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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烏拉談

    妖言惑眾的意思是對人散佈荒誕離奇的謊話,進行蠱惑。最早出自《漢書·眭弘傳》:“妄設妖言惑眾;大逆不道。”妖言是秦漢政治文化中極為特殊的一個部分, 在政治語境下,“妖言”與“流言”“訛言”共同構成了古代中國極為重要的非官方言論。在古代律令體系中,妖言作為政治言論方面的重要罪行被反覆提及,因妖言獲罪者不勝列舉,在妖言含義方面,有學者認為妖言是一種透過宣揚違背經學和律歷的標準、非議當時的政治制度、致使國政陷於混亂的言論; 也有人認為在秦漢的政治語境下妖言代表了蠱惑民心的言論以及邪說怪談,其對秦漢政治產生了極為重大的影響。

    秦漢政治語境下的妖言都符合“妖異、怪異、危險、不可信的負面資訊”的特點,正所謂“秦漢之妖言,乃誹謗之類”。由於妖言常具有蠱惑人心的特質並多有謀反意圖,因此受到統治者的謹慎防範,因妖言而獲 罪的宗親、儒生、百姓數量眾多且牽連極廣。秦至漢初,妖言與現實政治聯絡緊密,主要針對時政問題; 之後隨著經術的出現並不斷髮展,儒生試圖用經術來解釋災異現象並預測政治走向,妖言的預言性質加強,使用妖言的人群也愈加廣大。

    在秦漢之際,妖言代表透過妖異、怪異、危險的言論來影響現實人事的蠱惑性政治言論,與鬼神聯絡較少。陳松長在《嶽麓秦簡中的令文格式初論》一文中公佈一條秦代律令,說明在秦代確有有關妖言的律令存在:自今以來有誨傳言,以不反為反者,輒以《行訞律》論之,其有不安者,徙洞庭,洞庭處多田所。

    嶽麓秦簡

    秦始皇年間因妖言而被論罪的事件是諸生“為訞言亂黔首”案。始皇聞亡,乃大怒曰: “吾前收天下書不中用者盡去之。悉召文學方術士甚眾,欲以興太平,方士欲練以求奇藥。今聞韓眾去不報,徐巿等費以鉅萬計,終不得藥,徒奸利相告日聞。盧生等吾尊賜之甚厚,今乃誹謗我,以重吾不德也。諸生在咸陽者,吾使人廉問,或為訞言以亂黔首。”於是使御史悉案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皆坑之咸陽,使天下知之,以懲後。益發謫徙邊。

    侯生、盧生本是專職為秦始皇尋找長生不死藥的方術士,但卻宣稱“上樂以刑殺為威,天下畏罪持祿,莫敢盡忠。上不聞過而日驕,下懾伏謾欺以取容”,以此來詆譭秦始皇統治,之後兩人逃亡。秦始皇大怒,使人問責諸生“訞言以亂黔首”,此後歷史上的“焚書坑儒”事件由此爆發。

    焚書坑儒

    在這一著名的妖言事件中,令秦始皇大怒的原因並非是侯生等人未能取得長生不老之藥,而是這些方術士在秦始皇“費以鉅萬”之後,仍然口出惡言,誹謗始皇“不德”,秦始皇因此派人責問諸生“訞言亂黔首”之罪。此事雖由求長生不老之藥而起,但整件事情的走向緊緊圍繞著誹謗君主、妄議政治進行,此處的妖言代表的絕非是傳統觀點中與鬼神事件緊密相連的預言性話語,而是方術士這個政治中新興力量對君主和朝政進行的抨擊與評判。

    “所謂自除犯禁者,即犯誹謗上及妖言禍亂黔首之禁,絕非謂興太平及煉求奇藥為犯禁也。誹上之禁,即去年李斯奏請焚書所謂以古非今偶語詩書之類矣。固曰使天下知之以懲,正使皆懲於誹上與妖言,決不懲其望星氣,煉奇藥,為方術,及以文學興太平也。”諸生誹謗今上、惑亂黔首才是秦始皇大怒並將諸生定為妖言處罪的原因。

    漢朝建立之後,從高後元年(前187) 及漢文帝二年(前178) 先後頒佈的除妖言令可以看出,因妖言獲罪的現象一直持續到漢初。

    高後頒佈的除妖言令有言: “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議未決而崩,今除之”,高後的詔書說明漢惠帝在位期間已有除妖言令的打算,但並未付諸實踐,直到高後時才頒佈了該項法令。由於史料限制,高後頒佈除妖言令的詳情難以考證,但此處高後頒佈除妖言令的記載至少可以說明高後時期妖言罪依然存在。

    關於除妖言罪更詳細的法令是在漢文帝二年頒佈的,《史記·孝文字紀》記載: 五月詔曰: “古之治天下,朝有進善之旌,所以通治道而來諫者。今法有誹謗妖言之罪,是使眾臣不敢盡情,而上無由聞過失也。將何以來遠方之賢良? 其除之。民或祝詛上以相約結而後相謾,吏以為大逆,其有他言,而吏又以為誹謗。此細民之愚無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來,有犯此者勿聽治。”

    漢文帝釋出“除誹謗妖言罪”詔書

    漢文帝即位之時,漢代政治仍處於疲敝之中,廣開言路是此時極為重要的政治需求。面對當時“法有誹謗妖言之罪,是使眾臣不敢盡情,而上無由聞過失也”的狀況,漢文帝下詔書言明法聖賢“朝有進善之旌,誹謗之木”,因此欲開言路,除去眾臣“誹謗妖言之罪”。之後又對百姓的祝詛問題進行解釋,漢文帝認為“此細民之愚無知抵死”,也廢除此罪。

    仔細分析這一詔令,漢文帝對妖言罪的免除其實是有特定範圍的,漢文帝頒佈除妖言令是出於“眾臣不敢盡情”的目的,但漢文帝其實並未在全國範圍內廢除所有的妖言罪,而僅是廢除了此時大臣上諫進言的時政性較強的“誹謗妖言之罪”。根據以上分析可知,漢文帝僅僅廢除了大臣在上諫過程中的妖言而沒有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廢除妖言罪,妖言作為一種較重的罪名仍然存在。

    漢武帝即位多年未有一子,到元朔元年(前128)漢武帝的第一個兒子劉據出生,漢武帝已年近三十,這個兒子極受漢武帝重視。但在此之後長達四年的時間裡,淮南王劉安依然堅持“上無男”的傳言。不論他是在質疑劉據這個嫡長子的正當合法性、私自流傳宮闈秘事抑或是對皇位繼承人進行詛咒,都是在意圖撼動漢武帝統治的根基。

    淮南王劉安在宣揚漢武帝統治不善的同時,懷疑皇位繼承人的正當性,這足以讓漢武帝對其充滿戒備與不滿,這或是導致淮南王劉安並未形成謀反事實就以“謀反形已定”而被判為謀反的隱性原因。由淮南王劉安不敬漢廷以及傳播“上無男”的荒謬言論而被判定為妖言可知,漢武帝時期因妖言處罪的現象仍然存在。妖言是針對現實政策存在的,帶有極強的蠱惑性色彩,目的在於動搖皇權統治。儘管此時妖言未明確對政治走向進行預言,但妖言的基本特性已經具備,妖言代表了過激的、試圖動搖皇權統治的政治言論並對百姓具有較強的蠱惑性,對當政者的誹謗性極強。此後,妖言有了一定的發展,在保留了基本特性的同時與鬼神之事聯絡的越發緊密。

    昭宣時代,妖言漸漸發生了變化,伴隨著漢儒天命觀的形成,越來越多的儒生試圖用經術來解釋當時的災異現象並預測政治走向。這種言論對當政者的統治造成了較大威脅,儒生用經術解釋災異現象的言論大多被判定為妖言。受此影響,妖言漸漸成為一種帶有預言性質的極端政治言論,儒生試圖透過妖言來預測乃至推翻政治局面,易君禪讓觀念由此漸漸壯大,對西漢政治造成了極大影響。

    漢昭帝初年,災異頻繁,元鳳三年(前78) ,張壽王因“祅言欲亂制度”而獲罪,開啟了妖言預言化的先河,具有十分重要的轉折意義。

    《漢書·律曆志》記載: 元鳳三年,太史令張壽王上書言:“歷者天地之大紀,上帝所為。傳黃帝《調律歷》,漢元年以來用之。今陰陽不調,宜更歷之過也。”詔下主歷使者鮮于妄人詰問……壽王非漢歷,逆天道,非所宜言,大不敬。有詔勿劾……壽王言化益為天子代禹,驪山女亦為天子,在殷周間,皆不合經術……壽王猥曰安得五家歷,又妄言《太初曆》虧四分日之三,去小余七百五分,以故陰陽不調,謂之亂世。劾壽王吏八百石,古之大夫,服儒衣,誦不詳之辭,作祅言欲亂制度,不道。

    太初曆

    太史令張壽王上書認為漢昭帝年間災異頻發是由於陰陽不調,“宜更歷之過”,漢昭帝下詔主歷使者鮮于妄人核驗,以張壽王主張的黃帝歷誤差最大,有司認為“壽王非漢歷,逆天道,非所宜言,大不敬”。漢昭帝未治張壽王罪,後來張壽王又妄言“《太初曆》虧四分日之三,去小余七百五分,以故陰陽不調,謂之亂世”,最終被判“誦不詳之辭,作祅言欲亂制度,不道”下吏治罪。最初張壽王要求將《太初曆》改為《黃帝歷》其實並未受到多大重視,直到張壽王開始妄言當世為亂世,漢昭帝才給張壽王定下了“作祅言欲亂制度”的罪名。在漢代,曆法作為國家正統以及天道的象徵,對皇權統治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由於曆法與百姓生活極為緊密,極大地影響著百姓對皇權的信任與尊重。

    張壽王毫無根據地對《太初曆》提出質疑,將其定義為妖言毫不為過。但其處罰卻比之前淮南王劉安謀反案以及同時期的睢弘案更輕,這與“他的‘妖言’畢竟不含明顯的政治目的,對治禮圈子以外的影響看來也不大”有關。從張壽王妖言案可以看出,此時妖言除了具有動搖皇權統治以及蠱惑百姓的特點之外,還宣稱“陰陽不調,謂之亂世”,帶有一定的預言性質。

    漢昭帝時期權臣的勢力得到加強,漢王朝進入了“外戚專權的歷史時期”,此時的政治矛盾愈演愈烈,一些大臣反對霍光等權臣主政局面,同時代的睢弘案,正是由於其明顯的政治謀叛意圖而受到了更加嚴厲的懲處。

    漢昭帝年間不僅災異頻發,而且也出現了一些災異現象,《漢書·睢弘傳》記載:孟推《春秋》之意,以為……漢家堯後,有傳國之運。漢帝宜誰差天下,求索賢人,襢以帝位,而退自封百里,如殷週二王后,以承順天命.……昭帝幼,大將軍霍光秉政,惡之,下其書廷尉。奏賜、孟妄設祆言惑眾,大逆不道,皆伏誅。

    元鳳三年漢昭帝剛剛九歲,難以處理朝政大事,軍政大事皆決於霍光,而霍光作為外戚,其身份十分敏感。按理說隨著漢昭帝的成長,霍光的權力應該不斷減弱,但事實上隨著時間的推移,漢昭帝對霍光的信任愈加深厚,而“霍光以臣侵君的行為……引起朝中大臣和諸侯王的不滿,然而他們又無法改變時局,於是便轉向求助‘天命’理論來表達自己的政治願望”。

    睢弘妖言一案正是由此發生。睢弘等大臣試圖阻礙甚至推翻霍光對當時政治的壟斷局面,透過經術來解釋災異現象,以此惑亂百姓、預言政治走向、改變不理想的政治局面,這使當政者霍光“惡之,下其書廷尉。奏賜、孟妄設祆言惑眾,大逆不道,皆伏誅”。睢弘妖言案之後,昌邑王劉賀與漢宣帝的相繼即位印證了睢弘的預言。睢弘因妖言被誅之後四年,漢昭帝無嗣去世,霍光率群臣迎昌邑王劉賀即位,“昌邑有枯社木臥復生”之語實現,但由於昌邑王劉賀“行昏亂,恐危社稷”,不僅劉賀僅即位27天就被廢黜,其二百餘名昌邑舊臣也因為“坐亡輔導之誼,險王於惡”而被殺。

    “帝王侯”劉賀墓出土的印章

    劉賀之後霍光與諸大臣察“諸侯宗室在位列者”未有所得,於是在丙吉和杜延年的建議下迎立了尚在民間的漢宣帝劉詢為帝。漢宣帝作為漢武帝的曾孫、戾太子劉據的孫子,在民間時名曰病已,張安世認為劉詢“曾孫乃衛太子後也,幸得以庶人衣食縣官,足矣”,稱劉詢為“匹夫”也毫不為過,自此元鳳三年由於災異現象而引發的睢弘預言及其解釋一一應驗,這也成為漢宣帝即位稱帝合法性的重要佐證。

    在此期間發生的妖言事件並不僅有睢弘一例,夏侯勝妖言案也極為重要。面對著昌邑王劉賀“行昏亂,恐危社稷”的局面,霍光與張安世等朝中重臣意圖另立新君,昌邑王劉賀對此毫無察覺,數次出入宮廷遊玩享樂,夏侯勝好學“《尚書》及《洪範五行傳》,說災異”,因而攔昌邑王劉賀乘輿前,上諫言“天久陰而不雨,臣下有謀上者”。 昌邑王劉賀認為夏侯勝的言論為妖言,縛其下吏,未及處死罪,霍光召問夏侯勝,夏侯勝以《洪範傳》應答霍光。

    夏侯勝因以天象附會人事而被劉賀判為妖言,儘管最後未因此獲罪,但從夏侯勝的妖言可以看出當時用經術來解讀政治的現象已經不止睢弘妖言案一例。與夏侯勝不同,楊惲妖言案是大臣宣揚不當政治言論而被以妖言處罪的代表事件。楊惲由於揭發霍光之子謀反一事而深受重視,加官進爵封為平通侯,後與太僕戴長樂失和,因妄議韓延壽案、以匈奴事誹謗當朝、以亡國誹謗當世以及宣稱“天陰不雨” 暗指漢宣帝早亡而被檢舉,“以主上為戲……悖逆絕理”被下獄免為庶人。

    楊惲所犯妖言有二: 一言“正月以來,天陰不雨,此《春秋》所記,夏侯君所言。行必不至河東矣”; 二言“聞前曾有奔車抵殿門,門關折,馬死,而昭帝崩。今復如此,天時,非人力也”,楊惲雖因告發霍氏叛亂有功而並未被處以死罪,但其妖言附會行為使得漢宣帝對其寵信不復,之後楊惲在《報孫會宗書》中宣揚“夫人情所不能止者,聖人弗禁,故君父至尊親,送其終也,有時而既。臣之得罪,已三年矣”詛咒漢宣帝,又和韓延年等人妄議朝政被人檢舉,楊惲因“大逆無道”被廷尉判處腰斬,其妻與子徙於酒泉郡,楊譚免為庶人,“諸在位與惲厚善者,未央衛尉韋玄成、京兆尹張敞及孫會宗等,皆免官”。楊惲過激的政治言論面向範圍廣且牽連人數眾多,其試圖以妖言妄議國政乃至詛咒皇帝,這是楊惲最終被腰斬的原因。

    統觀西漢的妖言事件可知,儒生用經術解釋災異並預言政治走向的現象在西漢中後期愈發明顯。這與此時經術的發展和朝局的動盪有關。蒙文通認為儒生他們主張的“凡經旨微言之不可書見者,其必有與當世威權相妨之實……以其不容於時、不可書見,再經摧挫,說遂幽冥”是出於對政治的無力感,用這種激進政治言論與幽冥天意的表達方式,妖言的繼續發展也便是源於此。

    王莽“代漢受命”

    由於儒生的這種言論具有蠱惑百姓、動搖當政者統治的特性而被當政者判定為妖言。由於漢宣帝即位中,睢弘預測的妖言得以實現,用經術解釋災異、預測政治走向成為可能,預測皇權歸屬、要求易君禪讓的言論由此興起,妖言的預言性越發明顯,這“為後來夏賀良導演的‘再受命’鬧劇及王莽的代漢受命等活動埋下了隱患”。

    黃巾之亂

    秦漢時期,妖言具有妖異、怪異、危險以及不可信的基本特點,其核心是激進的並對百姓具有極強蠱惑性的政治言論。隨著董仲舒經學體系的建立,儒生用經術解釋災異現象並預測政治走向的事件增加,儒生的這種言論由於蠱惑性及政治傾向十分明顯而被當政者判定為妖言,妖言便具有了預言的特點。東漢時天道、天命觀不斷深入,一大批妖賊、妖巫出現,由他們宣傳的妖言發展為百姓信仰的一部分,在東漢不斷泛化,甚至成為黃巾之亂爆發的基礎。

  • 2 # 季我努學社

    在傳統中國古代政治中,“妖言”一直為歷朝統治者深惡痛絕,而對於普通計程車大夫和百姓而言,“妖言”在一定程度上與“謠言”等同,意味著危險與不實。總體而言,古代的“妖言”實際上就是一些怪誕不經和虛妄的言談。秦始皇雖然在疆域上統一了全國,但是在文化層面上,社會上還是存在很多私學先生或者文人對其不滿,這些人在街頭巷尾議論時政,對秦朝的穩定帶來很大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宰相李斯就向皇帝諫言,以後對在社會上議論時政和傳播流言的人用酷刑伺候,秦始皇覺得非常適合,便採納了李斯的意見,在全國推廣,這也就是後世所講的“妖言令”。

    秦始皇與李斯

    其實秦朝被標榜為“妖言”的言論,與其說是虛妄之言,毋寧認為是逆耳之言,統治者試圖透過嚴刑峻法來抑制對統治不利的言論,從而達到穩定社會秩序的目的,秦朝推行的“妖言令”就是其中典型代表。

    賈誼

    西漢的政治家在建國之初就認識到“妖言”不純粹是謠言等,反而常被暴君作為藉口,用來堵塞忠言逆耳的諫言,其中最著名的當屬漢初政論家賈誼的《治安策》,其中有一段對妖言作了非常精闢的解讀,他認為設定妖言令、誹謗罪,不僅塞言路,更容易顛倒黑白是非,故而諫言應該廢除妖言令。

    呂雉

    當然,在此之前,呂后和漢文帝都已經充分認識到妖言令的殘酷和過於嚴苛,所以在這時期將這一政令廢除,但是這一政策並非得到延續,在其他時期仍然得到沿用。總體而言,妖言令有其弊端,但是有些妖言同樣可以起到警醒皇帝的作用,我們在評價時應該秉持客觀的態度。

    參考文獻:

    1. 呂宗力:《漢代“妖言”探討》,《中國史研究》,2006年第4期。

    2. 於朝暉、辛炯:《漢代妖言罪對當時官吏政治生活的影響》,《蘭臺世界》,2014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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