次約定試用期的可能,屬於違法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將承擔法律責任。

    但並非所有的試用期延長均是違法的,特殊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居於充分的合理的必要性,在法定最長期限內延長或者變相延長試用期,也是可以獲得支援的。比如,員工在試用期內出現長期的病休假,在最高試用期規定內延長,也會獲得法律的支援。

    因此,試用期被延長了,建議落實具體延長的原因,必要時候,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或者提起仲裁。至於離不離職,更具自己的擇業和就業情況而定。

  • 8 # 愛騎車的王王王王

    一般3個月,6個月算長的,其實大多數要不了這麼久,這個你就要自己分析了,首先你是不是確實沒學會,其次你試用了多久,是什麼型別的崗位,如果是簡單不需要什麼水平的那就是在忽悠你當廉價勞動力,你也可以去瞅瞅公司有沒有還在招你這個崗位的,有的話你心裡也該有數了,如果你想幹下去就寫一份轉正申請報告,看公司怎麼說,如果依然不給轉正,你就問原因,支支吾吾那種趕緊跑路,問了原因你心裡多數就有個底了

  • 9 # 悄悄的打字

    對於這個問題,首先你要確認一下自己的試用期為什麼被延長。是因為自己的原因,還是其他什麼原因?

    一、自身原因

    如果是自己在工作中偷懶,或者領導交代的任務沒有好好完成,出現紕漏等情況。如果是這些原因導致的試用期被延長,那麼你要做的應該是自我反省,總結問題的原因,而非辭職逃避。不然非常不利於你以後的工作發展!

    二、單位原因

    如果自己工作的很認真負責,但是工作單位單方面的找藉口想要延長試用期,那麼這種工作單位也就沒有什麼好留戀的。

    因為到時候你就算不辭職,對方也會想辦法讓你辭職。這種用人單位只是想借試用期工資低,來單純的榨取你的勞動力而已!

    遇到這種情況我勸你不要留戀,果斷辭職!

    三、如果因為自己的原因,導致試用期被延長,也要知道對方最多延長多久。

    因為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如果你遇到的情況,超過上面的試用期限,那麼你也可以提交辭職,甚至提出訴訟。

    因為一個單位如果不能很好的遵守勞動法,這樣的單位也遲早會出問題。所以及時的跳出來另謀出路,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總結:根據具體的情況分析自己試用期被延長的原因,然後找到相應的對策。用人單位之所以會有試用期是對我們能力的一種觀察,確認雙方是否能夠勝任這份工作,所以我們都應該理智的看待這個問題!

  • 10 # JournneySun

    朋友所提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回答:

    1、員工試用期的最長期限為6個月,如果超過6個月,就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

    2、延長試用期也是屬於勞動合同變更的範疇,必須經過員工的同意才可以,企業不可以在未經員工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延長試用期。

    3、企長延長試用期大概有以下兩個方面原因:

    (1)公司原因:公司故意延長時期,可降低員工使用的人工成本,一般情況下試用期的工資要比轉正後的工資低。

    (2)員工原因:員工在試用期內,工作表現及能力要求未達到企業的需求,企業本著負責任的態度,在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再給員工一次機會,延長員工的試用期,看員工的工作表現及能力要求是否有所改變。

    4、對於延長試用期,可以選擇接受,也可以選擇不接受,主要看個人的就業找工作能力如何,如果相信自己的能力,找工作相對容易,可以選擇離職,再看機會,如果自己的能力不足,找工作不容易,不防接愛也未必是壞事,即使延長試用期也沒有多少時間,說不定就轉正了呢,最壞的結果,也就是延長試用期沒有轉正離職,也不會有什麼太大的損失。

    以上回答供參考!

  • 11 # 天下2020

    試用期被延長,這是不合法的,按照規定的,你可以離職,也可以要求公司給你轉正,轉正的目的是為了漲工資,籤長期合同。

    但是今年的情況比較特殊,疫情條件下公司都在裁人,你如果被某個公司聘用經管是試用期,他也會發工資給你,我建議你還是留在這個公司,儘量不要離職。你暫時不必和公司計較。工作到一定時間,以後公司如果認為你表現好,就會給你轉正的,等簽完合同,你再找公司談,把延長的那段試用期的工資要回來,按照正式工的工資待遇,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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